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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总经理发声,信息量很大!

21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4-04-11

作 者丨张赛男

编 辑丨巫燕玲


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蔡建春向大会提交了三份提案,分别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快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专项立法、探索在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金融刑事案件等有关。



促进企业兼并重组



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企业兼并重组仍面临以下问题和挑战。


蔡建春指出,一是兼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标准、处理要求需进一步明确与优化。企业法人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较高。对于自然人股东,未享受企业法人股东同等待遇。对于跨境重组,需要符合附加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导致门槛较高。对于定向可转债等并购重组的创新支付工具,难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是跨境换股并购仍有困难。2020年,商务部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优化换股并购相关制度安排,但该规则仍未正式发布。同时,跨境换股并购涉及的行政程序和审批流程较多,节奏难掌控,审批不确定性大,造成跨境换股实践可操作性不强。


三是传统估值方法下科创企业并购易产生高估值、高商誉问题。科创企业核心资产以无形资产为主,部分资产在会计上或不可辨认、或难以确认和计量,无法体现在公司账面,造成并购标的账面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此外,科创标的预期收益不确定性较高,传统估值法以标的未来现金流为估值基础,适用性不强,准确性不高。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蔡建春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税务部门优化兼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特殊性税务处理,完善自然人股东适用标准、各类创新支付工具适用情况、跨境重组适用标准等。


二是建议商务部及有关部门明确和优化跨境换股相关政策。尽快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对高端制造业、“卡脖子”技术等特定领域设置“白名单”,降低企业预沟通成本,支持“硬科技”企业充分利用跨境换股并购海外优质资产。


三是建议财政部指导推进完善科创企业资产评估指引。基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4号——科创企业资产评估》的相关评估方法,推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研究出台详细的评估方法使用指引和指南,探索研究分行业估值方法。



建议加快REITs专项立法



在第二份提案中,蔡建春关注的是REITs发展。


目前,我国REITs市场已有首发30单、扩募4单上市,募集资金超1000亿元。实践证明,REITs产品在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健全资产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REITs采取“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框架,在试点阶段取得积极成效。但顶层设计的基础制度亟待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对于进一步壮大REITs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建设存在较大制约。


蔡建春指出,这具体表现在:一是产品多层嵌套,交易结构较复杂,交易成本较高。二是产品运作管理机制复杂,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各方义务责任有待通过制度加以强化。三是REITs的税收支持、会计处理和投资者准入等配套制度仍需持续完善。


蔡建春认为,综合考虑业务适配性和立法便利性原则,参考境外REITs市场大多采用专项立法实践,依托《证券法》在国务院层面制定REITs专项条例,是相对现实可行的安排,该路径能全面解决REITs面临的各项制度制约,符合REITs发展规律,有利于推动REITs市场发展壮大。


在具体立法重点上,他建议明确五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REITs属于《证券法》规范的证券品种,对REITs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事项予以规定,条例未规定的适用《证券法》规定。


二是明确REITs发行交易相关安排,规定REITs发行上市条件、REITs管理人管理、做市机制等事项,解决产品结构及参与机构责任义务等问题。


三是明确REITs管理架构和持有人会议机制,确定“REITs载体+项目公司”的产品结构,参照股东大会制度,建立健全REITs持有人会议机制,解决运行管理效率问题。


四是明确REITs税收、会计处理、国有资产转让等相关配套机制,解决约束激励问题


五是明确REITs市场的监管安排和法律责任,明确REITs发行人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监管安排,解决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机制等问题。



建议实行“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



蔡建春的第三份提案和金融案件审判有关。


其表示,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深化,金融案件审判实践中面临的民事刑事交叉问题日益突出,对进一步调整优化案件管辖范围、实行金融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提出了现实需求。


他指出,一是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一般法院可能缺乏专业办案法官队伍。二是在审理涉金融犯罪的民事案件时,审理法院难以全面掌握刑事犯罪信息。三是同一违法犯罪事实引发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利于高效利用司法资源。例如,鲜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中,202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鲜某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作出生效刑事判决;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进一步审理鲜某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证据移送、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等机制问题。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零容忍”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要求,蔡建春建议参考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全面管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成功做法,一方面,探索在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金融刑事案件、实行金融审判“三合一”的审判机制,促进刑民交叉等复杂纠纷一并解决,进一步激发金融专业审判效能;另一方面,基于保障改革平稳起步,兼顾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审判机构、审判队伍建设现状等因素,试点阶段将“三合一”管辖范围限定在涉资本市场案件、涉外金融案件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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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刘雪莹 实习生 赵凤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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