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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德贵:嶽麓秦簡課役年齡中的幾個問題

秦漢編戶民之課役年齡的界定是“傅籍”制度中的關鍵性問題。近幾年來,由於新的簡牘材料不斷披露,學術界對這一問題又掀起了一股新的討論高潮。如淩文超、張榮強等先生就秦漢“小”“大”年齡的區分、傅籍的條件及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令人耳目一新的看法。本文擬在這些賢哲研究的基礎上,利用陳松長先生主編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明確書有紀年或年齡的簡牘材料專門就秦“小男子(女子)”年齡界限、“小未傅”與“敖童未傅”的關係以及秦“始傅”年齡等問題談些粗淺的看法。不妥之處,敬請專家斧正。


一、“小男子(女子)”年齡界限問題


秦課役年齡究竟為何?為了弄清楚這一問題,我們首先有必要弄清楚秦律中有關“小”“大”年齡的界定問題。上個世紀70年代雲夢秦簡刊佈以後,學術界同仁結合西北漢簡針對其中所披露的以身高和年齡區分“小”“大”的問題展開了熱烈而持久的討論。一般認為,秦漢時期課役年齡可分為兩年齡段:一是1至14歲為“小”,其中又可細分為“未使男(女)”和“使男(女)”;二是15歲以上至免老,亦可細分為“(使)大男(女)”“睆老”和“免老”三個等級。令人欣慰的是,陳松長先生主編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最近又披露了一批新簡牘。這批簡牘顯示,秦律對“小”“大”的區分與上述學界傳統觀點完全不同。為了說明這一問題,先讓我們回顧一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的如下簡文:


1.典、老占數小男子年未盈十八歲及(簡011/2037)女子。縣、道嗇夫誶,鄉部吏貲一盾,占者貲二甲,莫占吏數者,貲二甲。(簡012/2090)


2.· (徭)律曰:發(徭),興有爵以下到任弟子、復子,必先請屬所執法,郡各請其守,皆言所為及用積(簡156/1295)徒數,勿敢擅興,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屬、奴及不從車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簡157/1294)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覺(學)覺(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簡158/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簡159/1231)


以上就是嶽麓秦簡中出現的兩則彌足珍貴的有關秦課役年齡的新史料。概略而言,這些史料反映了如下幾個歷史事實:


例1表明,秦官府在登記簿籍時,無論“男子”或“女子”,皆須“書年”。我們以為,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初書年”之政策施行後,秦逐漸採取並推廣了“書年”制度。何以有如此之說呢?嶽麓秦簡載有一則新史料,其文曰:“爽初書年十三,盡廿六年,年廿三歲。”對此,陳偉先生認為:“簡文說爽到二十六年二十三歲,那麼,他十三歲‘初書年’就當在十六年(前231)。《史記·秦始皇本紀》記十六年之事曰:‘初令男子書年。’簡文正好與之吻合。”更為引人注目的是,該律文明確載明“未盈十八歲”的男子或女子,皆為“小”。


例2中“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一語則說明,秦“十五歲以上”之敖童亦屬未成年人,當為“未傅者”。何謂“敖童”?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者曰:“古時男子十五歲以上未冠者,稱為成童。據《編年紀》,秦當時17歲傅籍,年齡還屬於成童的範圍。”當然,該解釋前半部分是正確的,但後半部分所言秦17歲始傅,值得商榷。由上可知,凡因“小”而“未傅者”,秦律皆有一專有名詞“小未傅”稱之。那麼,“小”的年齡段又是如何界定的?秦簡牘資料表明,秦官府在登記各類簿籍時,皆會區分“小男子(或小女子)”與“大男子(或大女子)”。如秦簡載:


丗二年(前215)日酉陽成里小男子(8-713)□廣□(8-713背)


丗二年(前215)六月乙已朔壬申,都郷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子益Ⅰ等,牝馬一匹予子小男子產。典私占。初手。Ⅱ8-1443+8-1455六月壬申,都郷守武敢言:上。敢言之。初手。Ⅰ六月壬申日,佐初以來。欣发。初手。(8-1455)[11]


錢十七。丗四年(前213)八月癸巳朔丙申,倉□、佐卻出買白翰羽九□長□□□□之□十七分,□□陽里小女子胡傷Ⅰ□。令佐敬監□□□□。手。(8-1549)[12]


徑廥粟三石七斗少半升。·丗一年(前216)十二月甲申,倉妃、史感、稟人出稟冗作大女子韱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食。令史視平。感手。Ⅱ  8-1239+8-1334[13]


丗五年(前212)七月戊子朔己酉,都鄉守沈爰書:高里士五(伍)廣自言:謁以大奴良、完、小奴、饒,大婢闌、願、多、□,Ⅰ禾稼、衣器、錢六萬,盡以予子大女子陽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齒。Ⅱ典弘占。Ⅲ(8-1554)七月戊子朔己酉,都鄉守沈敢言之:上。敢言之。□手。Ⅰ【七】月己酉日入,沈以來。□□。沈手。Ⅱ(8-1554背)[14]


丗五年(前212)八月丁巳朔,貳春鄉茲敢言之:受酉陽盈夷Ⅰ鄉戶隸計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謁以從事。敢Ⅱ言之。Ⅲ(8-1565)如意手。(8-1565背)[15]


以上各簡皆有明確紀年,可證這些文書是反映秦“書年”時期(尤指秦王朝時期)的各類官文書。這些資料顯示,秦官府在書寫“爰書”和其他官文書時,不僅特意注明了“小男子”或“小女子”。同時,也標注了“大男子”或“大女子”等表示承擔課役者年齡大小的信息。


那麼,秦官府又是如何區分這些“小男子(或小女子)”與“大男子(或大女子)”的呢?上引嶽麓秦簡例1說明,官吏在“占數”時,若將“未盈十八歲”者登記造冊,則“占者貲二甲”,相關吏員諸如“縣、道嗇夫”“鄉部吏”等也要負有連帶責任。秦律何以有如此之規定?這是因為,未滿18歲及年滿18歲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是不同的。如嶽麓秦簡載:


3.匿罪人當貲二甲以上到贖死。室人存而年十八歲以上者,貲各一甲,其奴婢弗坐,典、里典(缺簡)(簡001正/1966)而舍之,皆貲一甲。(簡002/2042)主匿亡收、隸臣妾,耐為隸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歲者,各與其疑同灋,其奴婢弗坐,典、田(簡003/1965)典、伍不告,貲一盾,其匿□□歸里中,貲典、田典一甲,(簡004/2150-1)伍一盾,匿罪人雖弗敝(蔽)貍(埋),智(知)其請(情),舍其室,(簡2150-2)□□□吏遣,及典、伍弗告,貲二甲。(簡005正/1991)亡律(簡005背/1991-b)[16]


4.盜賊(遂)者及諸亡坐所去亡與盜同法者當黥城旦舂以上及命者、亡城旦舂、鬼薪白粲舍人(簡060/2011)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贖耐。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歲者及典、田典不告,貲一甲。伍(簡061/1984)不告,貲一盾。當完為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舍(簡062/1977)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貲二甲。其室人、舍人存而年十八歲以上者及典、田典、伍不告(簡063/2040)貲一盾。(簡064/1979)以故捕,除。(簡065/2043)[17]


5.·尉卒律曰:黔首將陽及諸亡者,已有奔書及亡毋(無)奔書盈三月者,輒筋<削>爵以為士五(伍),(簡135/1234)有爵寡,以為毋(無)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歲以上,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簡136/1259)士以上子皆籍以為士五(伍)。鄉官輒上奔書縣廷,廷傳臧(藏)獄,獄史月案計日,盈三月即辟問鄉(簡137/1258)官,不出者,輒以令論,削其爵,皆校計之。(簡138/1270)[18]


6.置吏律曰:縣除小佐毋(無)秩者,各除其縣中,皆擇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簡210/1396)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備員,其新黔首勿強,年過六十者勿以為佐。人屬弟、人復子欲為佐吏(簡211/1367)(缺簡)[19]


上引例3和例4屬秦《亡律》之規定,它們皆涉及到了18歲及18歲以上者所應承擔的不同的法律責任。例3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如果隱匿罪犯者,法律當處之以“貲二甲以上到贖死”等刑罰;而同居之人年齡滿18歲以上者,如果其照顧恤問所匿罪人,則每人“貲一甲”。[20]二是如果有隱匿“亡收、隸臣妾”者,則隱匿之人“耐為隸臣妾”;而同居之人年齡達18歲者,若也照顧體恤這些逃亡者,則與匿人者同罪。例4則含有如下幾層意思:一是逃亡之盜賊及諸如逃離勞作署所,且與“盜同法者”皆當“黥城旦舂以上”;而“命者(秦逃亡者諸多類型中之一種)”、逃亡的“城旦舂、鬼薪白粲”藏匿於私人之家、私人旅店、官方旅店,如果室主及旅店主人不知其逃亡身分,則一律“贖耐”。二是同居之人或客店同住之人年齡達18歲者照顧了以上這類逃亡罪犯,如果不告官,則“貲一甲”。三是當“完為城旦舂以下到耐罪”者以及“亡收、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居住在私人之家、私人旅店、官方旅店,如果室主、私人店主及官方旅店主人不知其逃亡身分,皆“貲二甲”;[21]如果同居之人及公、私旅店凡年滿18歲以上者,皆“貲一盾”。由此可見,這兩條《亡律》特意提到了一個關鍵性年齡——18歲。我們相信,在秦律令體系中,凡年齡達到或超過18歲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未盈十八歲”者是有顯著區別的。


例5屬《尉卒律》。該律大意是講,“將陽”者、有“奔書”及無“奔書”而逃亡“盈三月”者一律削爵為士伍。此處被處罰者凡三類人:第一類人是“將陽”者,亦即“無符傳且逃亡時間在一年以上者”。[22]第二類人是有“奔書”而亡者。何謂“奔”?此“奔書”又為何意?段玉裁解釋說:“奔,走也……引申之,凡赴急曰奔,凡出亡曰奔。其字古或叚賁、或叚本。”我們據前引“黔首將陽及諸亡者”簡文可知,“此“奔”或與黔首“奔命”有關。如雲夢秦簡《為吏之道》載:“魏奔命律(簡29伍)。”[23]又,《漢書·昭帝紀》載:“(始元元年,前86)遣水衡都尉呂破胡募吏民及發犍為、蜀郡奔命擊益州,大破之。”東漢應劭注曰:“舊時郡國皆有材官騎士以赴急難,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討之,故權選取精勇。聞命奔走,故謂之奔命。”[24]因此,“奔書”應為登記黔首服役情況的官文書。第三類人是無“奔書”而亡者。顧名思義,此類人系尚未登記服役之人。


尤為值得注意的是,該《尉卒律》又透露了與18歲者相關的幾條重要歷史信息。如該律規定,以上三類逃亡者如果是繼承丈夫爵位的婦人,[25]一律削其爵位;如果其本身有小爵以及公士以上之子且年齡“盈十八歲以上”者,也一併削奪其“小爵”。所謂“小爵”,整理者解釋說:“未傅籍而繼承爵位者。”[26]因此,從“子年盈十八歲以上,亦筋<削>小爵”一語可以看出,年齡“盈十八歲以上”者仍使用“小爵”稱之。換言之,年齡“盈十八歲以上”者亦可稱為“小”。法律同時又規定,凡達到法定“爵而傅”者,則一律“籍以為士五(伍)”。[27]


例6大意是講,縣廷在任命“小佐”無秩祿者時,可以在本縣中選擇“不更以下到士五(伍)”且經過考核合格者為“佐”。當人數不足時,“縣官”可以推舉“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歲以上”者,以備不虞之需。可見,此《置吏律》對“備員”者身分有如下詳細的規定:


一是“君子子”年齡滿18歲以上者可以備員。何謂“君子”?有學者指出:“‘君子’指的是地位或品行較高且擔任一定行政職務的人,如雲夢秦簡中出現的‘署君子’就是指‘防守崗位的負責人’,這類人既然社會地位頗高,其極有可能擁有一定的高爵位。”[28]筆者以為甚是。那麼,“君子子”就是指繼承了“君子”爵位的人。


二是“大夫子”年滿18歲者。顧名思義,“大夫子”即為具有“大夫”爵位者之後代,據《二年律令·置後律》載:“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無)適(嫡)子,以孺子、 良 人子。關內侯後子為關內侯,卿侯〈後〉子為公乘,五 大 夫後子為公大夫,公乘後子為官(簡367)大夫,公大夫後子為大夫,官大夫後子為不更,大夫後子為簪褭,不更後子為上造,簪褭後子為公士,其毋(無)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簡368)”[29]此律中“後”就是“適(嫡)子”,即爵位的第一順序繼承者。


三是“小爵”滿18歲者。前引《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簡364)”可見,凡未傅籍者皆可謂之曰“小爵”。[30]


四是“公卒、士五(伍)”等無爵位者之子“年十八歲以上”者。


以上四種人年齡達18歲以上者皆可充當“佐”之備員。但法律何以在此特意提及“年十八歲以上”呢?筆者以為,秦律令對年齡達18歲者有明確的界定,這與“年未盈十八”者所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責任明顯不同。據此可見,秦律對“小”“大”的界定應當是18歲。也就是說,“未盈十八”者為“小”,而“年十八以上”者為“大”。這主要是由這兩類人所承擔的不同的法律責任及義務所決定的。


然而,漢代官府對百姓“小”“大”年齡的界定卻與秦的完全不同。如西北漢簡載:


●妻大女君憲年廿四


止北卒王誼  ●子未使女女足年五歲     皆居署廿九日  七月乙卯妻取卩


●子小男益有年一歲       用穀四石少[31]


E.P.T65:119


妻大女弟年卅四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制虜卒張孝  子未使女解事年六用穀一石一斗六升大·凡用穀


三石三斗三升少[32]


55.25


弟大男輔年十九


第四卒張霸    弟使男勳年七      見署用穀七石八升大


妻大女年十九


133.20


妻大女君以年廿八用穀二石一斗六升大


執胡卒富鳳   子使女始年七用穀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寄年三用穀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穀五石 


161.1


妻大女胥年十五


第四卒虞護    弟使女自如年十二   見署用穀四石八斗一升少


子未使女真省年五


194.20


在西北出土的漢簡中,此類例子枚不勝舉,此不一一備舉。概略而言,這些簡文說明,漢代“小”包括“使男(女)”“未使男(女)”。正如彭衛等先生所言:“(漢代)官方對兒童尚有特定指稱。簡牘文書載錄的年齡分層是:大男和大女,年齡在15歲以上;使男和使女,年齡在7歲至14歲;未使男和未使女,年齡在2歲至6歲。又據《居延新簡》收錄的簡文,漢代尚有`‘小男’和‘小女’概念,分別包括使男、未使男和使女、未使女。”[33]可見,這種將“小”又分為“使男(女)”“未使男(女)”的制度,與秦制相比確有區別。儘管如此,這種分法在秦已出現萌芽,只不過文獻中未見具體的分段年齡的記載而已。如雲夢秦簡載:


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輒柀事之。(《倉律》簡48)[34]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工人程》簡109)[35]


可見,“未使”“使”等在秦官方律令文書中已然有清晰而明確的記載。因此,筆者以為,漢代“使男(女)”“未使男(女)”等文書習語實乃承襲了秦制。


簡言之,秦漢官府對“小”“大”的區分完全不同。嶽麓秦簡顯示,秦“小”的年齡上限為18歲以下,而漢代卻為1至14歲。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政治環境的變化。漢朝一統天下後,主要的目的在於治理天下,而非“馬上打天下”。因此,將“大”的年齡界限降至為15歲,這極其有利於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穩固政權的經濟基礎。[36]而秦統一後,北伐匈奴,南攻諸夷,國家仍“徭戍”不已,因此,秦將“小”的年齡界限提升至18歲以下。[37]那麼,秦將“小”的年齡界限提升至18歲,難道秦18歲以下就不需要“傅籍”從軍或承擔各種勞役任務嗎?秦史資料顯示,即使是“小未傅”與“敖童未傅”者,亦必須依律承擔一定的制度性義務和責任。


二、“小未傅”與“敖童未傅”的關係問題


既然漢代官文書中所記1至14歲為“小”,15歲以上為“大”,那麼,我們又該如何解釋漢代男子20歲仍屬“小未傅”的現象?如西北漢簡載:“黃龍元年(前49)六月辛未朔壬辰,南鄉佐樂敢言之:楊里公乘冷□年廿歲,小未傅,為家私市居延,乏彭祖,告移過所縣、道毋苛留,如律令/掾良、令史陽。(簡73EJT33:41A)” [38]可見,“冷□”的年齡已達20歲,顯然與上文提及到的漢代以“十五歲以上”為“大”的制度相抵牾。那麼,如何解釋這一充滿矛盾的問題呢?有學者曾云:“(秦漢)‘小’和‘未傅’是同義復指,‘小未傅’就是泛指未達到傅籍年齡的男子。”[39]其實,此處之“小”應解釋為“敖童”。此“敖童”就是“古時男子十五歲以上未冠者”,[40]亦稱為“成童”。如《禮記·內則》:“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舞《勺》。成童,舞《象》,學射御。”鄭玄注曰:“成童,十五以上。”[41]《後漢書·李固傳》:“固弟子汝南郭亮,年始成童,遊學洛陽,乃左提章鉞,右秉鈇鑕,詣闕上書,乞收固屍。”李賢注曰:“成童,年十五也。《禮記》曰‘十五成童,舞象’也。”[42]我們知道,漢初實行了嚴格的以爵位高低為標準的“傅籍”制度,如《二年律令·傅律》:“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簡364)。”[43]我們可以大膽推測,當時“不更以下子年廿歲”者應占傅籍者中的絕大多數,因為高爵位者畢竟比例不高。因此,相對於“不更以下子”而言,漢初凡為15歲至19歲“小未傅”者皆可稱之為“敖童未傅”。而前引西北漢簡“楊里公乘冷□年廿歲”,仍為“小未傅”,這是因為該文書反映的是“黃龍元年(前49)”即宣帝時期的傅籍制度。我們知道,早在漢昭帝時期,朝廷已實行了“二十三始傅”之政策,“楊里公乘冷□”年齡為20歲,當然屬“小未傅”了。[44]


關於“小未傅”“敖童未傅”的關係,嶽麓秦簡云:


免老、小未傅、女子未有夫而皆不居償日者,不用此律。(簡058/1941+2031)[45]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簡157/1294)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簡158/1236)。[46]


相關的記載在漢初的《二年律令·徭律》也存在。如《二年律令》载:“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簡412)敢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補繕邑院,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斬奴苑。自公大夫以下,(簡413)勿以為徭。(簡414)”[47]可見,秦及漢初的《徭律》何其相似,甚至有些法律用語也基本相同,只不過《二年律令》將“敖童未傅”改為“小未傅”而已。因此,從嶽麓秦簡及漢初《二年律令》來看,“小未傅”其實就是指“敖童未傅”。


那麼,秦“小未傅(或曰敖童未傅)”在法律上需要承擔哪些義務和責任呢?上引例2中的嶽麓簡律文有詳細的規定。在討論之前,我們有必要從例2律文的內容及邏輯上對之進行重新句讀:


·(徭)律曰:發(徭),興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復子,必先請屬所執灋,郡各請其守,皆言所為及用積(簡156/1295)徒數,勿敢擅興,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屬、奴及不從車牛。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倳(使),節(簡157/1294)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史子未傅先覺(學)覺(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簡158/1236)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簡159/1231)


毋庸置疑,這段律文主要涉及到秦針對特殊人群徵發徭役的法律規定。它主要表達了如下四層意思:


第一,針對有爵者及相關特殊群體,其徭役徵發由所屬“執灋”和郡守負責。所屬“執灋”負責三類人群的徭役徵發:一是“有爵”者,亦即公士以上之群體;二是“人弟子”,整理者以為,“人弟子”當“指私人招收的弟子”;[48]三是“復子(或曰人復子)”,亦即“免除徭役者之子”。[49]而郡縣如果要徵發徭役,則必須請示“郡守”。如此看來,秦“執灋”與“郡守”屬兩套不同的行政管理系統。質言之,此段律文大意是講,凡徵發“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復子”,必須首先請示所屬“執灋”或郡守,並呈送本機構興發徭徒的用途及人數簿籍,“勿敢擅興”徭役。同時,該律文也規定,“縣官”不得興發“敖童”“私屬”、奴婢以及“不從車牛”者。其中,“私屬”意為“被主人免除奴婢身分的男奴”;“不從車牛”是指“不當跟隨車牛服役者”。[50]


第二,法律對“免老”“敖童未傅”者服役之規定。法律規定,凡是達到免老條件及“敖童未傅”者,“縣官”不得擅自興發。但在轉運糧食“粟”時,“縣官”可徵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者服役。


第三,法律對“史子未傅”者服役的規定。該律文規定,從事文書工作者之“子”,在傅籍之前,必須在學校學習文書課程。然而,一旦有轉輸糧食工作,則必須依律承擔“粟事”。


第四,法律對“敖童”服役的特別關照。依照秦律規定,15歲以上之“敖童”“當行粟”,但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承擔轉輸糧食之役:一是與達到法定“免老”條件的父母同居的獨生子;二是與殘疾或生病之母同居的獨生子。這則律文集中反映了秦官府對百姓的人文關懷精神,所謂秦政猛於虎的論斷是不能全然成立的。


可見,從秦《徭律》上看,秦對“十五歲以上”“敖童未傅”者服役的情況是有特殊之規定的。其中,尤其應值得注意的是,漢代“使男(女)”“大男(女)”區分的年齡界限為15歲。而在秦律令中,15歲亦是一個關鍵性的法定年齡界限。那麼,在秦及漢初時人的眼中,“十五歲”及“十五歲以上”究竟有何特殊含義呢?先讓我們回顧一下如下史料:


數日,已降,項王怒,悉令男子年十五已上詣城東,欲坑之。[51]


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52]


(惠帝六年)令民得賣爵。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53]


吳楚反時,非年十五,有材力,上書願擊吳。[54]


具體來講,這些史料有如下幾點值得我們注意:


第一,“十五歲以上”者可從軍。項羽之所以欲坑殺“十五歲以上”男子,其主要原因就是,凡滿15歲者皆有能力手持兵器上戰場,故而項羽才會“欲坑之”。而秦王“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也是基於15歲以上者有能力從軍的考慮。


第二,從制度層面上講,“女子年十五以上”必須出嫁。此處何以唯獨規定“年十五以上”呢?我想,這與15歲以上者所承擔的法律義務及責任不無關係。[55]


第三,在漢初,“非年十五”者沒有從軍的義務。正因為如此,所以官府才特別注明,凡“非年十五”者自願“上書”“擊吳”,方可准許其從軍。


可見,“十五歲”及“十五歲以上”者在秦及漢初不僅要從軍,亦必須承擔一定的制度性義務。這些制度性的義務除了編戶齊民必須承擔的“徭戍”外,還需上交各種賦稅,如人頭稅等。東漢初期的衛宏在其《漢舊儀》中曰:“算民,年七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逋稅。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笇(算),以給車馬。”[56]據此可知,無論男女,凡“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者皆必須依律繳納人頭稅,而“年七歲以至十四歲”者亦需上交“口錢”。


概言之,秦漢官府對課役者“小”“大”區分的制度性規定,既有利於區分不同年齡段之人的法律責任與義務,更有利於發揮國家的賦稅征課及食物配給等財政收支功能。而“小未傅”中的“小”既不是指1至15歲的年齡段,也不是“未傅”的同義復指。從例5律文中“子年盈十八歲以上,亦筋<削>小爵”可知,“小爵”意為“未傅”者,而擁有“小爵”之“盈十八歲以上”者,顯然是指滿18歲者仍舊存在“未傅”的情況。因此,“小未傅”中的“小”是指15歲以上“敖童未傅”之意。我們以為,秦漢時期有關“小”“大”身分識別的制度性規定,與法律責任及賦稅征課有關,而與“傅籍”制度並無直接關聯。


三、“始傅”的年齡問


在雲夢秦簡刊佈以前,古今中外的學者只能依據傳世文獻及後世注釋家的言論對秦漢“始傅”年齡作出各種推測。如《史記·項羽本紀》載:“……至滎陽,諸敗軍皆會,蕭何亦發關中老弱未傅悉詣滎陽,復大振。”[57]曹魏時期的孟康在其《漢書音義》對此解釋說:“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年而後役之。”在孟康看來,古人是20歲始傅,但尚需耕作3年,故其全役的年齡應為23歲。


但是,同時代的如淳並不認同這一觀點,他針對“蕭何亦發關中老弱未傅悉詣滎陽”中的“傅”亦解釋云:“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各從其父疇內學之。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罷癃。漢儀注‘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嘗傅者皆發之。未二十三為弱,過五十六為老。食貨志曰‘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者’。”可見,如淳為了加強解說的可信度,在此引用了三種文獻:一是《漢律》。依據當時的法律,民年23始傅,[58]但此民非一般百姓。如裴駰《史記集解》言“家業世世相傳為疇”,[59]很顯然,此“傅籍”者為手工業者。二是《漢官舊儀》。東漢初期的衛宏在《漢官舊儀》中說:“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而以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60]可見,如淳引衛宏之語的意圖是想強調,無論是手工業者或一般民眾,始傅年齡均為23歲。三是《漢書·食貨志》。如《漢書·食貨志》載:“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于古。”[61]也就是說,秦民一旦“傅籍”為正後,必須承擔各種兵役和勞役。據此可知,如淳認為,民眾的始傅年齡不是20歲,而是23歲[62]


宋元以降,注釋家們對“傅籍”年齡的觀點也大致與如淳的相同。如宋代徐天麟在《史記·景帝紀》“(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條目下按曰:“《髙紀》:‘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傳之疇官,高不滿六尺二寸以下為疲癃,漢儀注民年二十三為正,一歲為衛士,一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馳戰陳。年五十六乃免為庶民,就田里。則知漢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為異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則在官三十有六年矣。”[63]言下之意,在景帝二年之前,“天下男子”23歲始傅,至景帝時才“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元代馬端臨亦贊同徐天麟的看法,他引徐天麟語說:“徐氏曰:按《髙紀》‘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如淳曰:律年二十三傅之疇官……今帝更為異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則在官三十有六年矣。”[64]


近代以來,中外史家們大都採用了如淳、馬端臨等古人的說法。奇怪的是,孟康所言“古者二十而傅”一語卻一直未引起學界的重視。其實,據《二年律令》記載,凡“不更以下子年廿歲”者“皆傅之”。也就是說,漢初至昭帝時期的百姓確實是20歲始傅,而非23歲。


可喜的是,上個世紀70年代,雲夢秦簡公佈了一則有關“喜傅”的史料。這則史料一經公佈,即刻引起了學界的極大關注。但在如何理解這則史料時,學者們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概略而言,主要存在如下幾種不同之意見:


其一,秦始傅年齡為15歲。如高敏先生據雲夢秦簡所記解釋說:“秦始皇元年時的服役者是以年滿十五周歲為成年標準的。這樣,歷代史家所謂秦的服役者以二十三歲始役的說法,便顯然錯誤了。”[65]可見,高敏先生並不贊同上述如淳和馬端臨等的23歲始傅的觀點。而此後他又對孟康的20歲始傅之看法也進行了批駁,他說:“我們已經確知,根據雲夢出土秦簡《編年記》的‘喜傅’之年,證明從秦國到秦始皇三十年時,服役者的始役年齡均小於二十歲。那麼,魏晉時人孟康所說的‘古者二十而傅’,決不可能是指秦國及秦王朝之制。”[66]


高敏先生的這種15歲始傅的觀點一經提出,即刻引起了眾多學者廣泛關注,如黃今言先生就贊同高先生之說,他解釋到:“秦代是以十五周歲為‘始傅’年齡標準的。十五歲始役,大概是戰國時期的常規,及至秦代仍為定制。”[67]


其二,秦始傅年齡為17歲。如高恒先生說:“傅籍就是登記應徵服役(包括兵役和徭役)的名冊。此外,傅籍還與繳納賦稅、授田等問題有關……秦規定的傅籍年齡,可能是十七歲左右。”[68]此後,胡大貴等先生則對秦17歲始傅之制進行了確認,其文曰:“秦人未十七為弱,過六十為老,老弱者不傅藉,不服役。凡年十七至六十歲的男子,必須傅籍,國家按名籍徵發徭役。”[69]其實,這種觀點承襲了雲夢秦簡整理小組的意見,如其文曰:“據《編年紀》,秦當時十七歲傅籍,年齡還屬於成童的範圍。”[70]


與此同時,陳明光先生則從身高和年齡兩個方面對秦“傅籍”制度進行了系統考察,他的結論是:“秦制用以區分成年與否的標準,是身高制與年齡制並行使用的。至於傅籍的標準,秦制對不同的物件使用不同的標準,具體而言,‘隸臣妾’的傅籍標準是法定身高制,即隸臣以六尺五寸,隸妾以六尺二寸為傅籍的法定身高,公民傅籍標準採用法定年齡制,法定年齡為十七歲。”[71]愚以為,馬怡的結論更為可取,如馬怡在《秦人傅籍標準試探》一文中說:“我國古代,男子二十歲成年,十五歲以上只是成童。從先秦到兩漢,人們用身高指代年齡的現象相當普徧。在秦律中,身高制的應用顯著而突出。秦國戶籍制度的發展,也存在一個由不成熟到成熟的過程”[72]可見,馬先生在此將秦“傅籍”的標準分為兩個時期,即前期以身高為標準,而後期則以年齡為准。


其三,還有學者提出了秦16或17歲始傅的觀點,如張榮強曾言:“據簡文,‘小隸臣’滿六尺五寸始傅為‘大’,身高六尺五寸合十六、七歲左右,與秦時平民傅籍服正役的年齡相近,這裏的‘大’就應當是服正役的身分狀態。”[73]最近,張榮強又撰文更正了這一看法,他說:“按照當時身高與年齡的大致對應關係,六尺五寸相當於十六七歲,這也與我們根據《編年記》推算出來的‘喜’十七歲傅籍的結果一致。”[74]


可見,古今中外的學者對秦“傅籍”年齡問題的研究,仍未達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持秦“傅籍”年齡為17歲的觀點,近年來有成為定論的趨勢。但綜合分析新近出土的簡牘可知,此類觀點尚待進一步商榷。筆者以為,秦“始傅”年齡確實應為15歲。茲試說如下:


第一,從雲夢秦簡中“喜傅”史料可知,秦“始傅”年齡為15歲。學術界關於此類問題的研究,已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此不贅引。


第二,秦律規定,“敖童”必須“傅籍”。如秦律載:“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也)。(《法律答問》簡165)”前文已證,“敖童”即指“成童”,其年齡為15歲以上。而此律中卻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匿戶”。不難看出,黔首“匿戶”的目的就是逃避戶稅;[75]二是“敖童弗傅”。該律文意思是說,倘若相關官吏不給“敖童”傅籍,則犯有使“敖童”“弗(徭)使”之罪。而此“(徭)使”指的就是前引“……節(簡157/1294)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之勞役。可以想見,當時的秦肯定存在大量“敖童弗傅”的現象,否則律文就不會有如此之規定。換言之,“敖童弗傅”顯然是一種罪名,違者將以律論處。


第三,秦律中的“小未傅(或曰敖童未傅)”與秦爵位制度密切相關。既然“敖童”必須“傅籍”,那麼為何又有很多大於15歲以上者仍稱為“小未傅(或曰敖童未傅)”呢?眾所周知,秦及漢初推崇軍功爵制。百姓爵位的提升,意味著其在政治地位及經濟待遇的提高。如《二年律令·傅律》載: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公士、(簡364)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隱官子,皆為士五(伍)。疇官各從其父疇,有學師者學之。(簡365)


可見,爵位越高者,“始傅”年齡越大;而爵位低者(或無爵位者),則“始傅”年齡亦低。因此,秦律中出現的“小未傅(或曰敖童未傅)”,其年齡達15以上(甚至18歲以上)仍未“傅籍”者,乃是其爵位高的緣故。


因此,秦民“始傅”年齡確實應為15歲,且其在“始傅”之後至17歲這個年齡段所承擔的並非全役,僅服部分勞役而已。但秦民凡18歲及以上者不僅須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而且也必須服全役。正如前引孟康所言:“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有一年儲,故二十三年而後役之。”毋庸置疑,秦及漢初之民“始傅”之後,官府要過三年乃“役之”。


四、幾點結論


2015年由陳松長先生主編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披露了一批珍貴的反映秦統一前後時期的有關秦課役年齡的新史料。大致說來,這批新史料反映了如下幾個歷史真相:


第一,秦“小男子(女子)”的年齡界限。一般認為,秦漢時期承擔課役負擔者的年齡分為兩部分:一是1至7歲年齡段者。該部分年齡段者又分為“未使男(女)”——2至6歲、“使男(女)”——7至14歲;二是15歲至免老年齡段。這部分年齡段者又分為三個層次:15歲以上至睆老、睆老和免老。但嶽麓秦簡顯示,秦“小”的年齡段為18歲以下,而非1至14歲。不僅如此,秦律對18歲以上及“未盈十八歲”者在承擔法律責任及義務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從這批新出秦簡可知,秦“未盈十八歲”者為“小”,18歲以上者為“大”。


第二,“小未傅”與“敖童未傅”的關係。我們以為,秦“小未傅”中的“小”並非“未傅”的同義词。倘若“小未傅”就是泛指未傅籍之人,那麼,我們又該如何理解例5律文中“子年盈十八歲以上,亦筋<削>小爵(未傅籍者擁有之爵位)”之規定呢?


嶽麓秦簡顯示,“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官”一律不得徵發。但假如官府需要轉輸糧食,則可“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者。同時法律也規定,作為獨生子的“敖童”,如果與免老的父母同居,或與殘廢及生病的母親同居,即使是“載粟”,也可依律“勿行”。秦律對“小未傅(或曰敖童未傅)”的特別關照,彰顯了秦律的人文關懷精神。值得注意的是,秦律對“敖童未傅”18歲以下者的制度性規定說明,秦“小”“大”身分識別制度與“傅籍”制度無直接關聯。


第三,“傅籍”年齡問題。近幾年來,眾多學者提出了秦“始傅”年齡為17歲的觀點,且有成為定論的趨勢。但筆者以為,秦“始傅”年齡應為15歲。如上引秦律載:“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也)。(《法律答問》簡165)”可見,對主管官吏來說,“敖童弗傅”顯然是一種罪名。換言之,凡“敖童”必須依律“傅籍”,否則將依律論處。


同時,由於秦及漢初實行嚴格的軍功爵制,編戶民爵位越高,其政治地位及經濟待遇亦越高。所以,漢初《二年律令·傅律》才會規定,“不更以下子”20歲“始傅”,“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22歲“始傅”,而高爵位諸如“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则可以放寬到24歲“始傅”。因此,秦律中出現的大量年15歲至18歲及以上者仍為“敖童未傅”的記載就不足為奇了。


【注释】


淩文超:《秦漢魏晉“丁中制”之衍生》,《歷史研究》2010年第2期;淩文超:《走馬樓吳簡“小”“大”“老”研究中的若干問題》,《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3年第11期;張榮強:《<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分》,《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2期;張榮強:《“小”“大”之間——戰國至西晉課役身分的演進》,《歷史研究》2017年第2期。

有關此類問題研究的代表性論著,請參閱耿慧玲:《由居延漢簡看大男大女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小男小女的問題》,《簡牘學報》1980年第7期,第249-274頁;陳明光:《秦朝傅籍標準蠡測》,《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1期;臧知非:《秦漢“傅籍”制度與社會結構的變遷——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中心》,《人文雜誌》2005年第1期;[日]重近啓樹:《秦漢における徭役の諸形態》,《東洋史研究》12卷31號,1990年,第431-465頁;馬怡:《秦人傅籍標準試探》,《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4期;彭衛、楊振紅《中國風俗通史·秦漢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2年,第354頁;王子今:《兩漢社會的“小男”“小女”》,《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1期。

這批新出簡牘大部分反映的是秦統一前後的歷史,且律文中直接書年,這顯然與雲夢秦簡有別。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才有可能確切把握秦課役者身分的幾個關鍵性問題。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42页。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19-120頁。

陳松長:《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陳偉:《嶽麓書院秦簡0552號小考》,簡帛網站2009年4月19日。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7頁。

關於秦漢傅籍的年齡問題,下文將論及。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08頁。

[11]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26頁

[1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55頁。

[13]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97頁。

[14]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57頁。

[15]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62頁。

[16]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39-40頁。

[17]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58-60頁。

[18]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12-113頁。

[19]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37-138頁。

[20]此處之“存”,乃為照顧或體恤問候之意,如《說文》:“存,恤問也。從子才聲。徂尊切。”([漢]許慎:《說文解字(附檢字)》,中華書局,1963年,第310頁)《禮記·王制》曰:“八十月告存。”孔穎達解釋說:“每月致膳。”([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影印版),中華書局,1980年,第1346頁)又,《禮記·月令》:“養幼少,存諸孤。”([漢]鄭玄注、[唐]陸徳明音義、[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影印版),中華書局,1980年,第1361頁)

[21]此律中“闌亡”,指的是“秦代逃亡的一種,即無符傳私越關卡、且逃亡時間在一年以上者”。參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78頁。

[22]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78頁。

[2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75頁。

[24] [漢]班固《漢書》卷七《昭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219頁。

[25]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64頁。

[26]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65頁。

[27]此“爵”顯然非指“小爵”。

[28]朱德貴:《嶽麓秦簡所見<戍律>初探》,《社會科學》2017年第10期。

[29]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5頁。

[30]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65頁。

[31]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在此僅標注簡號,以下皆同。

[32]謝桂華、李均明、朱國《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在此僅標注簡號,以下皆同。

[33]彭衛、楊振紅《中國風俗通史·秦漢卷》,上海文藝出版社,2002年,第354頁。王子今先生亦認為:“兩漢未成年人中以‘小男’‘小女’標誌的身份,或主動或被動地初步參與了社會生產和其他社會活動。‘小男’‘小女’身份包括‘使男’‘使女’和‘未使男’‘未使女’。”王子今;《兩漢社會的“小男”“小女”》,《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1期。當然,此類研究還有很多,具體情況可參閱上引淩文超及張榮強等先生文中的有關述評。

[3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2頁。

[3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5頁。

[36]如衛宏《漢舊儀》曰:“算民,年七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逋稅。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笇(算),以給車馬。” [漢]衛宏《漢官舊儀》,[清]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50頁。

[37]當然,秦男子“年盈十八歲以上”仍可稱為“小爵(即未傅者擁有的爵位)”,下文將論及,此不贅述。

[38]甘肅簡牘博物館等編《肩水金關漢簡(肆)》,中西書局,2015年,第6頁。

[39]張榮強:《“小”“大”之間——戰國至西晉課役身分的演進》,《歷史研究》2017年第2期。

[40]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7頁。

[41] [漢]鄭玄注、[唐]陸徳明音義、[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載自[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影印版)下冊,中華書局,1980年,第1474頁。

[42]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六三《李固傳附子燮傳》,中華書局,1965年,第2088頁。

[43]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34頁。

[44] [漢]桓寬撰、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未通》,中華書局,1992年,第192頁。

[45]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58頁。

[46]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19-120頁。

[47]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48頁。

[48]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66頁。

[49]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66頁。

[50]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67頁。

[51] [漢]司馬遷《史記》卷七《項羽本紀》,中華書局,1959年,第329頁。

[52]《史記》卷七三《白起王翦列傳》,第2334頁。同書載:“武安君之死也,以秦昭王五十年十一月。死而非其罪,秦人憐之,鄉邑皆祭祀焉。”《史記集解注》在此注引何晏曰:“白起之降趙卒,詐而坑其四十萬……長平之事,秦民之十五以上 者皆荷戟而向趙矣,秦王又親自賜民爵於河內。夫以秦之強,而 十五以上死傷過半者,此為破趙之功小,傷秦之敗大,又何以稱奇哉!”第2337頁。

[53]《史記》卷二《惠帝紀》,第91頁。應劭注曰:“國語越王勾踐令國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唯賈人與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謫之也。”

[54]《史記》卷五九《五宗世家》,第2096頁。

[55]“十五歲”者已可為吏。如《史記·萬石張叔列傳》載,萬石君只有15歲,由於其“恭敬”,高祖也擢升他為“小吏”。參見《史記》卷一○三《萬石張叔列傳》,第2763頁。

[56] [漢]衛宏:《漢官舊儀》,[清]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50頁。

[57]《史記》卷七《項羽本紀》,第324頁。

[58]筆者以為,此律實為昭帝時期的法律,因為“二十三始傅”是昭帝時期的制度。參見[漢]桓寬撰、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未通》,中華書局,1992年,第192頁。

[59]《史記》卷二六《曆書》,第1259頁。

[60] [漢]衛宏《漢官舊儀》,[清]孫星衍等輯:《漢官六種》,中華書局,1990年,第48頁。

[61]顏師古注曰:“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也。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率計今人一歲之中,屯戍及力役之事三十倍多於古也。”《漢書》卷二四《食貨志》,第1138頁。

[62]其實,23歲始傅當指昭帝時的制度,而非秦及景帝前之制,如《鹽鐵論·未通》:“(御史曰)今陛下哀憐百姓,寬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輔耆壯而息老艾也。”(參見[漢]桓寬撰、王利器校注《鹽鐵論校注·未通》,中華書局,1992年,第192頁)文中御史所言之“陛下”指的是漢昭帝。換言之,至昭帝時,朝廷已將景帝時20歲始傅改為了23始傅,此制一直延續至漢末而未曾改變。

[63] [宋]徐天麟《西漢會要》卷四十七《民政二·傅籍》,中華書局,1985年,第547頁。

[64] [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十《戶口考一·歷代戶口丁中賦役》,中華書局影印本,1986年。

[65]高敏:《關於秦時服役者的年齡問題探討——讀雲夢秦簡劄記》,《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8年第2期。不僅如此,高先生還將秦15歲始傅之制延伸至整個漢代,他解釋說:“秦時服役者以十五周歲為始役年齡,亦即傅年為十五周歲,而且從秦到漢,都以十五歲始役。”(高敏:《西漢前期的“傅年”探討——讀<張家山漢墓竹簡>劄記之六》,《新鄉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3期)愚以為,高先生此言論並未考慮到景帝及昭帝時的兩次始傅年齡的改革,實為不妥。

[66]高敏:《秦漢徭役制度辨析(上)》,《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3期。

[67]黃今言:《秦代租賦徭役制度研究》,《江西師院學報》1979年第3期。此15歲始傅觀點的學者還有很多,如宋傑先生在其《<九章算術>記載的漢代徭役制度》一文中說:“關於傅籍應役的年齡,一般認為景帝時規定為二十歲,昭帝時改為二十三歲,即成定制,直到漢末……當時交算賦的人是徭役徵發的物件,也就是說,人們從交納算賦的那一歲(十五歲),即開始為國家承擔徭役義務了。”宋傑:《<九章算術>記載的漢代徭役制度》,《北京師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2期。持這類觀點者最為普徧,此不贅引。

[68]高恒:《秦律中的徭、戍問題——讀雲夢秦簡劄記》,《考古》1980年第6期。

[69]胡大貴、馮一下:《試論秦代徭戍制度》,《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6期。

[70]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7頁。

[71]陳明光:《秦朝傅籍標準蠡測》,《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1期。臧知非先生亦贊同17歲始傅的觀點,他說:“秦漢傅籍於每年八月進行,秦和漢初是十七歲始傅,景帝時改為二十歲,昭帝改為二十三歲;傅籍是成年的開始,同時標誌著政治身份的改變,在承擔服徭役的義務的同時,也開始享受與其身份相一致的利益,按等級獲得爵位、田宅、實物以及減免刑罰的特權,是社會經濟、政治結構變動的制度因素之一。”臧知非:《秦漢“傅籍”制度與社會結構的變遷——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中心》,《人文雜誌》2005年第1期。

[72]馬怡:《秦人傅籍標準試探》,《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4期。此類研究成果很多,此不一一備舉。

[73]張榮強:《<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分》,《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2期。

[74]張榮強:《“小”“大”之間——戰國至西晉課役身分的演進》,《歷史研究》2017年第2期。

[75]朱德貴:《簡牘所見秦及漢初“戶賦”問題再探討》,《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4期。


来源:《簡牘學研究》2018年第7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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