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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

华律网 2022-10-06

 



最近,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全力保障外出务工人员顺利返岗,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为了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各地出台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那么就来看看各地政策是怎样的?





湖北


2月22日,武汉市政府发布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二十一条措施,在税费减免、金融支持、企业用工、既有政策执行等方面全力为企业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大社会保险支持。自2020年2月起,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免征期结束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二)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三)缓交税款。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载体减免疫情期间的承租企业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市级试点示范科创小微企业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市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不重复支持)。


(五)降低要素成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工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二、强化金融支持


(一)加强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对于列入国家和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各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不能高于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00个基点,并逐级申请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名单内重点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应低于1.6%。


(二)稳定信贷供给。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对企业予以全力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贷。


(三)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各金融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等其他费用成本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下降不低于1个百分点。


(四)提高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疫情期间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


(五)用好融资应急资金。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使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的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


三、保障企业用工


(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放宽全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13日为止)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业务及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


(三)开展职业培训。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者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四)指导企业稳妥复工。各区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及时、足额为企业配备防控用品或者给予补贴,指导企业做好工作场所、生活场所的全面消毒卫生和全覆盖的疫情防控培训,提高企业及其员工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一)加快兑现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纳入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建立审核绿色通道,加快资金审批进度,及时拨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二)加大技改和研发补助力度。对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全市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含配套企业)为支持防疫工作实施的扩大产能技改项目,按其技改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2000万元的补助。


(三)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推动各区、各有关部门分类、逐项制定清偿计划,对欠款额度较大的拖欠主体挂牌督办,确保2020年6月底之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


(四)加强行业扶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时期行业发展情况,加快行业专项政策研究,制定“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共克时艰。 


(五)加强法律服务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五、优化提升服务


(一)优化政务服务。持续深化“四办”改革,大力推进“一网通办”,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深化“企业直通车”服务,加强部门统筹和市区联动,实现企业需求快速响应和涉企问题快速调处。


(二)狠抓政策落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疫情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地落细。各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支持措施。

 




辽宁


2月23日,辽宁省司法厅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减免有关费用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支持企业开工复工。


《指导意见》涉及四个方面、15条举措。减免费用的时间限于疫情防控期间。


【组织动员全省律师,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



1、教育引导全省律师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感,为全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免费、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


2、为全省战斗在疫情防治一线和支援湖北省疫情防治的医护人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3、鼓励全省律师为在疫情期间遭受重大损失、复工复产困难的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4、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实践优势,广泛宣传有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印制纸制手册、制作电子文档等形式,向全社会发放辽宁省律师协会编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企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操作指引》,以营造良好社会法律服务环境。




【支持公证机构开展公益活动,为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和涉疫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5、为全省组织奔赴武汉的援助医疗团队做好公证公益服务,对医疗团队的医护、防疫人员申请的委托、声明等涉及人身权益公证实施免费办理。


6、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军人、政法干警、新闻工作者、志愿者群体、患病群众及其家属提供免费公证法律咨询。


7、公证机构对于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办以下公证事项的,按照收费标准给予20%以上的减免。


(1)对企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进行监督保全,支持企业正常运转。


(2)为企业授信、借款、还款协议、担保等合同办理公证,协助

清收已到期往来款,对达成还款协议的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协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渡过难关。


(3)对企业由于疫情造成的延长假期、延迟复工、交通管控等原因,导致面临不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带来的违约风险,提供提存公证,合理规避风险。


(4)对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搬迁、封存企业的设备和物资时,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据保全作用,保障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8、免费为企业、个人等针对疫情的捐赠行为办理公证,为有关部门或者公益性社会组织保管、使用捐款捐物提供公证服务,增强公益活动透明度和公信力。


9、倡导公证机构为社会紧缺物资的配发进行现场监督,配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取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对公证费用予以减免。



【确保司法鉴定机构提供便捷及时鉴定服务,为困难企业和群体减免鉴定费用】




10、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可以缓缴并鼓励减收服务费用。对减收服务费用的,除鉴定耗材收费以外的部分,减收幅度应不低于20%;鉴定人出庭作证除差旅费外,误工费减收不低于20%。



11、对特别困难的企业以及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伤残人员创办的企业,支持机构免收鉴定费用,切实减轻这类企业负担。



12、为特殊群体提供上门免费服务。对活动不便、路途特别遥远的被鉴定人,提供低成本、免费上门服务。最大程度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机关工作效率。




【发挥仲裁制度优势,为企业减轻争议解决费用负担】



13、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通专项服务,实行案件优先受理,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所有案件立案费全部予以免除。同时,根据企业的需求,免费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仲裁专业法律咨询服务,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支持。



14、对从事民生和疫情防控保障物资生产的重点保障企业及其上下游关联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减收不低于20%的受理费和处理费。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尽可能缩短审理期限,减少企业损失。



15、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三农”企业和个人,减收不低于20%的受理费。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结合案件进行的不同阶段,在已减免仲裁受理费的基础上再减免10%以上收费。








四川



为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解决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中面临的实际问题,2月24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11条措施,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复市。

一、提供便捷准入服务

为各类复工复产的市场主体提供“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预约办理、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市场准入许可服务。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引导新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网上办理。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等行政许可的复产企业,实施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计划实施现场核查的获证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防护用品、消杀产品等检验检测资质认定,采取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延期评审、远程监控评审、告知承诺与专家文审等方式作出决定,疫情解除后及时组织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对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备案开展全程咨询和政策指导服务,缩短备案时间,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即备案、当场发号、当日公告”。

二、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的,延期至全省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为止,全省疫情解除后立即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可向省药监局申请延期换证,经审核予以公告后可继续经营;已提交换证申请的,审核后直接换发许可证,疫情结束后安排现场检查。

三、开展转产防疫物资企业定向帮扶

对转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生产企业,靠前服务,合并简化审批流程,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应急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应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改变原生产车间、生产工艺,拟扩大生产能力、新安装生产线的,省药监局在接到申请后1日内派员指导服务。对疫情期间转产医用防疫用品的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疫情结束后,愿意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支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指导同步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报工作。指导帮助体温计生产企业落实计量管理规定规范。组织各类检验机构加强技术支持,提供质量控制咨询和服务,为转产企业实施“点对点”指导。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免费为转产(扩产)防疫产品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到成品全过程检验检测服务,免费提供标准研制、标准查新、标准比对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等技术服务,免费提供恢复生产急需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培训及技术指导。将转产企业纳入知识产权重点联系企业名录,实行“一对一”服务指导。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名录库及重点联系制度,持续开展“知识产权党员专家服务团送服务到基层”活动,对因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支持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并全程服务指导,缩短办理时限。从速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案件,依法严厉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专用权违法行为,支持协助企业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依法简化涉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立案程序,快审快结,缩短办案周期。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予以指导优先办理。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积极指导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恢复权利等。

五、帮助降低复工复产复市成本

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支持复工复产涉企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原有涉企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和小微企业信贷优惠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确保企业得到实惠。加强对水、电、气、运等领域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省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开辟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实行优惠检测,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减免收费50%。倡导农(集)贸市场主办方适当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费。

六、规范指导企业坚守安全底线

坚持寓监管于服务,立足职能职责,督促相关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落实佩戴口罩、定期消毒、每天测温检查等疫情防控举措,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对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工业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加强监管,督促指导企业整改务必到位,并加强风险管控,确保安全底线不失守。
提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网络培训和考核服务。指导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充分运用检验管理平台,摸排梳理辖区内到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主动提醒相关企业及时申报检验,简便企业报检程序;及时安排现场检验,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严格依法依规施检,出具检验报告。

七、着力营造良好市场秩序

加强防护产品和涉及民生重要商品的质量监管,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抽检力度,并充分发挥“12315”投诉举报热线作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制售伪劣产品、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和民生用品、防控物资领域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禁过度执法、粗暴执法。

八、指导单位集体食堂加强疫情防控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复工复产复市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指导,强化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督促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消杀、餐饮具清洗消毒、食材采购管理、食品留样、餐厨垃圾处置等制度,加强出入食堂体温检测,推行职工用餐自带餐具、分时错峰就餐或回家就餐、到办公室就餐、盒饭配送等方式,严防疫情传播。

九、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符合条件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正接受责令整改处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我承诺已完成全部整改事项,并报作出处理决定部门后,可继续开展检验业务,待疫情解除后实施现场核查。对因受疫情影响强检计量器具按规范到期未检的,在保证正常使用情况下报县(市、区)监管部门备案,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检定。

十、加大民营企业帮扶力度

开展专题调研,收集掌握民营企业发展的现实境况,支持各级监管部门制定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完善四川省民营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功能,上线“四川民营经济”微信公众号、“四川民营企业维权服务”APP,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适时组织相关厅局宣讲解读政策,精准高效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复市。开通热线电话,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十一、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引导更多企业参与进来,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延长首届“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申报阶段自愿申报和推荐提名时间至3月10日,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踊跃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益活动的企业,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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