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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专栏丨道可特婚姻家事半月刊(2022.08-下)

曹雁 李旻昕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刊首语 」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婚姻、继承等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变动。道可特曹雁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家.企.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团队擅长结合法律、心理学的方法,一站式解决企业家家事纠纷。包括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本期《婚姻家事半月刊》,带你了解8月下半月有哪些重要的婚姻家庭动态呢?一起来看看吧!

学界视野

1.《遗赠效力再探》

房绍坤,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4期

关键词:遗赠;概括遗赠;物权变动;遗产共有;债权效力;遗嘱继承
内容提要:物权法第29条规定了遗赠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这个内容。判断遗赠的效力,应当基于民法典的体系和逻辑进行综合考量。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遗赠导致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物权变动公示。我国法律不承认概括遗赠,不能依此认定遗赠具有物权效力。物权变动模式直接影响遗赠效力,我国法律采取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决定了遗赠仅具有债权效力。遗产共有的类型对遗赠效力有所影响,基于我国法上的遗产共同共有,遗赠不具有物权效力。遗赠与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在物权变动的效力上,两者遵循不同的法理。

2.《论监护人的确定机制》

朱广新,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关键词:监护;亲权;遗嘱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意定监护

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如何确定监护人作出几条简要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系统、准确地理解这些规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自然监护人,父母责任(亲权)不可抛弃且不得转让,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只能填补父母的缺位,不能在父母一方尚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取代父母。指定监护人在遗嘱生效时可以拒绝就任。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的规则,缓和了法定监护制度的严苛性,利于实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但其适用不能完全不顾法定的监护人顺位。成年人以书面协议为自己事先选定监护人的方法,是一种预防性监护人预定措施,协议当事人可在监护关系成立前任意解除协议。监护关系成立后,监护人的协议解除权之所以受到限制,是因为担心监护人懈怠其职责。

审判实务

1. 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协商一致时,遗产管理人怎么确定?

厦门市某处房屋原业主为魏姜氏。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该四支继承人各自向下已经延嗣到第五代,因继承人无法穷尽查明,长女和次女两支继承人曾历经长达十年的继承诉讼,仍未能顺利实现继承析产。民法典实施后,长女一支继承人提出,可由生活在境内的可查明信息的两支继承人共同管理祖宅;次女一支继承人则提出,遗产房屋不具有共同管理的条件,应由现实际居住在境内且别无住处的次女一支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生效裁判认为,魏姜氏遗产的多名继承人目前下落不明、信息不明,遗产房屋将在较长时间内不能明确所有权人,其管养维护责任可能长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确有必要在析产分割条件成就前尽快依法确定管理责任人。而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在案各继承人之间就遗产管理问题又分歧巨大、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故当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在综合考虑被继承人内心意愿、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案涉遗产房屋的合适管理人。最终法院判决指定陈某萍、陈某芬为魏姜氏房屋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审理法院巧用民法典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造性地在可查明的继承人中引入管养房屋方案“竞标”方式,让具有管养维护遗产房屋优势条件的部分继承人担任侨房遗产管理人,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

2.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首例!依据最高法新规,对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效力予以认可!

2022年8月11日,北京四中院审结申请认可香港区域法院离婚绝对判令案。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施行后,北京市范围内首例适用《安排》规定认可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2022年4月12日,香港区域法院对鲁某与魏某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据此解除。鲁某随后向四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承认上述离婚绝对判令。四中院于2022年8月11日进行了审查询问,经审查案涉离婚绝对判令属于适用《安排》的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法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申请认可的请求后,当庭作出裁定,认可了上述离婚绝对判令。

《安排》是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就婚姻家庭判决相互认可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的最新制度性安排,填补了之前只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而不审查和认可同一份婚姻家庭判决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监护权确定等问题的空白。
该案对于推进两地区际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不仅全面保护了两地婚姻双方及家庭关系,有效减少了当事人讼累,合理优化了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实现我国不同法域间制度实践的一致性,为发展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做出有益实践。

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现在我们闹离婚,公婆却主张按月转给我们的生活费是借款……”

范某和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之子小范和儿媳小苑于2009年4月结婚。2017年至2021年期间,范某和王某陆续向儿媳小苑转账46万余元。原告范某、王某表示儿子儿媳婚后生活困难,该46万余元是借给他们的,当时没写借条,现在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儿子小范认可父母的说法。
被告儿媳小苑表示范某、王某为稳定儿子儿媳夫妻关系,并为孙女提供良好成长环境,主动提出按月转账固定数额的金钱,每笔款项的支付数额、支付时间大多是固定的、有规律的,双方明显无借贷合意,且具有合理合情的赠与事由。其和小范没有书写借条,显然不是借款。这么多年,二原告也从未催要过,现在其和小范要离婚,才主张借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主张借款,但其未向法院提交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相关证据,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转账记录,儿媳小苑对此不予认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在二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系借贷关系的情形下,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二原告承担。故对于二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并要求二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4. 人民法院报:父亲去世,三子女起诉古稀继母分担丧葬费,法院判了!

熊婆婆与李大爷均是再婚,2017年8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一起生活。李大爷与前妻育有的两儿一女在李大爷再婚时均已成年。2022年4月李大爷去世后,三子女主持操办了丧礼,并支付了丧葬费用3万余元,其间,李大爷的女儿领取了社保支付的安葬费7000余元和抚恤金3.2万余元。办丧期间,前来帮忙的村民陈某在干活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约定由李大爷的三个子女一次性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费等费用7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李大爷的三个子女认为,熊婆婆作为父亲的现任配偶也有安葬其父亲的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熊婆婆支付丧葬费用及死者陈某赔偿金总和的四分之一。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亦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三原告作为李大爷的成年子女,在其死亡后按照民间习俗对其进行安葬,是三原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熊婆婆虽系李大爷的现任配偶,但因其已75岁高龄,本就需要人赡养,加之其无儿无女,原告方又未举示证据证明熊婆婆现有充裕的经济收入,同时社保支付的安葬费和抚恤金也已由原告方领取,故三原告请求熊婆婆分担安葬费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李某1、薛某为其未成年女儿李某2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该房屋并非由李某2实际占有使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曾被作为担保物抵押给银行。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借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于2014年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该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李某3向法院起诉后,依据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要求查封李某1、薛某为其女儿购买的房屋。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对该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李某2的再审申请主张,本案审查的重点是案外人李某2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二审法院综合分析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案涉房屋应为李某1、薛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

案涉房屋由李某1、薛某实际出资,亦长期由该二人掌控的公司占有使用,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经营使用,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团队原创

1.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你不得不知的二三事

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本意是帮衬子女、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生活更加幸福。然而近年来,房价高涨,为子女买房往往倾注了父母大半生的积蓄,小两口的日子如果过得安稳,父母即使出了钱也开心,但是倘若子女婚姻关系破裂,面临财产分割时,如何认定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的性质以及归属,与各方的利益均密切相关。那么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在为子女购买房产的过程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2. 一文了解《内地与香港法院互认婚姻家事判决安排》

近年来,随着内地与香港的交流密切、来往频繁,跨境婚姻也屡见不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统计的数据,2017年至2020年,在香港登记的涉及内地与香港的跨境婚姻共有65726件。在跨境婚姻中,当事人在香港和内地均有财产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两地的司法体系相互独立,跨境婚姻当事人可能因重复起诉等问题而耗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201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以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转化实施。该《安排》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2022年8月11日,北京四中院审结申请认可香港区域法院离婚绝对判令案。该案是《安排》施行后,北京市范围内首例适用《安排》规定认可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3. 你一定要知道离婚避免被负债的几个建议
不少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当他们终于收拾好心情、准备开启新生活时,却被夫妻共同债务牵绊住了脚步。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之所以能够突破债的相对性向夫妻双方主张,其核心原因在于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我国实行的是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理应共同承担责任,这便是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
我国司法实践在不同时期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从最初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非举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等情形的,才能对抗债权人,到现在要求共债共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也转移到了债权人一方。看似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其本质都是在平衡债权人和夫妻未举债一方之间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想给大家分享一位女性当事人的真实经历,看过之后你会了解,如何避免“被负债”、又该如何从容地面对配偶抛来的不知情的债务。
DOCVIT

作者简介

曹 雁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道可特全国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筹备组组长

道可特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等

手机:18500232509

邮箱:caoyan@dtlawyers.com.cn

李旻昕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曹雁律师团队

道可特曹雁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家.企.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团队擅长结合法律、心理学的方法,一站式解决企业家家事纠纷。包括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团队于2022年6月开始推出《婚姻家庭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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