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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常见刑事犯罪裁判规则系列二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裁判规则

喻红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704篇原创文章 」

摘要: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如果他人侵犯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的,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本期推文,为大家整理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重点罪名的裁判规则。

故意杀人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型货车、工程车,特别是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工程车,不仅是道路交通的严重安全隐患,也是交通路政部门、公安交警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对于严重超载的重型货车,为逃避处罚不配合检查,放任他人伤亡后果发生,且肇事致人死亡的,应作为间接故意杀人处理。

案号:〔2016〕浙刑终216号
理由:201585日下午,慈溪市人民政府浒山街道办事处在该市杨梅大道与前应路交叉口的杨梅仙子转盘处设卡开展联合治超行动。当日1840分许,被告人刘团结驾驶严重超载的皖KD9250货车沿杨梅大道由南向北驶入杨梅仙子转盘,参与现场整治的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徐某发现后上前打手势示意车辆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刘团结为逃避处罚拒绝配合检查,沿转盘继续行驶。徐某遂上前攀登货车副驾驶室车门,以拍打车门、车窗的方式指令驾驶员接受检查,刘团结仍不配合检查。当货车沿转盘行驶至西北方向峙山路出口对应位置时,徐鉴华从车上摔落,大货车右侧中、后部车轮从徐鉴华双腿上碾压而过。刘团结明知所驾驶货车碾压他人,仍继续行驶,从转盘西向出口驶出后在距徐鉴华摔落点约260米处被群众车辆和警车追上,当场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徐鉴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040分许死亡。
裁判规则(二)

协助近亲属自杀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且该行为不具有阻却违法性。

案号:〔2018〕浙1004刑初254号
理由:被告人樊哲庆、张志祥、凡晚露分别系被害人冷四喜的丈夫、女婿、女儿。被害人冷四喜生前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多种疾病,案发前与被告人张志祥、凡晚露一同暂住。2017828日上午,被告人樊哲庆到该暂住处探望被害人冷四喜,在被害人冷四喜要求下,樊哲庆尽管明知服用老鼠药会致人死亡,仍将张志祥购买的老鼠药递给被害人冷四喜,冷四喜当着樊哲庆、张志祥、凡晚露的面将老鼠药服下。冷四喜服用老鼠药后,樊哲庆、张志祥、凡晚露未及时采取送医救治等有效救治措施,最终导致冷四喜溴敌隆中毒,并于数小时后身亡。在冷四喜服药后,张志祥驾驶小汽车和樊哲庆、冷四喜一同离开暂住处,凡晚露留在暂住处内。在将樊哲庆送回其位于螺洋街道的住处后,张志祥载冷四喜在道路上漫无目的行驶长达数小时,直至冷四喜死亡。
裁判规则(三)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号》
理由:王志才与赵某某在潍坊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毕业后,王志才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遭到赵某某家人反对,赵某某也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10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位于昌乐县农村信用联社东山李分社三楼的集体宿舍内与赵某某吃完午饭后,王志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产生了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某某颈部、胸部、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赵某某颈静脉断裂、心脏破裂、肝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裁判规则(四)

行为人不堪忍受长期家暴将施暴者杀害,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

案号:〔2014〕参阅案例61号
理由:被害人吴某某经常酗酒闹事、打骂家人。20111月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吴某某酒后在家中无故打骂被告人吴飞龙、郑某某,将吴飞龙头部打伤。后吴飞龙与其厮打,因吴某某扬言要报复郑某某、吴飞龙母子,吴飞龙用电线勒住吴某某脖子,后在郑某某帮助下将其勒死,随后二被告人掩埋了吴某某的尸体。
裁判规则(五)

二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被害人顧死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猥亵、开玩笑的目的,不顾被害人的大声呼叫、旁人的严正警告,仍然强行推被害人落水,并且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蔑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号:〔2015〕赣刑三终字第109号
理由:2014年7月21日1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得知戴某某在昌江河游泳后,邀请汪培军以及徐某、江某某、刘某某等人,来到江西省景德镇市戴家弄浮桥处找戴某某玩。李某某翻过浮桥护栏坐到护栏外的浮桶上,脱掉鞋子将脚放到水中玩耍。这时汪培军推李某某欲使其下河,但没有推下去。李某某告知汪培军她不会游泳,叫汪培军不要推她。后汪培军又推李某某一下,李某某及时抱住戴某甲的腿而未落水,并再次告诉汪培军她不会游泳。戴某甲也警告汪培军,称那里水很深,不要开玩笑。过了一会儿,汪培军抱住李某某的腰往后拖又欲使其下水,李某某抱住浮桶中间的灯柱不肯放手,并大声说其不会游泳,不要拖她。站在旁边的戴某某见状便过去掰开李某某抓着灯柱的手,汪培军又推李某某一下,李某某顺手抓住戴某某,两人一起掉入河中。戴某某爬上浮桶,李某某沉入水下溺死。李某某沉入水后,汪培军和戴某某均未下水施救。

故意伤害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非依法律规定或正当治疗等目的的需要,行为人对他人(包括智障人在内)的身体、器官进行伤害、切除,使他人身体、器官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构成犯罪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案号:〔2006〕通中刑一终字第0068号
理由:南通市社会福利院普儿班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来月经后,因痴呆不能自理,给护理工作带来难度。为此,被告人陈某向被告人缪某汇报了上述事实,建议将该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的子宫切除,缪某当即表示同意。后被告人陈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苏某称,福利院有两名痴呆女孩来了月经不能自理,要做子宫切除手术。苏某答应为此事进行联系和安排。其与被告人王某联系并告知此事后,王某表示同意并与南通市城东医院有关领导及医生就该两名女孩的子宫切除之事进行了联系,定好在城东医院做该手术。同年4月14日上午,福利院保育员严某将两名女孩送至城东医院,办理了住院的有关手续,并做了术前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两名女孩均属正常盆腔。当天中午,被告人陈某代表福利院在城东医院关于该两名女孩的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当天下午,被告人王某、苏某在未向他们所在医院科室主任汇报且未按医院规定办理有关会诊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前往城东医院,由被告人王某主刀,被告人苏某做助手,分别对该两名女孩做了子宫次全切除手术。
裁判规则(二)

对于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报复行凶,伤害相对特定医务人员的行为,应当结合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因素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号:〔2014〕岳刑初字第100号
理由:2013年9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肖胜对其在湖南省中医研究院附属医院美容科所做的胡须移植手术效果不满意,携带1把菜刀来到该院美容科导诊台,持菜刀朝参与过其手术的护士彭芬以及站在彭芬附近的冯苗苗、李海兰身上砍击,致3名被害人先后倒地。冯苗苗起身逃跑,肖胜追上冯苗苗,又持菜刀朝冯苗苗头部、手部砍击数刀。经鉴定,彭芬、冯苗苗、李海兰均受轻伤。
裁判规则(三)

对家庭成员长期实施虐待,虐待过程中又实施暴力殴打直接造成家庭成员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理由:被告人李艳勤和申二刚各自离异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2月,申二刚的女儿申某开始与李艳勤、申二刚及李艳勤的儿子申某某一起生活。其间,李艳勤经常以申某不写作业、不听话为由,采用掐、拧、踢、烫等方式殴打申某,致申某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经常受伤。2012年3月27日,申二刚到外地打工,李艳勤带着申某、申某某到山西省平顺县租房共同生活。同年4月29日晚,李艳勤在其租住处因琐事殴打申某,致其腹部受伤,后又多次殴打申某腹部等部位,致其伤情加重。同年5月4日晚,申某开始出现呕吐症状,李艳勤购买了治疗中暑等症状的药物让申某服用。同月6日17时许,申某和申某某在租住处睡觉,李艳勤将两个孩子反锁在家中。当天19时许,李艳勤回家后发现申某躺在床下,身体已经发凉,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申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申某因受钝性暴力作用造成肠管破裂,致感染性休克在途中死亡。
裁判规则(四)

行为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行为是因被害人盗窃公民财物的违法行为引发,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多种原因、多人行为所致,且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的,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72期第600号
理由:安徽省临泉县陶老乡枣里店村村民钟新付伙同他人在临近的新蔡县杨庄户乡钟庄村腰东村民组偷盗耕牛时被腰东村村民发现。被告人闫子洲在追撵、堵截钟新付时,持柴麦刀夯击钟新付右侧肋部,致使钟新付跌入水沟内。闫子洲又与同村村民持砖块砸击钟新付,致使钟新付死于沟内。经鉴定,钟新付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致溺水窒息而死亡。
裁判规则(五)

被害人因恐慌行为人的暴力、伤害等行为,试图躲避而被迫跳楼身亡的,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号:〔2014〕丹刑初字第73号
理由:被告人徐明与被害人戴某因感情纠纷,至戴友芳居住的丹阳市界牌镇界牌新村35幢2单元501室楼下,用手机发短信将戴友芳骗下楼后,持刀潜人戴友芳住处,等戴友芳回家后,被告人徐明将戴友芳拉进卧室,戴友芳以让徐明洗澡为借口,将徐明骗出卧室,并立即将卧室门反锁,徐明以肩撞、脚踹等方式将门破坏出一个洞,并从破口处伸手进去打开房门,戴友芳阻拦,徐明用刀向洞内捅刺、挥舞,将戴友芳逼开,在徐明欲打开房门之际,戴友芳由卧室窗户从五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强奸罪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一)

行为人在其主动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时,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原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
理由:被告人王卫明到其原住处桂花园公寓3号楼206室,见已与其于同年10月8日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的钱某亦在,便欲与之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被告人即采用暴力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裁判规则(二)

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成立轮奸。

案号:刑事审判参考第280号
理由:被告人李尧伙同未成年人申某某时龄13周岁将幼女王某领到香坊区幸福乡东柞村村民张松岭家的玉米地里,先后对王某实施轮流奸淫。后,因被害人亲属报案,李尧被抓获。
裁判规则(三)

利用先前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即使被动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

案号:〔2015〕刑五复60153920号
理由:被告人田野在租乘女司机马某驾驶的车辆时,要得马某的电话号码。当晚田野产生抢劫马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想法,遂谎称去邻县接人,租乘马某的车辆。当马某驾车行至一僻静路段时,坐在后座的田野以下车方便为由让马某停车,捂住马某的嘴并用刀架在其颈部,逼迫其交出钱财。马某表示只要不杀她,给钱给人都行,在交出200余元现金、一条金项链和一只银手镯后,主动到车后座与田野发生子性关系。后田野欲驾车载马某返回县城,马某在田野发动车时伺机逃走,田野追上后连刺数刀,致马某死亡。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田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规则(四)

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强奸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主犯、从犯。

案号:〔2012〕泰兴刑初字第430号
理由:被告人顾处宝于2012年3月份的一天,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而介绍被告人时建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时建成明知陈某某系痴呆女,仍在自己家中先后多次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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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喻 红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擅长地方政府征地拆迁法律服务、刑事案件、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同时深耕土地一级市场法律服务

手机:13671306802

邮箱:

yuho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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