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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走进百亿商业帝国实控人之争——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

武静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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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可特法视界第1804篇原创文章 」

近日,新能源和偏光片巨头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郑永刚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其长子郑驹与遗孀周婷因公司股权继承、实际控制人等问题被卷入舆论场的中心。此前,已有多家家族企业因财富传承问题引发大众热议。如百年家族企业杨协成饮食集团因第三代分割股权,导致股权不集中、控制权分散,企业最终因无法正常经营而被收购;三佳能源集团因创始人“山西焦炭大王”阎吉英于2015年突然离世,且创始人未立遗嘱、未作传承规划,导致继承人争权,无奈进入破产清算。本文将以杉杉股份实控人之争为例,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两个层面出发,系统梳理家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特有的法律风险,并为家族企业财富传承提出针对性法律建议。

一、400亿商业帝国实控人之争始末 

2023年2月10日,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股份”)的创始人及实际控制人、知名浙商郑永刚先生在日本突发疾病逝世,享年65岁。

2023年3月3日,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董事会提名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2023年3月23日,杉杉股份公告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2023年3月23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这也就意味着郑永刚与前妻之子、90后的郑驹正式成为这个新能源和偏光片巨头的掌舵人。

然而,据报道,在当天下午杉杉股份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郑永刚的遗孀、郑驹的继母周婷现身,指称此次股东大会所进行的选举董事长事项是“违规和错误”的。周婷表示,作为郑永刚的现任配偶及3名亲生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她应当基于继承关系成为杉杉股份新一任的实际控制人。

2023年3月26日,上交所向杉杉股份下发监管工作函,处理事由为督促公司及相关方妥善处理有关事项,保障上市公司经营稳定和规范运作,涉及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

2023年3月27日,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本次提名和选举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选举合法有效。同时称,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郑永刚先生逝世后,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及相关权益拟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入继承程序。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2023年3月28日,杉杉股份在相关网站的法定代表人正式变更为郑驹。

二、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看股份继承 

(一)若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有效遗嘱,则应按照遗嘱安排进行遗产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也即,遗嘱继承是优于法定继承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有效遗嘱,则按照遗嘱安排进行遗产继承;如果未留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程序。

据多家权威媒体报道,郑永刚先生突发疾病去世,似乎并未留下遗嘱,这也是本次杉杉股份争夺战爆发的原因。

(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完成后,剩余财产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刚投资”)成立于2014年,而郑永刚与周婷于2017年结婚。因而,如果郑永刚与周婷之间未就婚前财产达成协议,郑永刚持有的青刚投资51%的股权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并进入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而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后,剩余一半财产才能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由被继承人继承。

(三)第一顺位继承人基于法定继承分割剩余部分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应到本案中,根据媒体报道,郑永刚与前妻共有2名子女,与周婷有3名未成年子女,如果郑永刚的父母健在,那么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共有8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郑永刚的父母及3名未成年子女在遗产分割中应当得到照顾。但这并不意味着郑永刚的父母及3名未成年子女在公司股权分割中必然可以得到更多份额。因为郑永刚名下的遗产远不止公司股权,郑永刚的父母及3名未成年子女可从其他遗产中得到照顾。

(四)各继承人股东资格继承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章程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股东资格继承的特殊之处在于,股东资格兼具财产性和人身性的双重属性,故股东资格继承需同时符合《民法典》继承编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的优先购买权。但基于股东资格继承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青刚投资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就股东资格继承存在限制性要求,否则公司其他股东并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杉杉股份继承风波这类同时存在多位合法继承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有明确的指引:“继承即是对遗产的分割,不仅是对财产份额的分别取得,而且包括了各继承人对股东资格的分别取得,否则,如果允许多个继承人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在股权行使上将产生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基于继承而增加股东人数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对应到青刚投资的股权中,周婷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作为三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于子女继承的部分股权也在一定从程度上具有支配力,所以她实质上享有郑永刚持有的青刚投资股权中大部分的支配权,并享有相对应部分的股东权利。

三、从《公司法》看杉杉股份实控人之争 

(一)杉杉股份选举郑驹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和董事长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杉杉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100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第127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十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议撤换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议案;……”杉杉股份于2023年3月2日召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召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

根据《章程》第70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杉杉股份于2023年3月3日发布公告,定于2023年3月23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章程》第116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67.5892%。

根据《章程》第132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杉杉股份于2023年3月24日发布公告,称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通过上述流程我们可以看出,杉杉股份的选举流程是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的。因而,除非周婷确有证据证明前述程序有违法、违规情形,该结果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二)杉杉股份实控人的认定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8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绘制

如上图所示,郑永刚间接持有杉杉股份34.97%的股份,且郑永刚曾任杉杉股份的董事长,对杉杉股份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是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如前分析,若不存在其他遗嘱安排,周婷及其3个子女能够通过法定继承获得青刚投资的股权,但并不足以实现对青刚投资的实际控制,进而也就不足以实现对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青刚投资的另一大股东周继青的身份尚未确定,各投资公司内部是否存在股权代持,郑永刚与前妻离婚时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分割问题是否达成协议,这些问题都尚不清晰。2023年3月27日,杉杉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通知,确认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因而,截至目前,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尚不能确定。

四、家族企业代际传承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家族企业概述

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成员持有企业一定股份,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具有家族企业文化与价值观的可实行代际传承的企业组织。具体要素体现在三个方面:1、家族主要成员(含二代)在家族企业持股或担任重要职务;2、现代家族企业呈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趋势,但家族成员仍具有绝对控制权;3、家族企业的企业文化及价值观受家族成员及社会公众认可,并得以传承。

(二)家族企业常见法律风险

1. 家族企业特有的风险类型

尽管多数家族企业已按照现代公司制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治理结构,但由于家族企业具备企业控制权由家族成员所有这一核心要素,导致家族企业较一般公司,更易产生一些独特的风险类型。家族企业因其核心成员构成及产权结构分布,易出现经营者权利滥用、企业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未采取隔离措施分散风险引发企业纠纷;家族企业内部因企业股权架构设计及企业规划治理不清等,在面临家族成员身份变化时易引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甚至经营风险;家族企业在面对非家族投资人及职业经理人时,则易出现责任缺失以及非理性行为,损害非家族成员股东权利,进而引发股东纠纷影响企业正常运营。

2. 家族企业控制权在代际传承过程中的风险

根据福布斯中国家族企业排行榜及BCG分析报告显示,中国百强家族企业创始人平均出生年份在1950年,在第二代传承时选择家族成员和内部培养模式的比例高达85%,然而普华永道在发布的2021年全球家族企业调研中国报告中提到,超过八成的中国内地家族企业没有“继任计划”,将近一半的中国内地受访者表示没有家族新生代参与企业运营。近日,杉杉股份所面临的继承风波,正是因为杉杉创始人郑永刚突然逝世,未通过遗嘱、信托等形式对公司股权和财富传承早做安排,才导致了其现任配偶与长子之间的公司实控人之争。因此,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代际传承是既重要、又紧迫的议题。

1)血缘风险

血缘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家族企业依赖血缘、亲缘关系获取人力资源,注重家族内部关系的维系,易产生派系问题、圈子文化,不利于家族企业人力资源优化,导致人才外流。其次,创始人针对接班人培养规划不清,“二代”无接班意愿或没有家族企业治理能力等缺乏合格继承人的情况,易导致企业内耗危机、分裂危机甚至丧失控制权。最后,家族企业不具备家族成员退出机制,职位职能固化封闭,抗拒企业融入新鲜血液,易导致企业发展固步自封,在产业改革,政策适应等方面显现脱节势态。如双汇集团创始人万隆与其长子万洪建因经营理念存在诸多差异,万洪建先后被剥夺部分业务操作权并被免除双汇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等全部职务,随后万洪建实名举报父亲存在偷税漏税、涉嫌违规关联交易等行为。由于缺乏人才资源及交接班规划,子承父业的代际传承模式激化至父子分崩离析,亲情磨灭,家族企业也陷入舆论与刑事法律风险双重漩涡。

2)继承、婚姻风险

继承风险主要体现为家族企业创始人未提前作出资产分配、家族继承人成员不满分配内容,相互排挤,掣肘企业治理,引发企业控制权争夺风波。婚姻风险主要体现为家族企业创始人及家族成员婚变,轻则对家族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重则引发股权分割、家族内斗、经营危机,从而影响家族企业的治理和战略规划。诸多高净值人群因缺乏代际传承规划及遗嘱设立引发家族事业交接风险,或是由于“婚变”引发投资者利益震荡、产权结构变动及控制权纠纷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均对企业价值具有显著负面影响。如何从创富阶段平稳度过传富、守富阶段是每一个家族企业必将面对的课题。

3)股权争议风险

股权争议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家族企业股权设计直接与家族成员利益挂钩,一个家族企业是否具备合理的股权架构,将会影响该企业发展过程中能否兼顾家族内部成员及家族外部成员利益,能否有效制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企业的产权关系及股权集中度能否形成良性企业治理模式。其次,出于生产经营需要,频繁出现家族内部成员股权代持,充当名义股东等情形,进而产生代持人随意处置资产、因代持人资信问题资产被查封以及代持人及其继承人与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接班人争夺企业股权等诸多纠纷。

(三)家族企业风险防范措施

1. 引入职业经理人

引入职业经理人,实现控制权与经营权分离,同时适用家族信托等方式实现财产明晰化,防止黑天鹅事件发生冲击家族企业治理。2012年8月,方洪波接任美的集团董事长,美的从家族企业迈向“职业经理人”时代,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认为:“去家族化”是发展现代化企业的重中之重。通过引入职业经理人,家族企业一方面可以不断加强自身对企业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完善企业的治理机制,形成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的模式,为家族企业的长青发展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2. 建立家族企业成员婚姻财产约定制度

家族企业成员婚姻状态的变化,极易引发股权财产分割、控制权争夺等争端,进而导致企业股价波动、治理混乱、阻碍企业良性发展。因此家族企业成员应当及时梳理婚前财产及共有财产,涉及股权分割等内容及时公示,搭建财产分割整体解决方案,在离婚纠纷中做好风险管理,建立股权价值评估机制,在股权分割时保障其余股东的权益,,在企业章程内明晰非股东一方进入公司成为股东的限制条件,规避因家族企业成员婚姻事实情况发生变化进而引发的风险隐患。

3. 合理规划资产配置

实践中,由于意外、离婚、遗嘱订立不当等因素引发的家族财富缩水案例屡见不鲜,家族企业创始人及家族成员应当合理配置资产,善用大额保单、家族信托进行婚姻财富规划及资产隔离,明晰财产认定,规划家族财富传承,进而明确家族成员的财产受益权,有效避免家族财富被分割或分散。李锦记第三代传人建立了“家族委员会”,对家族实施制度化管理;邵逸夫设立慈善信托基金,集合承担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两种功能;龙湖地产创始人吴亚军通过家族信托完成了股权分割,随后在涉及离婚纠纷时没有引发股权之争,也没有波及公司股价及企业控制权。

五、结 语

上市公司实控人婚变、家族成员内部分配矛盾、创始人面临与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冲突等问题,在家族企业治理法律风险中极具典型性及代表性。上述一方面关系到家族财富的保护与传承,另一方面关系到企业控制权变动及企业兴衰发展。因此,本文通过婚姻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综合多元角度,剖析家族企业风险合规机制,进而为家族企业代际传承常见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与管理。
DOCVIT

作者简介



武静道可特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业务领域:复杂商事争议解决、大型综合项目、企业投融资、公司合规

邮箱:wujing@dtlawyers.com.cn

* 实习生李泽荟、耿金叶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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