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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证明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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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公司是一家在意大利注册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家用电器和相关部件的再销售业务。2002年和2003年,E公司从位于中国的同一集团的F公司采购了多种产品,并在计算经营所得时扣除了上述产品的采购成本。意大利税务机关在对E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对其2003财政年度从关联企业F公司采购产品的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提出疑问,并作出责令其补缴税款的税务评估决定。E公司不服税务机关决定,遂向伦巴第大区地方税务法院提起诉讼。地方税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E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税务机关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意大利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伦巴第大区地方税务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关联交易举证责任主体和范围的判定依据。意大利最高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举证时,无须考虑纳税人是否从关联交易中实际获得了税收利益,举证责任仅为证明存在关联交易,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销售价格。对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价格的举证责任,应由纳税人一方承担,即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交易价格偏离正常水平时,纳税人应就交易价格符合市场价格举证。

从E公司的案例来看,中国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可考虑提前在集团层面对全球的价值链和功能风险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并结合企业业务内容和规模,合理规划交易类型和定价政策,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涉税争议。在日常经营中,中国“走出去”企业应保留好能够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据。例如,定价政策文件、功能风险分析、经济分析等资料。同时,中国“走出去”企业还可以考虑,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东道国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潜在双重征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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