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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的挑战:港澳身份还能享受“外籍个人”股息免税待遇吗?

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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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规划,是税务筹划的常见方式之一。该方式主要是通过改变纳税人的国籍或税收居民身份,从而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或规避原有的涉税义务。

2024年之前,中国的税务机关通常认可“港澳台”居民个人可比照“外籍个人”,适用“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
但近期,明税在多个案件中发现,部分地区的执行口径发生变化,不再认可“港澳台居民个人”从大陆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的政策。

本文将对与上述问题相关的税收政策法律和执行口径进行梳理,并分析出现这种新情况的原因。

一、税法意义上的“外籍个人”范围

外籍的“籍”,强调的是国籍问题。对于港澳台居民个人而言,其国籍身份仍为中国国籍,与普通的中国大陆居民无异,不属于“外籍个人”。

但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中国大陆和港澳台地区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和税收制度。基于招商引资目的,中国大陆的税收政策法规长期以来一直将“港澳台”居民比照“外籍个人”的税收待遇进行处理。

中国的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对“外籍个人”是否包含“港澳台居民个人”并不完全一致,下表列举了部分文件及主要条款。

二、股息红利个税政策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取得股息、红利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三大类,一类是前文提到的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两类是针对普通股票和限售股按照持股期限长短不同而设置的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财税证公告2019年第78号、财税字【1994】20号)。

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基准税率为20%。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从20%降为10%。

如果港澳台居民个人从20号文的外籍个人暂免缴税的政策中剥离后,就应适用按持股期限差别化征税的政策。

三、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是否取消

2013年之前,港澳台居民从中国大陆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直适用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2013年,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6号),提出了取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意向。

但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至今未正式发文取消此项税收优惠,各地税务机关在实操中对政策的解读和执行方式存在差异。

四、明税观察

2019年1月1日新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将在我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这两类纳税人划分的标准,并非依据“国籍”,而是根据“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及“是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

港澳台居民身份是历史遗留的产物。税法领域对港澳台个人比照外籍人士进行管理,是践行“一国两制”和尊重历史的产物。伴随外资超国民待遇政策的逐步清理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推进,明税相信外籍个人股息红利的暂免征的超国民税收待遇将来大概率会被废止。但明税认为,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取消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外籍个人股息红利暂免征税待遇前,该政策理应得到贯彻执行且应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在当前经济下行、地方财政吃紧的大背景下,明税预计近期可能产生众多有关该问题的争议。纳税人应对此问题高度重视,并及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或税务顾问的意见,寻求妥善的解决或救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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