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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遵循电子合同标准规范,提升金融风控水平

金融电子化 金融电子化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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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电子化


曹   晖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网上办公、网上办事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电子合同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尤其在抗击新冠肺炎的战斗中,金融领域的电子合同应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降低了成本,更重要的是帮助金融机构快速获得了业务。


电子合同快速推进带来的挑战

电子合同应用是金融风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电子合同本身是近几年诞生的新兴信息化手段,其应用经验积累和标准规范配套才刚刚起步,同时电子合同相关领域的人才储备又严重缺乏,对电子合同风控形成了相当程度的挑战,电子合同应用中的法律漏洞和安全隐患时有发生。


在目前电子合同应用规模较大的网上小额贷款领域,其自身业务逾期率可达10%,逾期业务中又有近一半可能发生法律诉讼。这其中电子合同风控因素显然不可忽视,如不加以及时解决,未来所承担的风险将十分高昂。


这些担忧正在走向现实,电子合同在法律诉讼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多。电子合同核心是电子签名技术,而实际应用则依托于信息系统,即电子合同订立平台。按照电子合同订立平台提供方的不同来划分,主要分为金融机构自行提供、第三方提供两大类。这些平台的技术标准、厂商资质、安全规范等各不相同。在近期金融机构发生的一些法律纠纷中,第三方电子合同厂商甚至成为共同被告。


电子合同风控建设的核心目标,是保证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等同纸质合同效力。当前普遍存在的一些电子合同认识误区,对于风控建设形成一定挑战。这些认识问题包括如何确定可靠电子签名的实现?实现了可靠电子签名是否等同实现了电子合同纸质效力?等等。


要厘清并正确解决上述问题,还应该从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的法律和技术基础两个方面来分析理解电子合同的纸质合同效力来自于可靠电子签名与电子合同标准两者相结合,才能提升电子合同的风控水平。


电子合同的法律和技术基础

电子签名的诞生来自于上世纪70年代公钥密码算法的出现。在互联网的通信中,公钥密码算法体现出了巨大的应用价值。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各国纷纷开始制定和颁布电子签名相关法律,还曾出现了“激进派”和“温和派”之争。“激进派”认为电子签名必须使用公钥算法的数字证书,而“温和派”则认为考虑到基础条件、国情发展等诸多不同因素,任何电子形式的签名都可以纳入到电子签名范畴。联合国统筹考虑了各种因素,后期通过颁布了《电子签名示范法》等法律,既承认了各类电子形式的签名具有非歧视地位,又赋予符合一定原则条件的电子签名为可靠电子签名,具有更高法律效力。


1.电子签名的原则性和开放性

(1)电子签名的原则性

我国《电子签名法》从涉及的电子签名的分类和统筹范围来看,总体上遵循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立法原则,既对各种电子形式签名做了广义的定义并赋予了非歧视法律地位,又明确规范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原则要求。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目标,主要是满足身份真实和过程真实两大要求。为实现这两个要求,可靠电子签名所要求落实的具体业务目标参见表所示。


表  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及实现目标


(2)电子签名的开放性

我国对于广义电子签名持有技术中立态度。因此从不同的技术路线出发,当前电子签名的方式五花八门,包括密码口令、电子图章、电子印章、刷脸、触屏手写、时间戳、电子存证甚至区块链等方式。这些电子签名方式一方面鼓励了电子商务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因存在不同的缺陷,拉低了高价值业务风控等级。其衍生出的技术漏洞,造成电子签名并不能完全具备取代纸质签名的法律漏洞。


影响金融风控等级的主要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合同多方签名,其必然要通过各自不同的互联网安全环境来达成,面临着严酷复杂的信息安全挑战。“不可靠的电子签名”一旦引起法律纠纷,因其存在安全性漏洞不能获得法律的完全认可,需要承担后续风险。


2.电子合同订立的规范标准

从风控角度,电子合同缔约人及其电子缔约业务依赖方都希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来订立电子合同,使电子合同可以获得等同纸质合同效力。但《电子签名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非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就获得了等同于纸质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角度,签字盖章仅是合同效力的组成要素之一,合同缔约效力还包括形成过程中的真实意愿等其他因素;从技术角度,电子合同的缔约效力应考虑电子合同形成过程中的数据交互安全性,不能孤立和片面地看待可靠电子签名。


在电子合同缔约实务中,订立一份电子合同,是由电子签名人、身份认证方式、电子签名方式、订立流程等多种因素,以及网络数据交互等一系列操作行为所组成的,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复杂性为电子合同数据的形成和交换带来风险。因此在高价值业务的电子合同订立应用中,除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方式以外,还应用遵循相关国家标准才能够消除安全隐患,实现纸质合同效力。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511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首先依据国家标准。”


截止2021年,我国颁布的电子合同国家标准有4项:《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GB/T 36298-2018)、《电子合同基础信息描述规范》(GB/T 36319-2018)、《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平台功能建设规范》(GB/T 36320-2018)、《电子合同取证流程规范》(GB/T 36321-2020)。上述电子合同国家标准除了采纳可靠电子签名因素之外,还对电子合同的形成、电子合同的内容、电子合同的生命周期等相关安全支撑因素进行了规范和定义。在极为重要的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电子合同订立流程规范》对签署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见图所示),便于下一步留痕过程数据,证明合同真实订立意愿。

图  电子合同订立流程


3.实现电子合同的纸质效力

电子合同的纸质效力指电子合同具备等同纸质合同的完备法律效力。实现电子合同的纸质效力这一目标,需同时遵循和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遵循和满足可靠电子签名要求。一般电子形式的签名仅仅是电子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而可靠电子签名已经突破了一般电子形式签名的形式和逻辑范畴,在身份真实、过程真实、签名真实和内容真实方面都提供了可靠的支撑,构成了电子合同纸质效力的形成前提。二是遵循和满足电子合同订立标准。电子合同国家标准除了满足可靠电子签名技术,还对电子合同形成的法律环境、信息化系统、安全防护体系进行了统一规范,为电子合同具备纸质效力提供了更多法律、技术和业务支撑。


具备纸质合同效力的电子合同可以在电子合同整个生命周期内,向电子合同相关依赖方表达出高度信任。


电子合同订立平台的建设

使用电子合同,离不开电子合同订立平台。电子合同订立平台是我国法律中明确认可的信息化系统,具有特殊性的法律地位。包括《民法典》第512条的“指定的特定系统”、《电子商务法》第48条的“自动信息系统”等。


1.电子合同平台的保障作用

可靠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国家标准在电子合同订立实务中的落实与否,必须借助电子合同平台来实现。电子合同平台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合同是一种信息技术的实现方式,归根到底是通过信息系统才能订立的;电子合同平台可以为订立电子合同提供多种服务功能,包括身份认证、审批流转、数字签名、存储管理、鉴定验真等功能;电子合同平台可以遵循相关标准,提供安全规范的数据交互流程;电子合同平台可以提供司法保障服务,包括提供数据存证、电子合同验证、快捷司法通道等。


2.电子合同平台的建设评估

第一要进行平台建设的法律评估,包括:可靠电子签名满足程度;第三方独立性及其电子证据效力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符合国家法规情况。


第二要进行平台的业务评估,包括电子合同缔约发起的频率;电子合同数据存储方式;身份认证及其辅助验证方式;数字证书和时间戳申请使用方式。


第三要进行平台建设的技术评估,包括:完整性和实用性,平台功能应覆盖身份认证、合同订立、合同下载管理等过程;松耦合和易扩展性,平台应采用松耦合、模块化的设计思路,利于平台未来升级;易操作和易维护性,提供针对平台的各个功能模块以及接口的可监控机制;安全和可靠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应具备完善可靠、逻辑严密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要进行平台的服务评估,包括:关于数字证书的服务约定;关于数据存储的服务约定;关于数据隐私保护的承诺;关于采用或遵循标准规范的承诺。


开展金融领域电子合同公共保障服务

当前金融行业电子合同发展迅速,但也带来诸多需要解决的痛点问题。一是缺乏统一规范的电子合同服务,现有金融行业使用的电子合同平台服务功能和水平差异较大,隐藏法律风险;二是缺乏便捷权威的电子合同下载验证服务,未满足《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要求;三是缺乏电子合同服务顶层设计,规避和解决机构痛点、监管痛点和用户痛点。


通过建立金融领域的电子合同公共保障服务平台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难点痛点问题,其重要意义在于以下5方面。


一是符合十四五规划中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科技运用和金融创新风险评估;二是符合央行金融科技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推动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监管转变;三是可以打通金融业数据融合应用通道,发挥金融大数据的集聚和增值作用;四是可以推动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治体系,推动出台相关金融行业标准;五是可以建立健全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栏目编辑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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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电子化》新媒体部:主任 / 邝源  编辑 / 傅甜甜 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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