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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监管再度升级,网贷业务将受何影响 | 诉讼最前沿

陈婧 | 丁恬恺 诉讼最前沿
2024-08-25

2021年2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通知》”),相较于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而言,就银行自主掌控风控环节、严禁关键环节外包、明确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网贷”)定量指标、禁止地方法人银行跨地域经营、以及将信托公司纳入网贷监管体系等方面作出更为细致和完善的规定。

去年5月,我们曾就《暂行办法》之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未来网贷发展之路——解读《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通知》虽篇幅不长,但每一条都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精准的查漏补缺,对银行等机构的网贷业务进一步加码监管,围绕当时的监管要点设置了具体量化指标。本文中,我们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我们的见解:

Q1:银行与合作机构的联合贷、助贷业务将受到哪些影响?

Q2:监管部门为何禁止跨地域经营网贷?这将为地方法人银行带来哪些影响?

Q3:《通知》相较《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变动?


Q1:银行与合作机构的联合贷、助贷业务将受到哪些影响?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对联合贷业务主要作出三方面要求:
A1.1:联合贷合作机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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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这一规定提高了联合贷合作机构的出资比例,大幅降低了杠杆率。此前,实践中常见的是,银行出资比例占联合贷额度的绝大部分,合作机构仅象征性出资,合作机构(如金融科技公司)主要利用其大数据优势,筛选客户,为银行提供授信依据,由此合作机构仅承担其出资比例相应的风险,绝大部分风险仍由银行承担。
而合作机构出资比例提高,意味着合作机构与银行将真正实现联合出资、风险共担,对银行等机构来说,将降低其联合贷的风险。且《通知》中的这一规定,与2020年11月银保监会及人行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了监管套利。
而对合作机构而言,若其自身资金不足,面对较高的出资比例,后续联合贷业务规模将不得不缩小。
A1.2:联合贷单一合作机构集中度,不超过银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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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落实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关于银行与合作机构合作的集中度管理要求,这意味着银行之后不能过度依赖单一外部合作机构(如互联网头部机构),如集中依靠一两家互联网巨头增加贷款量,需在开展网贷联合贷时保持分散,降低与单一机构的合作规模。
同时,银行后续与单一互联网合作机构的联合贷额度,将受到银行自身资本规模的限制。对于资本规模较大的银行来说,通常其网贷额度占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并不高,其发放网贷联合贷的额度基本不受影响,但对于一些中小型银行来说,其将必须与更多互联网机构合作,以防止集中度过高。
A1.3:银行全部联合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行贷款余额50%(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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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指标对银行可发放联合贷的总量作出限制,对大多数银行来说,其联合贷规模通常不会达到全部贷款的50%,部分主要依靠网贷快速扩张贷款规模的银行,需引起注意,避免突破该指标。
A1.4:银行助贷业务现阶段不受影响
上述几项指标均仅针对银行联合贷业务,是否意味着助贷业务不受《通知》规制?现阶段而言是这样的。助贷机构通常仅提供技术支持,如利用大数据、算法等提供营销、获客等支持,不参与发放贷款,不提供资金,并不在此次《通知》规制范围内,短期内助贷业务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但不排除后续出台相关规定规制助贷业务。
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时,亦需注意满足监管要求,如部分地区要求,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等,此处暂不展开阐述。
Q2:监管部门为何禁止跨地域经营网贷?这将为地方法人银行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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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监管趋势:从审慎开展到禁止开展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暂行办法》尚允许跨区业务的审慎开展,而《通知》相较《暂行办法》而言,采取了“严控”、“不得”等措辞,明确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银行禁止开展跨辖区网贷业务,即无法在线上跨区发展客户。
央行于2020年10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亦采取此监管思路。
A2.2:监管理由:地方银行应回归服务当地客户
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回应了采取这一措施的理由,“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不符合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的原则,故此次彻底限制异地放款。
A2.3:地方性银行业务所受影响
《通知》指出“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即一些没有线下实体经营网点的民营互联网银行不受跨区经营的限制,豁免适用上述规定。此外,全国性银行当然不受此限制,对其是利好的。
需注意的是,禁止跨区发放网贷业务,不仅包括联合贷,也包括助贷业务。地方性银行一定程度上会受限,可通过助贷、联合贷机构的系统筛选出当地客户,并经自行风控审核后发放贷款。
但当前各地人员流动性大,如何界定“跨区域”经营,如何识别认定客户属地(如通过身份证地址还是经常居住地加以认定),尚处在模糊地带,留待实践进一步探索。
Q3:《通知》相较《暂行办法》适用范围的变动?
A3:信托公司被纳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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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内。目前,信托公司亦与合作机构开展网贷业务,监管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暂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以此避免监管套利。
小结
《通知》过渡期分两阶段执行,第二条(出资比例管理)、第五条(跨地域经营管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规定过渡期与《暂行办法》一致,即2022年7月12日前整改完毕。
总体来看,《通知》进一步规范银行与互联网平台联合贷的发放,约束互联网平台等合作机构以小规模出资放大杠杆,避免银行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发放联合贷,促使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本来定位,服务当地客户等一系列措施,都表明网贷监管将继续趋严。
在此背景下,一些中小型银行、地方性银行,相较而言将受到更大冲击,尤其地方性银行原则上只能深耕本地客户,竞争之激烈不言而喻。银行如何开发出更多差异化产品,如何发掘更多线上线下服务场景,逐步降低对互联网平台的依赖等,都值得未来进一步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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