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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窗心语 | 责任与服务:离婚律师的职业角色重塑与心理素养提升

郁秀梅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社会安定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摇篮,更是人们情感寄托的港湾。


改革开发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选择的多元化,婚姻家庭矛盾与冲突日益增多,离婚率自2003年以来连续16年递增。


在人们解决婚姻家庭矛盾无法自行协商,或者家庭财产复杂、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或法院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是重要的解决途径,近年全国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已突破170 万件,由此咨询和委托律师提供离婚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应然而生,相对于商事纠纷,通常我们将其归类为民事、家事案件。


那么,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和商事案件是否采用同样的职业角色定位和工作理念呢?笔者对此在当前最高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的背景下,结合自己的多年办理离婚案件实践工作经验和心理学应用探索进行了初步的思考。

2016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部分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视频会议,确立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各项措施和改革目标,比如改变庭审模式,全面关注当事人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和情感利益。在审限内尽量彻底化解家庭纠纷、努力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重视庭前调解和结案后的延伸服务等。


为什么最高院要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以财产类案件审判为本位,家事审判和财产类案件审判采用同样的审判程序和规则,导致我国家事审判实践中法官重裁判轻家庭情感修复,一纸判决书之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加剧,隔阂加深,造成家庭和社会诸多问题。


曾任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的杜万华大法官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回答 “家事审判实践反映出,由于婚姻出现危机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导致婚姻家庭不稳定,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恶化,逃学厌学甚至违法犯罪不断出现,老年人赡养也出现问题”,在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也经常出现父母双方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藏匿孩子,甚至以孩子为筹码进行离婚谈判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给孩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可以说一直以来我国家事审判工作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维系家庭和社会稳定方面显得失力和欠缺。


相比较,国际上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应对社会婚姻家庭观念变迁,探索和改革家事审判理念、程序和制度等方面,重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未成年人权益和弱势家庭成员的保护已经是国际共识,引入社会学家、心理学家、家庭治疗师等参与婚姻家庭问题解决,帮助修复家庭危机,发挥司法辅助作用也是共同趋势。


笔者认为,家事纠纷不同于财产纠纷,它涉及婚姻、收养、亲子、亲属等身份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并不会因为婚姻契约解除而终止。即使出现纠纷,进行诉讼产生终审判决,家庭成员之间所具有的亲子和亲属关系依然存在,作为孩子所需要的家庭情感需求依然重要。作为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应结合家事案件的特点,顺应家事审判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改变原有财产类案件代理工作中的对抗性思维和职业角色,重新塑造家事律师的职业理念和素养,综合运用法律、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在非诉与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处理好婚姻危机,处理好家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在运用法律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修复,给予当事人及其家庭更多的人文关怀,提升家事法律服务品质,是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家事法律服务的必须。


通过笔者多年的实践探索,在离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辅助性运用心理疏导和家庭关系治疗等学问在帮助当事人冷静思考作出理性决策,树立未来生活的信心,改善夫妻沟通,缓解双方矛盾,减少因离婚给对孩子带来的伤害,促进家庭矛盾和争议的解决方面有良好的效果。律师提高自己的心理素养,可以更有效的办理案件,也有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


(图片来源于网络)


首先,律师运用心理疏导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情绪,冷静面对问题,达成有效沟通。

离婚纠纷通常会涉及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从根本上来源于情感问题,夫妻之间在婚姻生活中已经造成了彼此之间的伤害,产生了隔阂,缺乏相互信任和有效沟通。其中不可避免伴随着强烈的负面情绪,如愤怒、委屈、痛苦、伤心、纠结、怀疑、憎恨等,也包括情感的麻木和冷漠,甚至彼此之间会出现语言和肢体的暴力攻击行为,很容易情绪失控而作出极端行为,失去对事情和问题解决的理性控制和思考。


心理学家通过脑科学研究发现,人类大脑根据生命进化过程分为三层结构:爬行脑、情绪脑、理性脑。爬行脑控制人的应激反应,情绪脑控制人的情绪、压力,理性脑帮助人们作出逻辑思考和理性判断。


一旦我们出现了情绪化、压力大的时候,爬行脑与情绪脑就会占据大量能量,进而导致理性脑的 “暂时休眠”状态。所以处于负面情绪困扰中的当事人会对自己所处的情境和解决方向失去理性的判断,也容易因情绪不稳定想法左右摇摆,这时讲道理、分析问题、给出建议都很难被真正理解和接受,也容易与律师、法官等人沟通时产生认知偏差与理解困难,难以达成有效沟通,进而影响案件的解决效率和效果。


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注重“先解决心情再解决事情”,引导当事人认知觉察自己的情绪,对于当事人的负面情绪给予尊重和接纳,或者创造安全的倾听和陪伴空间让当事人有机会适当释放情绪,舒缓心情非常重要。待当事人心理状态平静之后再引导当事人重新认知自己的家庭关系状况,包括情感和财产方面,了解自己的需要和合法权益,听取律师提供的法律风险评估建议,再作出决定。


在当事人冷静稳定放松的情绪状态下沟通效果会更好,当事人也会更冷静理性的面对解决婚姻问题,为下一步与律师共同高效平稳的开展工作、实现诉求打下良好的基础。


其次,律师运用心理疏导可以帮助当事人缓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冲突矛盾,修复情感,促进调解和解决。

当事人在负面情绪影响下,容易形成相互指责和抱怨,对另一方形成偏激和固执的看法,造成家庭关系的矛盾激化。心理疏导可以帮助当事人学会认识自己的情绪,提高情绪管理的能力。在接纳和释放情绪的过程中,也学习接纳自己,接受自己当前遇到的困难,关注自己的未来生活安排、孩子的成长环境和保障等,从而也建立自己的内在力量和信心,学会以新的视角更宽阔的心态认识自己的婚姻关系,看到、理解和接纳伴侣和自己在价值观念和生活需求等方面的差异性,对于伴侣的过激行为和言语做好防范准备。律师也可以通过交流帮助当事人了解两性面对冲突时的不同反应模式,包括原生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所形成的心理特点和行为方式等,从而改善和提高自己和伴侣的沟通能力,为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处理好夫妻之间的情感矛盾和财产纠纷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也为将来的新生活建构积极的愿景和信心。


其三,心理疏导有利于减少因夫妻离婚问题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保护未成年的权益和健康成长环境。

父母之间的严重家庭矛盾冲突,彼此之间的冷战或怨恨最受伤害的是孩子。婚姻家事纠纷具有人身属性,亲子之间因为血缘关系形成一个生命生态系统,彼此之间的关系也不会不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真正结束。美国一位家事法庭法官曾深刻的感叹说“离婚不是家庭关系的终结,相反,它是家庭关系的重构。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后,家庭关系以另一种新形式继续存在”。每个孩子都来自于家庭,原生家庭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孩子内心深处安全感的来源,也是孩子个人和社会情感的寄托所在,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基础。


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伯特∙桑普森调研发现,父母离异的少年犯罪监禁率高出已婚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少年儿童的12倍。离婚影响儿童的学习水平,与完好家庭的孩子相比,离异家庭的孩子的大学入学率低60%。孩子未来也容易出现恋爱和两性情感方面的问题。


心理疏导能帮助当事人改善夫妻之间的沟通状态,关注到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给孩子带来的影响,学会以成人的心理状态与对方进行沟通,站在为人父母的角色中多为孩子的成长做一些考虑,减少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与律师共同研究寻找婚姻问题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目前中国家庭婚姻问题日益严重,与发达国家相比家庭关系治疗还缺乏社会认可和专业发展,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有机会协助当事人处理家庭问题,可以说也是一个家庭在面临困境时所得到专业人士支持的重要机会。从家庭系统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家庭服务,在家庭冲突矛盾严重的关键时期,律师在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价值理念也可能会对当事人和一个家庭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由此,在近几年我们对家事审判制度进行反思与家事审判工作试点改革的背景之下,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时的职业角色重塑和心理素养提升,对于社会和家庭矛盾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代表着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尤其是在夫妻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律师以法律专业知识经验为基础,以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情感和财产诉求为目标,同时关注到当事人的家庭关系情感修复和孩子健康成长的需要,知微见著,法理共融,怀瑾握瑜,精进创新,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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