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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原创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述评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人民陪审猿 Author 杨晨 刑事辩护

【导读】2020年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披露的信息,刑法修正案(十一)拟将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调低两岁。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事关重大,杨晨律师从多个角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法意见,同时给出个人建议。


01

被调整群体人数多、范围广、年龄小


根据国家统计局编写的《中国统计年鉴》,2018年末全国总人口139538万人[1],2017年末全国总人口139008万人[2],2018年的出生率为10.94‰,可以推算得出,2018年出生人数为1523.65万人。也就是说,年龄段在12-14周岁的人口数量约为3000万。[3]草案调整对象的数量超越了大多数国家的总人口数量。同时,草案调整对象的范围覆盖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经历过该年龄段的每一位国人。对于涉及人数如此之多、范围如此之广的法律调整,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慎之又慎。这3000万被调整的对象不是成年人,而是12-14周岁的儿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之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少于18岁。”)。[4]


02

与现有法律体系衔接的问题


我国现有多部法律都以十四周岁作为是否处罚的界限。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到十二周岁,也就是承认年满十二周岁的人对严重的刑事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能理解其行为的意义以及行为后果,举重以明轻,年满十二周岁的人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比如故意殴打他人等就能更好地理解其行为的意义以及行为后果,那么对这些心智早熟的年满十二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是不是也应该给予行政处罚呢?这些法律是否也应该被一同修改呢?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并不仅是对数字的修改,甚至还可能给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带来深远影响。这样的修法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甚至司法体系,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慎重考虑。


03

立法技术问题


本人注意到,《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措辞是“认为必须追诉的”,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中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条款的措辞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追诉”属于程序内容,“应当负刑事责任”属于实体内容(“必须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草案二审稿中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在案件审判之前还是在案件审判之后?如果是在审判之前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地方法院还能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吗?如果是在审判之后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检察院就变成了最后的审判机关,完全打破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现有格局。


04

立法程序问题


(一)虽然《立法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是,《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同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适用平等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核准,变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年龄段人群的同一类型的犯罪有“是否负刑事责任”的自由裁量权,这明显违反了刑法的“适用平等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的此处补充与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意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增加该条款,涉嫌违反《立法法》。


(二)本人注意到英美法系国家刑法有“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则是以划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方式进行表述。作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我国在《刑法》中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又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已经通过设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调低了实际刑事责任年龄。如果不断通过修法调低刑事责任年龄,有违立法的严肃性、法律的稳定性。


(三)现行《刑法》第十七条位于第一编总则,确立了“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准原则,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将该准原则变更为“不满十二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社会发展,世事变迁,对《刑法》分则中的部分罪名及其法定刑作出相应修改或者补充,但是对《刑法》总则中确立的准原则的修改或者补充应当极其谨慎。现行《刑法》第十七条是由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历经10次修正案没有被补充或者修改过。对《刑法》总则中准原则的修改或者补充,本人认为也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05

司法资源问题


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一事涉及人数多,范围广,不同于个案(为了追求个案的正义可以将司法成本暂时搁置一边),因此,必然要考虑调整后的司法资源、司法成本问题。到目前为止未见关于十四周岁以下各年龄段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的统计,相信很多人与本人一样无法得知我国是否存在刑事犯罪低龄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是一种长期趋势还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比如疫情等)而在某个时间段出现的临时状况,低龄刑事犯罪中犯轻微罪行的比例,犯严重罪行的比例,影响这些犯罪行为的因素有哪些,除修改现行法律外,通过改变其他因素能否影响低龄犯罪行为?没有这些大数据及以这些大数据为支撑得出的结论,而是简单的通过修改法律调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低龄犯罪问题。因为12-14周岁年龄段的孩子可能都不知道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区别,更不用说意识到刑事犯罪给自己的未来可能造成的影响。12-14周岁年龄段的人群数量有3000万之多,到底这3000万人之中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的比例有多少?如果这个比例与14周岁以上相邻年龄段群体的犯罪比例接近,且有长期低龄化的趋势,则可以从整体上考虑修法。如果这个比例是极少数的,甚至是零星的,说明现状并没有根本发生改变,贸然将3000万人纳入刑法规制,无形中加剧了本已匮乏的司法资源紧缺。


06

律师建议


(一)修法需以数据为支撑


当我们修改的法条是可能对所有人产生影响的法条,在我们这个一个总人口数已经达到14亿的大国,本人希望各位委员们在投票表决前能有一份较为准确完整的数据作为参考。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无论在身体还是心智都出现早熟现象,所以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适当调低。本人认为不应让感觉或者情感来替代我们作出科学决定。未成年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增强,并不是刑事责任年龄应当降低的原因,反而随着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加强,未成年人可以更早地对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是错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甚至犯罪的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低龄犯罪几率可能通过教育引导变得越来越小。包括监禁、限制自由在内的刑罚对未成年人的感化也非常有限。“在美国密苏里州1995年的一项评估中,176个少年罪犯(平均年龄为14岁)随机分配接受多方面教育改造和传统的监禁改造。四年之后,前者中有29%被再次逮捕,后者中却有74%被再次逮捕。”[]我当然不认同以他国的数据作为我国的参考,我希望我国有自己的数据供委员们参考,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选择。


(二)修法惩罚过失监护人


本人也注意到大连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孩一案已经宣判。如果我们的第一反应是要判处13岁的蔡某死刑,我们就陷入了同态复仇的原始状态,如果下一个蔡某是11岁,10岁,9岁,我们是否也要如此?我们正常的第一反应不应该是反问到底是什么样的环境导致13岁的蔡某变得如此凶残?即使他身高170cm,体重70KG,但他只是个13岁的人,他没有经济能力,没有生存能力,他的行为在很大程度受到他的监护人的影响。(打个比方,一个13周岁的儿童,监护人不给他吃饱,也不给他钱去买吃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该儿童也不能去打工赚钱,那么该儿童为了生存下去很大概率会走上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道路。)更令人气愤的是,蔡某的父母既不出面,也不道歉,甚至拒绝赔偿。被害人的母亲贺美玲说道,“一年过去了,我们始终没能见到杀害我孩子凶手的父母,对法院的判决,他们视若无睹,既不道歉也不赔偿。对这样的人,15天的拘留又能改变什么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论是现行有效的《侵权责任法》和未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都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负责。举轻以明重,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竟然没有监护人对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严重犯罪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条款,让人匪夷所思。如果没有实施教唆、帮助,监护人当然不必对被监护人的个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至少有过失教育之责。考虑到存在诸多如蔡某父母这般如此不负责任的监护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倒是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增加“监护人过失教育罪”(被监护人必须是犯下严重的罪行且情节恶劣)。通过增设该罪名,警醒负有监护之责的群体。


本人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时并没有“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内容,该内容是在第二次审议时才被加入到草案中。本人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对现行《刑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现行《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需要通过全国人大修法进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完整的数据分析来支撑修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分则中补充监护人承担过失教育之责的内容。


目前,各国都在逐步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提高也是国家文明的标志之一。数据透明,以数据作为国家立法的参考也是国家文明的标志之一。数据会告诉我们要不要调低刑事责任年龄?如果必须调低,为什么要调低两岁至十二周岁?循序渐进,十三周岁是否可以?


【注】:

[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9/indexch.htm

[2]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8/indexch.htm

[3]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8/html/CH0208.jpg

[4]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儿童权利公约》成为我国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

[5] 高艳东:《未成年人责任年龄降低论:刑事责任能力两分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P48。

[6] https://new.qq.com/omn/20201010/20201010A05QWV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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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晨 律师 

● 北京大学法学院 法律硕士

● 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诉讼

主要业绩:在承办的多起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二审发回重审的良好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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