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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业绩 | 2020年度中闻十大影响性辩护案例(完整版)

中闻刑辩学院 中闻律师事务所 2023-08-26


【前言】


岁在庚子,不破不立。


2020年,对于世界,是不平凡的一年。对于那些奋战在刑事辩护一线的律师来说,更是充满了艰难险阻的一年。


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在这一年末收官,办成“铁案”的高标准,也是对辩护律师的高要求;新冠疫情带来的会见难、阅卷难甚至是线下开庭难,也给辩护律师提出了新挑战。


但,再难,也充满希望。


值此庚子岁末,中闻律师交出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年度答卷:职务犯罪领域,有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更有人民法院直接判决宣告无罪的案例;涉黑涉恶领域,有审查起诉阶段去“黑”的案例,也有审判阶段大幅降低量刑的案例;经济犯罪领域,有诈骗罪重罪减为轻罪并不予批捕案例,也有明显不构成刑事犯罪最终撤回起诉的案例,更有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全案42人宣告无罪的大案。


据不完全统计,仅2020年,中闻总所和各分所同仁辩护的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就有7例之多,而这还不包括由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


为表彰辩护律师的成功辩护、展现中国刑辩律师风采,同时也为了促进行业的交流和学习,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特在年末组织“2020年度中闻十大影响性辩护案例”评选,由中闻刑辩学院组织专家学者,在中闻律师2020年度辩护的成功案例中,甄选了10个案例,现向全社会发布。


刑事辩护是一条光荣的荆棘路,中闻人将与中国律师同行一道,继续努力,让我们向获选的辩护律师表示祝贺,并共同期待来年的精彩。



01


安徽谢某某诈骗案(42人宣告无罪)


承办律师

何兵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周海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杜华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赵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谢某某系某收藏品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名下公司主要从事贵重产品经营。2016年9月10日,被害人陈某因购买谢某某名下公司的藏品后发生退货纠纷,报案称被诈骗。2017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对谢某某等一百余人实施抓捕。2018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2018年8月1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谢某某等63名被告人起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五次批准延期,最终于2019年3月18日至24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2021年2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谢某某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刘某等19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其余42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办案经过

中闻律师事务所何兵律师、周海洋律师、杜华程律师、赵琮律师介入本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与本案的其他辩护律师共同积极开展辩护工作。


辩护律师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论证,紧紧围绕涉案产品的真伪、涉案产品价格、是否虚构事实、是否隐瞒真相以及鉴定书这一关键证据的证明力等焦点问题详细论证、逐个击破。历经两次开庭,辩护律师克服诸多困难,据理力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强有力的回应,将检方指控的金额打掉近7成。最终,经过百余位律师的共同努力,本案63名被告人中42人被判无罪,获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典型意义

1. 本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单个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最多的案件,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本案的成功体现出了刑辩律师在个案中、乃至在推动整个社会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 本案折射出的民营经济保护问题、司法鉴定问题、如何充分保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权利问题,都已经引发了法律界乃至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值得关注与思考。


3. 收藏品市场由于其较为特殊的商品属性,供求关系与商品价格并不始终保持在一种稳定的可预测的状态,因此艺术品收藏与买卖市场的正常销售行为与诈骗之间的区分,需要在个案中仔细甄别。本案的成功辩护对该领域刑事犯罪的辩护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02


河北庞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审查起诉阶段脱黑)


承办律师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革、易延友、苗蓓、张亚琼、张翔、闫创、刘东、张赵、张亮、王维维


案情简介

庞某某系某大型民营企业董事长,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河北省B市公安局4.03专案组刑事立案,并在G市被采取刑事羁押措施。


在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机关曾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4月10日向G市法院提起公诉,成功摘掉“黑帽子”,11月27日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补充起诉。


经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G市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庞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亿元。庞某某等数人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涉黑案件人员多,罪名多,材料多,社会关注高,工作强度大,工作成效难。吴革律师接受庞某某家属委托后,按照中央扫黑除恶工作的要求,进行了所内集体研讨,并先后吸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易延友、苗蓓、张亚琼、张翔、闫创、刘东、张赵、张亮、王维维等多位优秀刑辩律师加入,为庞某某本人及同案的其它被告人进行辩护。


吴革律师等人多次会见案件当事人,奔赴案发地了解情况,研究公司发展历程、组织结构、财务资料、社会贡献,了解庞某某成长经历,严格把握个罪和涉黑犯罪的标准,通过系统性辩护,最终,在G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全案不构成涉黑犯罪的辩护意见,在起诉时改变了“涉黑”定性,案件性质及后续的处理由此发生了巨大改变,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当中,辩护律师做到了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中央多次提出保护民营企业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本案通过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摘帽”,生动地诠释和落实了“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要求,从而让有中闻刑辩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03


黑龙江曲某某受贿案(宣告无罪)


承办律师

姜先良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6日,曲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2020年12月9日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于2018年4月25日提起公诉,指控曲某某在担任H省D市第二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期间,收受于某某赠予的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套房产,目的是为了第二医院能多从河北省某药业公司采购药品。


2018年7月20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曲某某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缴纳罚金30万元,并没收涉案的受贿房产。曲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市中院。


2018年11月8日,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019年3月28日,区法院重审一审作出判决,曲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市中院。


2019年12月30日,市中院裁定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020年12月31日,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曲某某无罪。


办案经过

姜先良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的二审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查阅讯问录像,从行贿罪和受贿罪系对合犯的基本法律构成特征出发,紧扣争议焦点,即本案曲某某的购房资金究竟是否是受贿所得。除了抽丝剥茧地攻破控方证据体系外,还围绕一些关键事实调查取证,从而得以证明房屋系自购且指控犯罪证据体系无法得出唯一、排他性的结论。


本案案情较为单一,但涉及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及程序问题较为复杂。本案是一起“零口供”案件,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定罪。案件代理的三年期间,辩护律师始终坚持因时制宜,既精心剖析控方的证据体系,又细致构建辩护证据体系,在案件辩护中运用“破+立”辩护方法,根据案件不同阶段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在坚持不懈地努力下,该案先后两次发回重审,进行五轮审理,历时三年之久,最终取得了极其不易的无罪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洗刷了冤屈,还使濒临绝境的家庭摆脱了困境。


典型意义

1. 本案是较为罕见的国有单位领导人员受贿罪无罪判决,也是医药健康领域较为少见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件。案件的成功辩护对于我国医药健康领域的反腐败工作和辩护工作均能起到较好的指引作用。


2. 本案是较为少见的历经两次重审经过五轮审理程序的无罪判决,更是较为少见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职务犯罪无罪判决,对零口供案件如何击破控方的证据,构建辩方证据体系,起到了引导作用,尤其是对于辩护律师如何运用犯罪阶层学说指导办案、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起到了精准的示范作用。


04


安徽夏某某受贿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杜华程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徐冯彬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怡萱

北京市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夏某某系某市原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因涉嫌违纪违法,于2019年6月18日被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2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至检察院,同日被刑事拘留,后于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指定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于同年2月21日以受贿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夏某某在2011-2018年先后利用其担任某镇党委书记、镇长,某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等职务之便,在土地置换、办理土地证、供电等方面为某陵园谋取利益,其本人或者通过近亲属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在该陵园非公益墓区低价购买墓地两块,获取差价收益共计人民币18万元。


期间因证据发生变化,公诉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撤回起诉。


办案经过

杜华程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迅速了解案件背景情况,与吴怡萱律师、徐冯彬律师共同合作,精细审查在案证据,积极调查取证。同时,在查清案件详情后坚持做无罪辩护,积极调取无罪证据,进行现场取证并向证人调查取证,发现了证明夏某某无罪的有力证据,以此为支点改变了案件走向,获得了办案机关的认可。最终,通过与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1. 辩护律师充分重视证据的审查,关注办案机关收集到的证据的细节问题,对控方证据体系形成了有效的辩护。


2. 辩护律师通过精细化阅卷发现,证人证言存在大量虚假与矛盾,辩护律师以此为突破点向证人进行充分、扎实的调查取证工作,针对控方证据漏洞坚持收集无罪证据,以证质证,辩护效果显著。


05


北京郭某合同诈骗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高森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陈博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郭某承包一家酒楼,邀请朋友陈某出资200万元共同经营。后发包人把酒楼的经营权从郭某手中收回,导致陈某投资亏损。公诉机关指控郭某虚构对酒楼的承包经营权,骗取陈某的投资款,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2018年6月27日,郭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批准逮捕。2019年4月3日,该案被提起公诉。2019年8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因疫情,2020年2月17日,法院裁定对该案中止审理。2020年11月16日,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20年11月17日法院恢复审理并裁定准予检察院撤诉。2020年11月19日,检察院以证明郭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办案经过

2018年8月24日,高森律师、陈博律师接受郭某家属委托介入该案。在了解案件背景情况、明确办案人员的办案思路之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即主动调查取证,固定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随后,律师把辩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审判阶段,在彻底吃透案情的基础上,当庭有力反驳了检方的指控,并通过对控方证据的质证和辩方证据的出示,阐释了本案的本质系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最终,律师严谨详实的分析意见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合议庭的高度认可,也说服了公诉机关主动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1. 在案证据证明,郭某与陈某等人之间完全是民事纠纷。该案最终被检察院纠正,给侦查机关慎重介入民事纠纷树立了典型,也提示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


2. 郭某在被长期羁押超过900天后释放,其中对郭某采取的批准逮捕强制措施,明显增加了检察机关纠正错案的难度和阻力,证明了贯彻“少捕慎捕”理念、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检察机关纠正和避免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3. 本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得到办案人员的足够重视,后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材料得到合议庭的采信,再次证明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辩护律师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案件秉持公心的办案人员应把律师当成助手而不是对手。


06


河北张某某投融资领域诈骗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方勇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陈光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7年,张某某与朋友开始筹建某国际酒店项目。后因机场规划原因导致停工,进而资金链发生问题。2018年,项目以约2亿元估值引入股权合作投资方。2019年,张某某与合作方发生投资纠纷民事诉讼后,合作方向公安机关举报酒店项目存在巨额债务隐瞒与巨额虚假投资问题,并主张被骗取了酒店项目公司11%股权及500万股权转让款。


2019年11月1日,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


2020年2月5日,以张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2020年7月5日,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

方勇律师与陈光律师接受委托时,正是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之际,无法出差,办案检察院也不对外接待,律师无法到检察院复制案卷。两位律师沉着应对,克服困难。陈光律师抓住短暂的窗口期,依法按照最高检关于律师异地阅卷的规定,协调办案检察院与北京某检察院直接对接,成功实现了异地阅卷。


2020年6月11日,当地与北京均恰处疫情明朗期,方勇律师立即约见办案人员,并于次日赶至当地,顺利实现了与两位办案检察官的工作面谈。针对案卷中异常不利的《审计报告》、核心证人证言等证据,方勇律师运用差异化思路,当面从民事、投融资、财务、股权、刑事等复合角度充分阐释了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观点,并提交了书面律师辩护意见。


典型意义

1. 对案件的定性把握非常重要,两位辩护律师紧抓诈骗类案件的“主观非法占有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入罪难点,作为辩护的重中之重,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2. 本案作为投融资领域的诈骗,涉及众多专业壁垒,因此必须要有追求极致的精神和迎难而上的勇气。两位辩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进行了大量法律研究,运用差异化思路,从民事、投融资、财务、股权、刑事等复合角度充分表达了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观点,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检察机关的认可。


3. 辩护律师代理本案时,时值新冠疫情形势严峻之际,本案的成功,离不开检察机关的理解与配合,离不开两位律师不惧艰辛、排除万难的工作精神。


07


北京高某贩卖毒品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孟韬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8月被公安机关逮捕,于10月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办案经过

2020年9月下旬,孟韬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在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基本事实经过、药品名称、毒品鉴定意见、罪名确认等,形成初步判断。会见当天,孟韬律师向家属介绍会见的基本情况,并讲解初步判断的依据,使得家属能够了解律师工作进度。


会见时,嫌疑人已经被批准逮捕近一个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孟韬律师及时阅卷并向检察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和辩护意见,从嫌疑人主观恶性很小、人身危险性极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等不同角度发表意见,认为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建议先行取保候审。10月下旬检察机关将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也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好基础。


典型意义

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不仅基于工作态度,更取决于承办律师对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的把握。把会见、阅卷工作做扎实,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事实合理性的基础,也是有效辩护的必要前提。孟韬律师秉持上述理念,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8


广东俞某强奸、伪造身份证件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何兵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李中伟

北京市中闻(济南)律师事务所

吴怡萱

北京市中闻(海口)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俞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0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于2019年4月16日、6月30日、8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检察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以强奸罪判处被不起诉人俞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被不起诉人俞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不起诉人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于2020年6月9日裁定发回重审。检察机关于2020年9月5日决定撤回起诉,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准许撤诉。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伪造身份证件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且认为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俞某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俞某不起诉。


办案经过

何兵律师、李中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应当开庭的律师意见书,意见书中对一审认定的所有客观证据,包括微信截屏、伤情鉴定都提出了异议,并邀请著名法医出具了专家意见,证明不存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裁定发回重审,检察机关进而作出了撤回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此案提示我们,在强奸案件当中,应当高度重视客观证据、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等。在部分强奸案件中,由于现场只有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与嫌疑人双方,在案证据以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供述为主,且二者内容往往对立冲突,给案件性质的认定增加了困难。承办律师通过仔细分析伤情鉴定,咨询相关法医学者并出具了专家意见,由被害人伤痕的形成原因反向推出二人发生性关系时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起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09


北京王某强制猥亵案(撤回起诉)


承办律师

廖爱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4日,王某(男)在下班回去的地铁站内与赵某(女)相遇,后王某主动前去搭讪,在征得赵某同意之后二人互加微信,并一起聊着天坐地铁回去。之后,王某和赵某频发微信聊天互动,相约并见了面,王某对赵某表达了爱慕之情。


2020年8月31日,王某在下班回去的路上等赵某,之后主动替赵某背包,并与赵某手牵手送她回家。到了赵某居住的小区附近,在二人即将告别时,王某突然抱了一下赵某,并在赵某脸上亲了两下。赵某恼羞成怒,回到家之后随即报警。


2020年9月3日,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将王某拘留。2020年9月17日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4日提起公诉,12月25日,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2021年2月7日,检察院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检察院撤诉,王某于当日被释放。


办案经过

廖爱云律师于2020年9月22日接受王某家属的委托,此时王某已被检察院批捕5天。辩护律师经会见、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存在重大疑点,不应以犯罪论处,且王某不认罪,于是决定做无罪辩护。廖爱云律师与侦察机关充分沟通,了解他们对此案的倾向态度,并向侦查机关传达家属对赵某的歉意和赔偿意愿。


2020年11月6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廖爱云律师第一时间去阅卷,并再次会见王某核实相关案情,然后全面分析案卷,起草律师法律意见书,并约见检察官当面递交意见书并沟通。遗憾的是,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力始终在“王某不认罪”上,未能接受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移送法院后,廖爱云律师第一时间将法律意见书递交法官,获得法官的高度认可。在法官的积极推动下,本案迅速安排开庭。开庭当天,辩护律师在庭上将检察官的公诉意见和证据一一驳斥,法官也通过庭审对王某进行有针对性的审问,最终获得了非常理想的庭审效果。


最终,王某在被羁押了156天之后,检察院作出了撤诉裁定。王某以无罪的身份重获自由,回家与家人团聚过春节。


典型意义

1. 本案起因于一对青年男女谈恋爱过程发生的及其常见的男方对女方示爱的行为(拥抱、亲吻)。如果办案机关轻易就将该行为定义为犯罪,那么男女之间正常谈个恋爱将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这显然不符合人情常理,更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相关规定。


本案给侦查机关谨慎采用刑罚手段处理民间生活矛盾又一次敲了警示钟,同时提示检察机关应加大对侦查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力度,从严把关批捕、审查起诉等重要环节,并认真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坚持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勇于自觉纠错,及时止损,避免造成滥用刑罚的严重后果。


2. 本案在王某被羁押5个月的时间才得到撤诉决定,无罪结果的获取难度可谓相当大,但最终检察院还是勇于纠错,值得肯定。本案律师坚持不懈的敬业精神和严谨专业的工作表现,也触动了法官内心的秉公办案的信念。赢得法官的信任和好感也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个很大优势,也是本案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


3. 本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出的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得到办案人员的足够重视,以至在法院庭审之后才被动纠错,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导致嫌疑人被错误关押了更长时间。再次证明,辩护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协助办案人员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的助手而不是对手。


10


山东彭某某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高利转贷案(不起诉)


承办律师

孙振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杨晨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王喜君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王站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某社区居委会原主任,于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某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以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市监察委员会提级查办。在经历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检察机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对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就案件细节进行了沟通,仔细阅读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本案存在重大程序问题,且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不能被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了本案存在的犯罪超出追诉时效期限、缺少法律文书、案件移送错误、罪名评价错误等问题,违反了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罚、禁止反言的基本法律原则。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成功辩护,为另案处理的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的一个关键点在于多个罪名发生时间久远,与监察委查办的两个罪名在追诉时效上环环相扣,辩护律师通过切断个罪之间的联系,证明个罪超出追诉时效期限,结合案件存在的程序性问题,倒逼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辩护中,程序性辩护是辩护策略的重要一环,与事实辩、法律辩相辅相成,应引起所有律师重视。该案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具有借鉴意义。


中闻刑辩学院

2021年2月9日

(文字统筹:王雨桐、孔垂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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