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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闻案讯 | 金顺海律师团队成功将破产原因追溯至破产受理前14个月,最大限度维护普通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对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海阳”)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9年5月30日指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海阳管理人。担任中海阳公司破产管理人期间,金顺海律师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认定为“非正常收入”进行了扣除之后进行职工债权公示,多名董监高对此提起了债权确认之诉。该案的难点及亮点之一,即能否突破破产受理日,将企业具备破产原因的时间往前追溯,并就破产原因出现的具体时点在判决中获得认定。此外,董监高有没有“利用职权行为”收取“非正常收入”也成为难点。


审理情况


该案中,董监高每月的工资构成中均有“绩效奖金”一项,金额从2000元至8800元不等,在破产受理前已最后发放至2018年12月;同时还有尚未发放的2018年年终奖,金额从4万元至57万元不等(破产企业2018年至2019年2月有十几位董监高)。这对于破产企业而言,无疑是沉重负担,如被认定为职工债权,那么对于清偿顺位在后普通债权人,将是重大不利。


作为管理人,金顺海律师、农小雨律师的关键答辩意见为: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自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开始,董监高的绩效奖金应被视为“非正常收入”,不能计入职工债权。并且,“破产原因”出现时间不等同于“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间,其可结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4条,追溯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出现时。在此期间已发放的绩效奖金应当被追回。


对此,金顺海律师结合先前对企业人员访谈的情况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情况,开始搜集自2015年起企业的年度报告、财务报表、被诉及被执行情况,并向法院举证证明:从2016年开始就处于亏损状态,至今未能扭亏为盈;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数据来看,中海阳从2017年开始在经营中的应付账款就远远高于应收账款,偿债能力剧烈恶化;并且从执行裁定书中可以看出,该企业无法履行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时间不晚于2017年12月15日的金钱给付义务。此外从2015年至2019年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以及历年来财务报表数据等文件中,证明2018年的绩效奖金、年终奖是董监高利用职权行为的“非正常收入”。


最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中海阳自2018年1月起具备破产原因。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得以将董监高2018年1月至12月的绩效奖金可全部追回,而董监高2018年年终奖也将不被纳入职工债权的范畴。


典型意义


实践中,对于董监高的绩效奖金应被视为“非正常收入”引发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案例较少,且结合“破产原因”出现时间往前追回已发奖金的做法,在公开案例中还没有先例。但本着依法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出发点,金顺海律师在前期审查职工债权并进行职工债权公示及后期应诉时一直坚持上述观点,并且为此查阅了中海阳破产前数年的年度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含出席情况等)、财务报表、被诉及被执行情况,作为“破产原因”出现时间以及利用职权行为的证据。


该案例既包含了劳动争议的法律问题,也存在比传统劳动争议更复杂的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以及会计法问题。此次金顺海律师、农小雨律师成功将破产原因追溯至破产受理前14个月,从管理人工作的角度,是对应当关注破产受理前董监高过高工资,也是对如何制约其过高工资的路径的有力探索;从债权人的角度,普通债权人的权益获得了更大的保障;从破产企业的角度,则是再次强化了董监高的权责统一,对董监高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仍不顾企业及债权人利益而给自己发放高额工资的行为予以警示。


ZHONGWEN


合伙人 金顺海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

● 业务领域: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中立,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控制,破产重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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