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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案一审宣判:两名女子及成都地铁不构成侵权
12月12日
据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通报
“成都地铁偷拍事件”(点击查看此前报道)一审宣判
两名女子及成都地铁运营公司不构成侵权
对何某某要求
两名女生、成都地铁道歉声明
并赔偿50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点击查看完整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
罗某某、曾某某二人误以为
“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
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
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报警处理后
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
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
其次 纠纷嗣后
罗某某、曾某某未在
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
因此 罗某某、曾某某
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同时,地铁工作人员
系实施正常履职行为及安全保障义务
未与乘客产生争执
亦未实施剥夺、限制乘客人身自由
或搜查乘客身体或侵犯乘客隐私的行为
无主观过错
因此,成都地铁运营公司
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记者丨赵梅君
编辑丨丁丁
编校 | 唐赟
审发 | 石昌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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