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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5月28日,太原市小店区、沁水县、平遥县、文水县、广灵县、泽州县等法院对6个涉黑恶案件集中宣判,涉及被告人61人。



沁水县、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分别依法对路卫东、李有贵等28名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沁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卫东纠集王江波、晋建勇、潘东风、韩孟旭等人发展形成较稳定组织,并决策、指挥、管理该组织,系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江波、晋建勇、潘东风、韩孟旭、李梅属该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卫东、李鹏、郭阳、丁朋属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此攫取非法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路卫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5月28日上午,山西晋城沁水县公安机关成功打掉的路某东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在当地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路某东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沁水警方在侦查时发现,路某东组织领导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在沁水县沁河流域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经过深入侦查,沁水警方查明:自2013年以来,沁水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某东纠集吸收王某波、晋某勇、潘某风、韩某旭、柴某军、张某东、丁某、于某冬等大批刑满释放人员,在沁河流域两岸大肆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以路某东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波、晋某勇、潘某风、韩某旭、柴某军、李某为骨干,以柴某军、张某东、李某、潘某利、郭某、丁某为成员,组织管理严密、层级结构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形成了该组织成员必须服从路某东的领导、不能干私活、不准参与赌博、随时开机、随叫随到、成员吃住公司、有事请假、违法犯罪后统一口径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和行为规约。该组织人数众多、势力庞大、作恶多端,在沁水县城东一带具有较大影响。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路某东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与马某豹合伙开设赌场,由路某东出资用于赌场运作,马某豹负责联系赌客。后路某东纠集王某波、潘某风、韩某旭、毋某等人先后在沁水县嘉峰镇嘉峰村李某燕家、杨某路家等多个地点以“敲锅”方式开设赌场,路某东负责赌场运营,王某波、潘某风、韩某旭负责放风、索要赌债,毋某负责“抽水”、“放胡”。又先后吸纳在赌场输钱借贷的张某苟、李某胜参与其中。为保障赌场的顺利进行,路某东专门购买了消防斧等工具用于护场,并指使王某波、潘某风、韩某旭采取上门逼债、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强行向马某豹、张某苟、柳某军、王某、卢某霞、李某索要赌债。开设赌场累计参赌人数15人,涉案赌资累计360000余元。

2013年12月28日凌晨4时许,路某东、毋某纠集王某波、韩某旭等10余人持消防斧、镐把在嘉峰村转盘与张某飞、贾某水、李某等10余人持械对殴,致多人受伤。

2014年4月至案发,路某东组织采用堵路阻挠施工的方式,在端氏镇、郑村镇山上以威胁、要挟手段强行向煤层气施工井队及搬家公司索要财物,涉案8起,涉案金额共计355500元。

2014年4月至案发,路某东安排组织成员晋某勇、王某波、张某东等人采用堵路阻拦的方式强揽工程建设,强迫煤层气施工井队及搬家公司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接受搬家和送套管等业务,之后再租赁车辆、机械施工,共涉案6起,强迫交易金额520000余元。

这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沁河流域两岸端氏、嘉峰、郑村等经济重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称霸一方,聚敛财富,对该地区的煤层气建设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经济发展以及群众生产生活,影响十分恶劣。

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路某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不等刑期。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有贵纠集李三女、李有才、李有华、李隽敏,并先后雇用覃锦富、翟国伟、张旭东等刑满释放人员,分层管理,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非法控制王村菜市场、西吴综合市场,强行索要租金,逐渐形成以李有贵为组织者、领导者,李三女、李有才、李有华、李隽敏为积极参加者,以覃锦富、翟国伟、张旭东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并以李有贵实际控制经营的山西永隆劳务有限公司等企业为依托,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影响恶劣。法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有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3名被告人均被从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财产刑。


平遥县、文水县、广灵县、泽州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等多项罪名,分别依法对侯喜明、张猛将、孙倩、李刚等33名刑事犯罪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

集中宣判的案件均经过法庭依法开庭审理,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主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案件宣判。


今年以来,山西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严惩,标本兼治,切实打好扫黑除恶主动仗攻坚仗整体仗,不断夺取专项斗争新胜利。



来源:山西日报、平安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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