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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法制盛邦家事婚姻部王潇潇律师:情侣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析产要看出资额

2018-01-08 家事婚姻部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正如歌词里所写“还没跟你牵着手,走过荒芜的沙丘,可能从此以后学会珍惜天长和地久;相聚离开都有时候,没有什么会永垂不朽”,情侣之间,情到浓时可以不分彼此,但若不幸有一天爱情逝去,双方除了要挥泪斩情丝之外,有时还不得不面对一些棘手的现实问题,譬如: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分手后应按什么比例分割呢?世上最难计算的恐怕当属这种“感情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家事婚姻部王潇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就经常会接到关于这一类纠纷的咨询,尤其在近几年来房价不断攀升的大环境下,情侣分手后的房产析产问题俨然已成为家事纠纷中的一个难点及热点问题。王律师现在就以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件为例,对这一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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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麦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孩王某,两人因志趣相投,相处了不到半年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眼看着广州房价不断飞涨,两人为了能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于是下定决心共同出资购买婚房,两人的想法也得到了各自家人的肯定。


2016年年初,双方一起看中了一套房产,于是各自拿出了积蓄以及家人的资助,共同购买了一套总价款为150万余元的房产,其中首付款为45万余元,银行贷款为105万元,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双方之间并没有对房产份额进行约定。该房产购买后,每个月的按揭贷款由王某偿还,2016年底,麦某出资将该房产剩余的按揭贷款一次性清偿完毕。2017年初,两人却因性格不合,感情出现裂缝无法弥合,最终分手。


分手后,双方不得不就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进行协商。麦某核算出其与王某对该套房产的出资比例分别为65%及35%,考虑到房产已登记在王某名下,从便利的角度出发,麦某主张房产归王某所有,但要求王某按照房产现市值的65%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王某也同意该房产归其所有,但认为双方系共同出资购房,应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其仅愿意按照房产市值的50%向麦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两人对于该房产的补偿数额问题意见不一,无法协商一致。无奈之下,麦某只得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之诉,将昔日恋人王某告上法庭。


诉讼中,因双方对于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争执不下,经原告麦某申请,法庭依法委托房地产估价公司进行了评估,确定了涉案房屋的市值。麦某在诉讼中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相关费用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收据、还贷记录等大量证据,足以证明其出资确实占购买涉案房产总支出的65%。法院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麦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产归被告王某所有,由王某按照涉案房产市值的65%向麦某支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解析

网络图片

同居期间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有什么处理原则,对于该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回到本案中,原告麦某和被告王某的关系为婚前同居关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购买了涉案房产。由于双方分手,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被告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双方尚未登记结婚也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视为按份共有;双方对共有的不动产各自享有的份额也没有约定,故依法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均同意该房产归被告所有,且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房产的出资比例为65%,因此,被告应按照涉案房产市值的65%给予原告房屋折价款补偿。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充分考虑了双方对涉案房产所作的贡献而采用的公平合理的分割方式。


律师

综上所述,情侣共同出资购房,若对房产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分手后进行析产时应以各自的出资额作为主要分割依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出资额,则按份共有人视为等额享有,故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无法举证确定各自的出资额,则视为双方等额享有房产份额。



律师介绍


王潇潇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家事婚姻部副部长,经办了逾百件婚姻家事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等)及相关非诉法律事务。对婚姻家事类案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注重理、法、情相结合,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给当事人以指引、疏导,并能够制定适当的方案,为当事人争取较大的权益,多次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本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家事婚姻部王潇潇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联系本所后台留言授权。

编辑/洪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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