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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期微分享整理】收取违约金,不同情形不同的税务处理

正坤财税 正坤财税 2019-05-07

       各位朋友,大家晚上好,今天和大家一起分享的主题是不同情形下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主要讲讲收取违约金要不要交税,要不要开票的问题。

那么先从一则新闻说起,上一期看到羊城晚报上面的一则新闻,一位女士觉得在商场购买的电饭煲是假货,于是带着发票和电饭锅去商场里要求赔偿,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商场同意给她退货。另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女士取得了商场给予的双倍价款的赔偿。拿到赔偿时,有人就提醒这位女士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吧,那么大家看这笔额外的赔偿要不要交税呢?包括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甚至要不要交增值税呢,这是我们财税工作人员要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的个人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现金所得;个体工商部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有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对于偶然所得呢,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购买假货获得了赔偿,是不在个人所得税法所列举的争论范围内的,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么这位女士可以放心了,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增值税呢,当然也不用交,因为根本就没有发生征税的应税行为,没有发生销售货物或者是提供劳务服务等征税应税行为也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在上面这个新闻里面,这个取得的赔偿收入、赔偿款,那么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交增值税,这个大家可以放心。

那么由此我们也想到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收取违约金是常见的现象。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于收取的违约金要不要交税,要不要开具发票,要区分不同的情形来处理,这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

第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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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就是合同没有履行、经营业务也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未履行时收取的违约方的违约金,由于未发生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行为,不应当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当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时因未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是服务等增值税应税行为,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例子1

比如说今天早晨,我是假如约了几个朋友吃饭,打电话给饭店预定了一个包间,那么假如今天晚上消费计划是两千块钱,结果到下午的时候,我突然发现今天晚上要跟大家一起来讲课,共同学习,那么这今天晚上饭是吃不成了,那对朋友怎么解释,那是另外的事情,关键是饭店不同意了,他说:“我那个报价已经分给你了,那么其他人就不能来了,你不来吃饭的话,我有损失,那你得赔我损失。”这个没办法,假如按照约定我赔了他两百块钱,那么饭店收到我的两百块钱属于一种我违约在先,但是他提供这个餐饮服务并没有提供,在这种情况下他收我的两百块钱,那么他要不要交税呢?另外我能不能要求他给我开一张两百块钱的发票呢?看到上面我们的讨论,这个是不需要交税的,也不需要向我开具发票的,因为刚才已经说了,那么对于饭店来说,他并没有提供餐饮服务,那两百块钱是因为合同没有履行,当然这个合同是口头的合同,口头的协议类。似的情形还有因为合同未履行,已经收取的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返还,没收或双倍返还,一般因未发生经营行为也不应当开启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定金被没收或双倍还的一方,由于不能从对方取得发票,让他拿什么作为税前列支的凭证呢?我们说呀,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凭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者法院的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就可以凭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或者法院的判决书等其他生效的法律文书作为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在这里也提醒大家注意,发票不是税前列支的唯一的凭证,那么通常来说,在商品买卖交易或者是提供服务劳务过程中,发票是重要的凭证,也是我们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重要凭证。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就不一定,比如说我们这个刚才说的违约金、赔偿金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处理,当然了,我们也知道如果是正常的商品交易、商品买卖,那么发票还是非常重要的税前列支凭证。那么之前也有这样的司法案例,稽查局对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他购进了原材料,没有取得发票,只有合同和收据等等,那么稽查局认为这是不符合规定没有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认为发票在这种情况下、特定的情况下是唯一的列支凭证,合同和这个收据是不可以的。最后让企业补税、加大罚款,企业因此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是支持了稽查部门的意见,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把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唯一的凭证。当然了,刚才也一再强调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如果是涉及到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涉及到违约金、赔偿金,那么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

例子2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计算机一批。后来因为甲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比如说经营策略调整,比如说本来是采购一批计算机准备开办培训班的,因为其他原因,培训班也开不成了,那么他计算机就不想要了,也不需要上述的计算机,合同因此未能履行。那么按照合同之前的约定,经过双方的协商,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5万元。大家看在这里销售行为有没有发生呢?没有。本来是想采购计算机的,但是他的计算机不要了,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违约金。乙企业这时候收到违约金要不要开具发票呢?还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同时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对自己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可以凭签订的合同、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对方开具的收据等作为凭证,在企业所税税前列支。这里也提醒大家,也就是说签了合同交易不一定能完成。作为采购方,你付了定金,付了预付款,也签了合同,也不一定就能百分之百的确保你采购到你想要的产品。对供货方也一样,你签了合同也不一定就能保证你百分之百的能把你想卖的货卖出去。那么对于这样的风险怎么来处理和防范呢?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如果有一方违约了,那么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这样来规避或者是降低一定的风险和损失。

例子3

在这里我想到好几年前,那么白酒行业在疯狂扩张的时候,大家可能也深有体会,当时茅台五粮液那个股价是拼命的涨,然后酒的价格也是一涨再涨,你拿现金都不一定能买到你想买到的酒,那么当时全国各大酒厂也在拼命地扩张,它的扩张呢为什么说是疯狂的扩张呢?比如说从销售来看,他今年销售100亿,如果说明年计划销售120、130亿,那么是正常的增长。那如果今年销售是100亿,明年他要销售300亿,后年想销售500亿,对这种计划的话,那就比较疯狂了。那么境内这种疯狂的销售计划,它的生产产能也要疯狂的扩张,要扩大生产厂区,购进大量的设备,扩大产能才行。在这种背景下,各大酒厂都会大量的采购酿酒设备,那么在采购酿酒设备过程中,他们肯定会签订合同,酒厂也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者是预付一部分定金,但是情形发生了变化,白酒行业、每个行业发展它总有一个谷顶,那么到转折期,突然销售形势不明朗,那么产能再那么盲目扩张下去的话,那可能以后作为企业来说是一个包袱,那么很多企业就在放慢扩张的脚步,甚至暂时停止扩张的脚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预定了设备怎么办呢?合同已经签订了,已经付了定金了,已经甚至付了部分货款了,那么酒厂也在计算。有的白酒企业根据测算,他情愿把30%的已经预估的货款不要了,甚至在此基础上还要再赔偿供应商一定的损失和违约金,他也不能把这机器设备拖回来,因为把机器设备拖回来的话,你还得付余下的货款,设备拖回来了以后还得更大的配套资金来把这个机器设备安装妥当,即使这样的话,生产出来的酒也会有大量的库存,也不一定好销售出去,所以他就选择了这个毁约,他签约违约合同也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已经预付了的10%、30%的货款也不要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供货商也是有一定风险的。供货商如果不是生产企业,他也是商贸企业,他也要从生产企业或者从其他渠道来购进这个相关的设备,再销售给白酒企业,这种情况下供货商的风险也比较大,那么就是我们刚才讨论的他在合同中签订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约的责任,在为违约的情况下要支付违约金,这个非常必要,那么我们讨论的是这个违约金是不是要交税的问题,是不是要开票的问题。

例子4

我们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也值得关注,就是先卖后买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一般情况下是先买后卖,我作为供货商,我先买了东西,然后再卖给下一家,但是很多情况下也存在先卖后买的问题。比如说甲和乙签订了采购合同,甲向乙采购一批商品,合同已经签订,甲这时候在没有收到货的情况下,先把货款百分之百的付给了乙,乙也据此开具了发票给甲,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这发票开具应该是可以的。但是乙这时候并没有合同中约定的商品,他要另外采购才有,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有人会答应?这时候乙会不会有发生这样的风险?也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因为乙这时候并没有相应的商品,那么这个情况下是不需要担心的。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对这一点进行了明确,这种属于典型的先卖后买行为,是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家不需要担心,但是这里面承担着风险,比如说我甲把货款全部付给乙,然后虽然对方开发票了,合同也签订了,但是如果乙他没有及时给我供货的话,那么甲是不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呢?所以综合上面的情况,在合同中签订违约条款、签订为约定违约责任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我们言归正传还是讨论违约金、税收和开票的问题。

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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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已经履行,发生了经营业务,付款方也就是购买方发生了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合同已经履行,付款方因为延迟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向销售方也就是收款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大家注意一下,这个违约金支付的方向是付款方,那么正常呢,货款也是由付款方也就是购买方付给销售方的,那么违约金也是这个支付方向,那么我们讨论这种情景。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违约金是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里面规定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项、付款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向付款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具体开具什么发票,根据双方的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开具普通发票都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年155号,这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付款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提醒大家,这价外费用包括我们上面说到的违约金、赔偿金,它一般情况下是含税的,那么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来计算,计算方法也很简单,就是除以价外费用,因为它是含税的,要除以1+税率或者是1+征收率就换算成不含税的金额。

例子1

甲乙两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采购绿豆一批,乙企业按照约定供应了绿豆,但是甲企业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延迟了一个月才付清货款,那么依照合同的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10万元的违约金按照上面的判断就属于价外费用,乙企业应当将违约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给甲企业开具发票,至于是专票还是普票呢,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开具。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违约金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应当使用绿豆的税率,就是11%的税率,跟主合同走,二是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那么10万元的违约金换成不含税金额,就是除以1+11%。这里税率使用的是绿豆的税率,然后再乘以适用税率11%。算出来销项税额是0.99万元。

那么上面也跟大家分析了,要提醒大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赔偿多少违约金,在合同里注明了,这样可以避免双方的争议,规避一定的风险。顺便聊一聊合同中的发票条款,那么在合同中相关发票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的话,在事后可能会发生纠纷。比如说商品已经销售,已经发货,已经付清货款,货款两清,但是这时候销售方应该开具发票的,但是他没有及时提供,这时候购买方很着急,他通过什么渠道来要回发票呢?是到国税部门举报还是到法院里起诉?这种情况下还是比较麻烦的,就是说不管通过哪个途径,都可能效率都比较低。因为你直接到法院起诉他,法院要看你的合同有没有约定,否则的话按照交易惯例和合同法,那么判断出来就比较麻烦,到时我们举报得效率也不高。那即使举报成功的话,那么对方是开什么发票给你呢,这个也没有说清楚。所以最好的方式还是像上面类似,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发票条款,把它注明了什么时候提供发票、提供什么样的发票等等。具体建议在合同中约定以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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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开具发票以及开具发票的类型不仅要约定开具发票,而且要约定开具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这两个发票区别还是挺大的,普通发票可以做账,可以作为凭证,可以作为税前列支,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能抵扣税款;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上述功能之外,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金额比较大的话,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税额也比较大,如果没有约定清楚的话,如果对方双方相处比较融洽就没有问题,如果发生了纠纷,销售方他本来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的,他偏偏要开普通发票给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就哑巴吃黄连了。因为你合同里如果没有约定的话,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给你是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的,那么你拿他没办法,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里面要约定清楚,要开具发票,并且要注明试开具专票还是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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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一个条款就是发票开具和交互的时间。那么光说要对方提供发票,但是什么时候提供呢?那么遥遥无期,没有时间约定,这个也会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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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清楚价格,交易价格是含税还是不含税的,那么这个悬殊还是挺大的,一定要约定清楚,虽然说根据相关的交易习惯也能推测是含税还是不含税,但是这个比较麻烦,不如把它约定清楚了,明明白白地写在合同里,这样比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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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规定提供发票的违约责任,这一点尤其重要,仅仅是要求对方提供发票,也约定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约定了提供时间,但是偏偏他就不提供,那么怎么办呢?最好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么就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比如说赔偿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不能抵扣所造成的损失。

最近也看了一个法院判决的案例,购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销售方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约定如果没有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赔偿对方购买方也就是本应该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的税款不能抵扣而造成的损失,金额是明确的,最终法院判决的时候是支持了这个原告的诉求,那么这个案例是胜诉了,胜诉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供发票,并且是如果违约的话要赔偿损失,因为没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给对方造成的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损失。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话,法院也是很难判的。

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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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已经履行,发生了经营业务,这时候销售方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已经履行,销售方或者是服务提供方,也就是收款方,因为质量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按照合同约定向付款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付款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是它没有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应当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当开具发票。

例子1

比如说我们正坤财税和广州建设集团签订合同,约定由广州建设为正坤财税建造办公楼一栋,工程价款8000万。后来因为施工过程中广州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而且建好的楼房,质量有瑕疵,按照之前双方的合同的约定,广东建设支付给正坤财税违约金50万元,那么正坤财税收到的违约金50万元要不要给广东建设开发票呢?要不要交增值税呢?咋一看,合同已经履行了,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开具发票,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是我要开具发票,需要看是谁支付的违约金,也就是支付的违约金的方向,在这个案例中,建筑服务是由广州建设提供的,那么正常情况下应该是正坤财税向广州建设支付工程款,而上述违约金是反过来是广州建设支付给正坤财税的,那么正常情况下正坤财税是付款方,而上述情况是相反,正坤财税收到了广东建设的违约金,因为建设方他违约了。按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没有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正坤财税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他只是收到了对方给予的违约金,那么不应当开具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一般情况下,正坤财税可以从支付给广州建设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违约金,不一定要广州建设额外支付,两种都可以。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如果反过来,如果是由于提前完工或者质量很好,作为甲方的正坤财税额外付给乙方广州建设50万元,提前完工奖或者是质量奖。那么广州建设收到的50万应该怎么处理呢?广州建设本来就是收款方,但是50万应该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大家要记住要换算成不含税的金额。这里价外费用都是含税的,要除以1.1,也就是1+11%的税率,并且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给正坤财税。

上面我们要分三种情形讲了收取违约金怎样进行税务处理,要不要交税,要不要开票。那么简单,总结一下,还是从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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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是合同未履行,经营业务未发生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开具发票,也无需缴纳增值税。因为没有发生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经营行为,也没有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等政策优惠行为,不需要开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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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是合同已经履行,经验证违约已经发生,付款方违约支付违约金。但是这种情况下,销售方收取付款方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要注意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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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情形,是合同已经履行,发生经营业务,收款方违约支付违约金。注意付款方虽然收到违约金,但其未发生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应开具发票。

今天我们就利用半小时时间和大家共同学习了违约金的税务处理、开票和交税问题。错漏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感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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