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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法律问题研究(二):域外法查明最新实践 | 跨境顾释

天同自贸区课题组 天同诉讼圈 2020-11-13

栏目主持人顾嘉按:自2013年中国上海自贸区设立以来,我国一共设立了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形成了“1+3+7+1+6”的雁阵新格局。

 

自贸区的设立和发展推动了中国和外国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由于这些交易往往有涉外因素,中国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时需要适用域外法的情形也随之增加。梳理中国法院如何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实践,不仅有利于当事人控制涉外交易的相关风险,使当事人在面对交易未来可能产生争议以及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持有合理预期,同时也有利于推进包括自贸试验区法院在内的司法平台发展,提升中国司法系统在世界上的认可度,为中国企业开展涉外交易提供更为可靠的司法保障。


本文共计13,780字,建议阅读时间28分钟


一、概述


1. 适用域外法查明的情形


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案件中,需要适用并查明域外法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二是根据冲突规范指引应当适用域外法。中国法院适用的“域外法”只包括域外实体法,不包括域外冲突法规则和程序法。自贸区内发生的案件涉及自贸区企业对外投资以及外国企业在自贸区投资的情形,涉外性特征相对明显,这导致适用域外法的情形越来越多。

 

例如,根据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在2014年的统计,自贸区内案件呈现以下两种特点:一方面,涉诉外商投资企业占比高,涉诉外商投资企业多为境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子公司,公司运营的实际控制方在境外;另一方面,交易过程涉外特征凸显,各类市场主体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签署的合同文本、材料或系境外形成,或以外文形式呈现,或争议标的物为进出口货物。[1]

 

根据厦门法院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2017年12月23日)统计,“截至2017年11月30日,自贸区法庭共受理涉自贸区的涉外、涉港澳案件54件,其中涉外案件33件、涉港澳案件21件……同时,涉外因素的增加,使得当事人对国际条约、惯例及域外法律适用需求增长,如在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提出或当事人双方协议适用国际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要求适用国际贸易术语、在金融借款合同中适用香港破产法规等新情况的出现,直接导致对国际法和域外法查明需求进一步扩大。”

 

随着自贸试验区开放领域扩大和各类跨境贸易的发展,区内市场主体和交易过程中的涉外因素将进一步凸显,无论是因当事人约定还是根据冲突规范指引应当适用域外法的情形都会有所增加。

 

2.域外法查明的重要性和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不能查明域外法内容,则适用中国法。该规定意味着,如果法院无法查明案件应当适用的域外法,或者当事人无法提供域外法,案件将会适用中国法。本应适用于案件的冲突法律规范或当事人的选择将失去法律意义,这将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适用法内容失去合理预期判断。

 

正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前海法院”)闻长智院长所说,“域外法律适用机制是国际通行的衡量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商事主体参与贸易或投资活动,最为期待的是能够选择自己熟悉的法律,受到平等保护,对纠纷解决有预判,这直接影响到一个地区的投资贸易吸引力。”[2]尊重当事人,正确适用域外法,不仅有利于平等保护域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增强境外投资人对中国法治的信心。

 

二、域外法查明制度


1. 法律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民通意见》”)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外国法查明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调整和规范域外法律查明关系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互补。在历年发展中,我国逐步改变完全由当事人举证或完全由法官依职权查证的做法,而将查明域外法的责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进行分配。



据统计,2013-2015年涉及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案件有166件,案件类型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货物买卖、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债权转让、借款、仲裁条款效力纠纷、海外并购、海外用工监管、海外工程承包、独立保函、股票期权等。域外法查明涉及的国家包括芬兰、美国、埃及、墨西哥、日本、越南、委内瑞拉、缅甸、瑞士、澳大利亚、德国、英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英属维尔京群岛等。[5]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查明、适用域外法的工作给法官带来的压力较大,法官在适用域外法上做法通常比较保守。一般来说,经过简单的查明程序,例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后,法官就倾向于认定域外法无法查明,从而适用法院地法,即中国法。即使当事人提供了域外法,提供的域外法也常常有不完整、不全面等问题,例如,当事人请专家对域外法进行说明时,由于当事人本身的立场以及其聘请专家的资质问题,专家提供的域外法律意见往往缺乏针对性和准确性。[6]

 

自《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实施以来,法院适用外国法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比例有所提升,但情形不容乐观。有学者通过对2001年至2014年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抽样数据统计分析显示,其中适用中国法的比例至少高达82%以上,2008年甚至达到97%。[7]

 

2.“一带一路”推动下的探索和发展

 

中国在2013年9月和10月分别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以及“海上丝绸之路”的概念,由此推出“一带一路”倡议。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对中国法院为“一带一路”提供司法保障进行了全面的配套和设计,其中第7条规定:“要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冲突规范的规定,全面综合考虑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事实等涉外因素,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积极查明和准确适用外国法,消除沿线各国中外当事人国际商事往来中的法律疑虑。”

 

此后,最高院开始推动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律的查明。最高院先后推动在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后更名为“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前海法院成立了四家外国法律和港澳台法律查明研究基地,为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外国法查明及准确适用提供便捷的渠道。[8]

 

为公正高效便利解决“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跨境商事纠纷,2018年6月29日,最高院分别在深圳、西安挂牌成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1号)第八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五)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六)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七)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八)其他合理途径。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国际商事法庭在此前规定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查明途径,并首次明确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这一查询途径。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http://cicc.court.gov.cn)于2019年11月29日上线,正式建立了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最高院联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蓝海法律查明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中政外国法查明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等五家机构共建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同时发挥最高院聘请的来自14个国家和地区的31位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域外法查明方面的作用,为各级法院和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查明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设立一级栏目“域外法查明平台”,在此之下,分“法律查明服务”和“法律查明资源库”两个二级栏目。“法律查明服务”包括“专家委员查明”和“专业机构查明”。“法律查明资源库”中建立了法律查明案例库,刊登涉及域外法查明的裁判文书。截至2020年3月15日,该栏刊登了52篇涉及外国法律查明和适用的判决和裁定[9]

 

综上,在“一带一路”政策推动下,我国已经建立了统一的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并已开始稳定运行,这给当事人和法院都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3.自贸区的探索

 

从2013年9月底在上海设立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中国截至目前已设立18个自贸试验区。


上图来源:http://www.gov.cn/guowuyuan/2019-10/15/content_5439753.htm


2016年12月30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34号)第11条中提出:“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人民法院审理的涉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了解查明途径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能提供、按照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亦不能查明的外国法律,可在一审开庭审理之前由当事人共同指定专家提供。根据冲突法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各个自贸实验区有自己的特色,自贸区法院对如何解决自贸实验区外国法查明难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审判研究,其中前海法院在外国法查明方面进行了最为前沿的探索和研究。

 

(1)广东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自贸区”)主要由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组成。[10]其中,前海法院是最高法于2014年12月2日批准设立的司法改革示范法院,受案范围包括深圳市的跨境商事案件和前海蛇口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等。[11]

 

前海地区属于广东自贸区政策的重要试点地区,因其毗邻香港的地位特点,前海法院审理、研究的涉自贸区案件主要以涉港民商事案件为主。2015年9月,最高法在前海法院挂牌成立了“港澳台与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基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一中心两基地”)。前海法院得利于最高法设立的“一中心两基地”以及其涉港案件审判经验,在外国法查明方面进行了前沿的审判研究。

 

2015年8月28日,前海法院制定了《域外法查明办法(试行)》[12],在《民通意见》和《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和流程,增加了外国法查明的途径以及明确了“无法查明”的具体情形和后果,统一了许多外国法查明案件中存在争议的裁判规则。

 

此外,前海法院进一步制定了《适用域外法案件裁判指引》(2017年2月10日通过)、《关于深入实施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10日通过)和《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认定涉港因素的裁判指引》(2017年2月10日通过)等制度,以提升域外法适用的专业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前海法院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港籍陪审员参与审判机制,建立了“精英法官+港籍陪审员+域外法查明专家”审理模式。港籍陪审员由法律、金融、保险、贸易、物流等领域的32名资深从业人士或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组,每次根据案件类型,采取“固定专业+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人选。[13]

 

(2)上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上海自贸区”)是中国设立的首个自贸区。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作为上海自贸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在2014年4月29日发布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对于自贸试验区内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当事人约定适用外国法的,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进行外国法的查明。当事人应对该外国法的内容负证明责任。无法证明外国法内容的,适用中国法律。”

 

2014年12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签订《外国法查明专项协议》,华东政法大学同时成立外国法查明中心,约定上海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就争议需适用的域外法律,当事人不能提供,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查明的,可以委托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提供相关外国法查明服务。

 

2017年12月30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以“服务保障‘一带一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为目标,在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供相关的域外法查明机构或查询平台,为当事人获取咨询信息提供便利;在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专家的域外法查明意见进行辩论,并依法予以审查。

 

(3)其他自贸区

 

其他自贸区法院暂未出台有关外国法查明的地方司法解释或具体裁判指引规定,但自贸区法院在其发布的地方性司法文件中都体现了最高院建立、完善外国法查明和适用机制的自贸区司法保障措施的意见。

 

例如,天津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发布了《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津高法发〔2015〕2号)强调了涉自贸区案件应该“探索建立专家陪审员机制,拓宽中外专家协助查明外国法渠道,充分发挥专家在推动程序公开、确保裁判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2015年4月2日,天津海事法院召开了“关于为天津自贸区建设提供海事司法保障新闻发布会”,重点推出了服务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若干举措,其中包括法院在审理自贸区案件时,应当“正确理解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确查明援引外国法律,满足自贸区建设国际化、高标准的司法需求。”具体应该通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利用其教学科研优势,建立外国法查明机制,解决审判实践中外国法难以查明确认的困境,确保涉自贸区案件审理中能够准确适用、援引外国法律。”[14]

 

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5]、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6]等自贸区法院也发布了类似的司法保障意见,建议在自贸区内完善法院的域外法查明渠道,建立与高校、外国法查明中心之间的合作和联系。2019年9月10日,四川自贸区法院与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合作,在四川天府新区正式成立了“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四川办公室”。[17]

 

三、法院实践操作情况


1. 总体(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的案例总结)



(2016年1月1日-2020年3月15日公开裁判文书统计)

 

上表是我们以“外国法”“域外法”作为关键词,对在“北大法律信息网”查询到的公开裁判文书进行的总结。公开裁判文书显示,查明并适用涉及的域外适用法的案例比例较2016年以前的数据有了很大提高。

 

在提供域外法方面,法院查明的途径包括:(1)当事人提供由域外执业律师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法律意见书;(2)当事人或法院委托外国法查明中心提供法律查明报告;(3)当事人提供法律条文或公开出版物;(4)法院依职权查询制定法条文、公开出版物以及相关判例。其中,自2015年起,委托外国法查明服务机构进行查明的案件开始增多。

 

在上表内11起未适用域外法的案件中,因“当事人未提供”的有4起,其中1起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主张适用香港法但未提供香港法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当事人未提供”认为无法查明香港法从而适用了中国法[18]。在当事人提供了域外法的案件中,法院不适用域外法的理由包括:(1)专家意见得出的事实结论被其他证据所否定[19];(2)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意见说明的不是法律适用问题,而是政策事实问题[20];(3)当事人提供的专家意见或判例与争议焦点无关[21];以及(4)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条文不能完整说明普通法适用法的具体内容[22]。因为“当事人未提供外国法”而直接认定无法查明并适用中国法的情况有所减少。

 

2. 自贸区内法院

 

(1)广东自贸区

 

根据从“北大法律信息网”检索到的案例,自2015年4月广东贸区成立以后,广东省涉及域外法查明案例有13件,其中涉及自贸区的案件共计9件。这些涉及域外法查明的案件中,大部分通过法院或者当事人委托蓝海法律查明中心进行查明。

 

深圳前海属于广东自贸区政策的重要试点地区,2015年2月2日至2019年10月,前海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8,030件,其中涉自贸区案件30,293件;涉港商事案件5,436件,占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数量的71.82%。截至2019年10月,前海法院适用域外法审理55件案件,其中,已适用香港法调解成功案件12件、判决22件。[23]

 

同时,前海法院已在注重积累先前案件已查明的域外法内容,以提高查明效率。例如,在香港某金融公司诉香港某贸易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4]中,前海法院除了适用法律专家针对本案出具的法律查明意见外,还直接引用了该院生效的首例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调解书中已经查明的相关法律。此举树立了将该法院生效裁判已经查明的域外法在另案中直接适用,另行查明的新范例。

 

此外,前海法院在当事人提交的外国法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并不会轻易直接适用中国法。例如,2018年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胜天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5]中,当事人委托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缺漏不明的情况,前海法院允许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再次委托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对适用法进行补充查明。

 

(2)上海自贸区

 

在2013年11月5日,上海自贸区成立一个月后,上海浦东法院开设了自贸区法庭,集中管辖浦东法院管辖的涉外商事案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事案件[26]。2019年10月19日,随着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的成立,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和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建立了临港新片区审判站,集中处理临港涉自贸区案件。[27]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审理的涉自贸区案件主要以金融商事类案件、知识产权类案件、房地产类案件为主,其中涉外及涉外资民商事类案件以投资贸易案件为主。

 

根据从“北大法律信息网”检索到的案例,在2013年9月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后,上海法院涉及域外法查明的案例有7件,其中涉及自贸区案件有1件。7个案件中,有2个案件未适用外国法,原因包括:(1)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文章未经过公证认证[28]、(2)当事人未提供选择适用的外国法[29]。在适用域外法的6个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委托了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进行了查明。

 

在另外1起涉及美国法适用的案件中,鉴于此前法院已经委托了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出具《意见书》,上海一中院认为申诉人提供的美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未予接受。[30]

 

(3)天津自贸区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贸区”)于2015年4月成立,主要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航运、金融类案件。2015年12月24日,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挂牌成立自贸区法庭,集中管辖涉自贸区的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等民商事纠纷;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了空港保税区内的民五庭集中审理涉自贸区案件。

      

根据从“北大法律信息网”检索到的案例,天津自贸区涉及域外法查明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航运类案件。在2015年4月天津自贸区以后,我们检索到了6起域外法查明案件,其中5起均属于涉自贸区案件。在全部6起域外法查明案件中,4起案件适用了域外法:有2起案件由法院或当事人委托中政外国法查明中心进行查明,2起案件由法院查询公开出版物查明并适用。未适用域外法的2起案件均是涉自贸区案件,均涉及收货港为巴西的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法院认定当事人未能证明巴西当地法规存在收货人提货的强制性规定。[31]

 

(4)浙江自贸区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浙江自贸区”)于2017年3月成立,涉自贸区交易以石油、矿砂等商品国际贸易为主。2017年12月,经浙江省机构编委办正式批复,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更名为宁波海事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法庭,管辖与浙江自贸区相关的贸易、金融、知识产权等商事纠纷。[32]

 

根据从“北大法律信息网”检索到的案例,在浙江自贸区成立之后,浙江地区涉及域外法查明的案件有10件,其中涉自贸区的1件案件中未适用域外法,而其他9件非自贸区案件均适用了域外法。在未适用域外法的涉自贸区案件中,当事人提供了《美国联邦法规汇编》海关职责部分的法律条文,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条文不完整,并且美国系判例法国家,当事人除了提交完整法律法规,还应该提供相关判例,法院因此认定当事人没有完成提供外国法的义务。[33]

 

就部分未公开的案例,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海事法庭调研组在2019年3月在《中国海商法研究》上发表了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问题的审判实践调查分析[34],就其自2011年至2018年宁波海事法院涉及域外法查明的案件进行了大数据统计以及类型化分析。自2011年2018年,宁波海事涉外案件结案数为2176件,涉外案件判决结案数为603件,适用外国法裁判数为14件(包括有个别系列案件),占涉外案件结案数的0.64%。涉及的域外法包括:香港、利比里亚、日本、墨西哥、巴拿马和英国。

 

宁波海事法院总结了适用域外法的案件的特点,包括:(1)绝大多数案件系由当事人提供外国法。个别案件中,曾有法官主动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通过购买书籍等资料进行查明[35];(2)当事人提供外国法通常以外国法律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个别案件中,也有提供外籍证人的证言并由该证人出庭陈述的情况,该案中由于证人身份未经公证认证,法官最终未对其证言和意见予以采纳[36];(3)法律意见书的采纳率较低,这受限于法官对该外国法律了解的程度,对外国法所做的多数为针对法律意见书本身的形式审查,即材料及人员身份是否经过公证认证等程序以证明正当、合法性,以及材料的内容是否属于完整明确、逻辑周详的阐述;(4)成文外国法律适用的几率大于判例法适用的几率。成文法和判例法的查明难度存在差异,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适用成文法,在涉及判例法的案件倾向于认定为“无法查明”[37]。这对于我们了解其他法院实践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5)其他自贸区

 

由于成立时间、自贸区案件类型等因素,我们未检索到太多其他自贸区有关域外法查明的案例。除上述自贸区案例外,我们检索到的1起最高院于2019年4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作出的再审裁定,其中,最高院分析了举证责任并综合考虑了其他证据,否定了当事人提供的菲律宾法律专家出具意见的证明力。[38]

 

四、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http://cicc.court.gov.cn)于2019年11月29日上线,这是最高院联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蓝海法律查明中心、中政外国法查明中心、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等五家机构共建统一的域外法查明平台。

 

1.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

 

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前身是“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成立于2014年,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民非组织,由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是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2019年10月,原“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在原来法律查明平台的基础上,开始提供国际商事调解服务,就此更名为“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39]蓝海法律查明中心服务过的法院包括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前海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此外,蓝海法律查明中心也为仲裁机构、律师、企业及政府机关等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务。[40]

 

在“无讼案例”“北大法律信息网”检索“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去除同系列案件后,该中心接受法院或当事人委托进行查明的判决、裁定有13起。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蓝海法律查明中心提供的服务地域范围较广,为大湾区以外地区的法院或当事人也提供查明服务。上述公开案件信息显示,蓝海法律查明中心目前主要服务的法院集中在广东省,特别是集中在前海法院。在上述13起案件中,有8起涉及香港地区法律,1起涉及台湾地区法律。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在查明港澳台法律上资源丰富,存在一定经验优势。蓝海法律查明中心也是目前唯一可以通过当事人在线申请的方式委托提供法律查明报告的域外法查明机构。

 

2.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

 

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成立于2014年,案例成果有16件。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山东省、福建省和广东省的十多家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签署了域外法查明专项合作协议,为法院委托查明的域外法出具查明报告。


在“无讼案例”“北大法律信息网”中检索“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去除同系列案件后,该中心接受法院或当事人委托进行查明的判决、裁定有10件。

 


根据上述数据,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主要服务的法院集中在江浙沪地区,涉及的查明案件以合同类案件为主,涉及的域外法包括韩国法、美国某些州法、英国法、匈牙利法等。在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查明的10起案件中,9起案件都是法院委托查明中心进行查明,有1起案件是当事人委托查明中心进行查明。相比较于蓝海法律查明中心,华政外国法查明中心更多是法院直接委托其来协助特定案件进行域外法查明,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方面较蓝海法律查明中心要少。

 

3.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

 

中政外国法查明中心成立于2014年11月,由最高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建立,主要依托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以及来自其他各高校的外国法查明专家。该中心同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的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

 

在“无讼案例”“北大法律信息网”中检索到的4起中政外国法查明中心提供意见的案件中,受理案件法院包括:天津海事法院、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大连海事法院。从地域上来看,委托中政外国法查明中心对域外法进行查明的案件集中在京津冀地区。

 

在中政外国法查明中心自行整理的6起案件中,涉及纠纷类型主要是合同类纠纷,包括股权转让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国际投资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以及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查明的法律涉及蒙古法、墨西哥法、法国法、英国法、美国纽约州法、新加坡法。[41]

 

4. 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法学院于2016年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建立了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大查明中心”)。据该中心介绍,自成立以来,武大查明中心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等法院就涉外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大量法律咨询意见。[42]目前“无讼案例”“北大法律信息网”库中尚未检索到由该中心提供查明服务的判决或裁定。

 

5.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

 

除以上三个法律查明中心以外,根据最高院与高校各查明中心签订的《关于共建“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台”合作框架协议》,首批东盟国家法律数据库与法律查明线上平台建设预计于2020年12月建成,最高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将与西南政法大学在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的基础上共同建设西南政法大学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43]虽然目前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原则上可以提供法律查明服务,但在“无讼案例”“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尚未有采用其出具报告进行外国法查明的案例。

 

五、结语

 

域外法查明一直是涉外案件审判中的一大难题。如何查明案件涉及的域外法,并且正确适用域外法,一直都是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无法越过的难题。在“一带一路”倡议发布以及自贸区建设之后,有涉外因素的案件逐渐增多。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和自贸区法院已在进行积极探索,特别是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的设立,让法院和当事人有了更为便捷、权威的查明途径,缓解了法院面临此类案件的查明、适用域外法压力。

 

但是,我们同时也看到,在域外法查明方面还有很多可发展的空间,包括不同域外法查明中心所出具的查明报告不一致或者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外国法查明证据不一致情况下法院该如何认定查明报告的效力,对域外法查明中心的外国法专家的资质要求,在复杂案件中外国法专家出庭接受询问制度等。我们认为,随着案件经验的积累,我国法院可以在域外法查明方面形成更具有操作性和灵活性的指导细则。


注释:


[1]参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自贸区法庭一年受案380件 案件呈现六特点四动向”,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来源:http://ftzcourt.gov.cn/zmqweb/court/detail?id=64615,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2]参见闻长智(深圳前海法院院长):《适用香港法裁判的“一带一路”效应》(上),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1日第五版。

[3]参见胡建新,徐嘉婧,王连生,李书芹;《关于外国法查明及适用问题的调查分析——以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实践为例》,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年1号期刊,第42页。

[4]参见高晓力:《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外国法的查明》,载《武大国际法评论》2014年第1期,第334页。

[5]参见沈红雨:“‘一带一路’背景下国际商事诉讼与域外法查明制度的新发展”,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来源:http://news.tom.com/201811/491504676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6]参见肖芳:《外国法为何难以查明》,载《法学》2014年第10期,第116页到126页。

[7]参见中国-东盟法律与司法信息中心:“中国-东盟区域外国法查明的机制构建”,来源:http://law.china-aseanlawinfo.org/qikan/151018543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8]参见法制网:“最高法:建立外国法查明平台 推广自贸区审判经验”,发布时间:2017年3月10日,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7-03/10/content_7047186.htm?node=6148,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法律查明资源库”,来源: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9/,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10]参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简介,来源:http://ftz.gd.gov.cn/zmsyqjj/content/post_917243.html#zhuyao,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11]参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法院基本情况,来源:http://szqhcourt.gov.cn/fyjj/fygk.aspx?cls=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12]2015年8月28日通过,2017年2月10日修订。

[13]参见南方日报:“前海法院探索域外法查明及适用机制创新”,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来源:http://sz.southcn.com/content/2018-12/14/content_184462367.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14]参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港东疆片区:“天津海事法院出台服务天津自贸区建设措施”发布时间:2015年6月29日,来源:https://new.dongjiang.gov.cn/contents/26/450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15]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浙高法(2018)90号](2018年5月23日发布)。

[16]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中发挥带动总用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0年1月发布)。

[17]参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蓝海中心四川工作室在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正式揭牌”,发布时间:2019年9月11日,来源:http://tfxqc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9/09/id/4737540.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18]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第2110号民事判决书。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第319号民事裁定书。

[20]参见广州海事法院(2016)粤72民初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

[2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第2704号民事裁定书、天津海事法院(2016)津72民初第805号民事判决书。

[22]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第5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72民初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16)津72民初第805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肖波:《“前海模式”驱动“双区”发展——深圳前海法院创新举措服务保障区域经济发展工作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12月1日。

[24]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

[25]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第905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中国法院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挂牌成立”,发布时间2013年11月8日,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1/id/112431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27]参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和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临港新片区审判站挂牌成立”,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2日,来源:http://www.ftzcourt.gov.cn/zmqweb/court/detail?id=6042,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28]参见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上海海事法院(2014)沪海法商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申第429号民事裁定书。

[31]参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第17号民事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16)津72民初第805号民事判决书。

[32]参见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宁波海事法院自贸区海事法庭昨在舟山授牌”,发文时间:2018年3月9日,来源:http://zfxx.ningbo.gov.cn/art/2018/3/28/art_2473_19839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33]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第49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胡建新,徐嘉婧,王连生,李书芹:《关于外国法查明及适用问题的调查分析———以宁波海事法院审判实践为例》,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9第30卷第1期,第42到49页。

[35]参见(2013)宁波海事法院甬海法商初字第635号、第636号民事判决书。法官通过购买日本商法翻译书籍,查询《日本商法》、《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以及货物赔偿数额作出了认定。

[36]参见宁波海事法院(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

[37]参见宁波海事法院(2012)甬海法温商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

[3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第319号民事裁定书。

[39]参见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创新型、国际化的一站式跨境法律服务平台”,来源:http://www.bcisz.org/html/guanyuwomen/,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4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3日,来源: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38/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4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3日,来源: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41/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4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3日,来源: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45/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4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西南政法大学中国 - 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3日,来源: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39/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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