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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段金牌律师 | 浅析股权众筹在国内的兴起

2015-09-09 黄浩 段和段金牌律师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模式自2011年进入中国后,一大批众筹网站相继成立并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正在改变创业投资的传统理念,各类众筹模式的兴起也日益拓宽大众投资渠道。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满足大中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新三板、股权众筹的兴起给广大的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而股权众筹由于低门槛、易接受、高人气,更是大行其道,蓬勃发展。

股权众筹发展的环境背景


股权众筹发迹于海外,引入国内后在立法、操作层面上均存在不少空白,这为股权众筹的良性发展埋下了隐患。继政府高层首次发声,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管理办法》),旨在对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然而,《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定义为私募性质,与从国外引入的公募初衷大相径庭,致使行业内非议甚高。此后,各项意见接连出台,2015年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特征,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进一步增加其具有“大众”的特征,自此,“股权众筹”定义基本尘埃落定。严格的“股权众筹”系指公募股权众筹,目前仅有阿里、京东、平安取得平台运营资质;而一般市场上广泛标识的 “股权众筹”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中,修改称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系指私募股权众筹。本文以下所说的股权众筹系指后者。

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

1. 融资方。指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发布可出让一定股权比例以获得融资的创业项目企业。

2. 投资方。经众筹平台认证的合格互联网用户,其利用网络支付等方式对有投资价值的创业项目进行小额投资,待项目融资成功后,该用户获得创业项目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

3. 众筹平台。指连接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媒介,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将项目融资方的创意和融资需求信息发布供投资方选择,并在融资成功后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

股权众筹的运营

1. 投资方式

由于面向一定人数的投资方进行筹资,这部分人如何与融资方形成有效链接成为一个法律问题。现行有效的一种方式是,让融资方和一部分投资方(一般为领投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然后由这个已经成立的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与剩余投资人(跟投人)再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形成合伙企业嵌套的模式。另一种方式是股份代持,即其中一些股东代持投资方的份额,被代持者成为隐名股东。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规避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的众筹人数上限,但这也可能存在事后出现利益纠纷时,难以保障投资方权益的问题。

2. 退出机制

目前股权众筹的退出方式主要为上市和转让。在股权众筹的环境不够成熟,配套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更多的融资方希望通过登上新三板这样的舞台获取更多的资源。同时,投资方也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权,获取回报。但通常上市门槛高,股权转让面临合同限制,所以需要另外摸索更有效的退出机制。

股权众筹涉及的法律风险

1. 刑事法律风险

股权众筹依托互联网的发展,首先需要考虑刑法的相关规定: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犯罪面向不特定对象,表现为承诺还本付息;股权众筹面向互联网用户,并且在融资前必须向投资方承诺回报,这些相似的方面将会模糊二者之间的界限,不注意就会陷入刑事风险中。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公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非公募的股权众筹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前提下,应避免涉嫌此罪。

(3)集资诈骗罪。此罪属于诈骗罪,股权众筹基于互联网平台运作,投融资方之间信任度低,一旦融资方出现经营不善、资金不畅等不良情形,则很容易被认为构成此罪。

2. 民事法律风险

最近闹的沸沸扬扬的“股权众筹第一案”,融资方诺米多和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争议点之一集中在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委托关系还是居间关系,这其实也是整个行业内的共性问题。《管理办法》第五条提出,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据此,股权众筹平台在投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行为为居间行为,与融资方、投资方签订的合同应为居间合同。股权众筹平台需对融资方项目负有监管义务,好比淘宝为买卖双方搭建平台提供中介服务时需对卖方商品的真伪进行监督管理。

另外,监管层还为股权众筹平台划出了几道红线:不得兼营P2P网贷,不得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对众筹项目提供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这些都是为防止股权众筹在发展的过程中因为走得太急、太快而产生麻烦。

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股权众筹的合法途径被设定为私募众筹;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国家层面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真正的股权众筹必将成为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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