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曝光!镇江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镇江发布
2024-09-08

消费欺诈、虚假宣传、食品安全

……

一年一度的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了

如何避免在日常消费中“踩坑”?


3月14日

镇江市市场监管系统

2023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揭晓

一起来看!

↓↓↓

01

江苏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25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2022年8月,根据举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苏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成人教育网上培训及全日制大专学生的招生工作,经营期间通过展示虚假的荣誉称号牌匾彰显公司的“实力”,利用“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宣传便捷的入学模式、诱人的考试政策等吸引学员报名,但最终宣传内容未能兑现。该案中,共有300余人通过当事人申报全日制大专,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前,学历提升领域的教育消费需求旺盛。当事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获得学历的“捷径”、以“免考包录取”、“挂科代考”等承诺诱导消费者报名,正是利用了消费者渴望快速提升学历的心态,从而达到收取高额报名费用的目的。本案查办挽回涉案消费者的经济损失,规范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消费环境。

02

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7月4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一楼房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27日,一审判决胜诉,2023年12月11日,二审维持原判。

2022年2月21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镇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售楼处的沙盘模型中用绿篱分隔成院子形状;《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含有“……(或地面绿地)相毗连的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经调查和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说明,一楼南面绿地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商通过虚假宣传,擅自将公共场地划分给一楼业主“专有使用”,变相提高了一楼房屋的价值属性,获取高额利润。本案的查处,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平息了其他业主的举报投诉及信访事件,同时也是坚决执行《民法典》对物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03

京口区某卤菜经营部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猪肉

产品案

2023年8月23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京口区某卤菜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猪肉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警告,罚款8万元。

2023年3月24日,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案件线索交办函》及相关材料,依法对京口区某卤菜经营部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以来,从许某、陈某处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猪口条、猪蹄等,合计46850元。至案发,相关产品已制成卤肉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记录销售情况,时间过去较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未经检验检疫的走私冷冻猪肉流入市场,不仅会带来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还极可能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相关案件,严厉打击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走私猪肉的违法行为,警示食品经营者要严格守法经营,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4

扬中市某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

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5月30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中市某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2000元。

2023年4月18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扬中市某珠宝店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至4月25日开展店庆6周年活动,活动海报印有“购物免费抽大奖(一等奖:万元钻戒1枚;…)”等内容,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各等次奖的奖品价格、参与条件、弃奖条件,且抽奖券上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当事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商家在推出优惠券、代金券、预付卡等促销活动时,常常会标注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商家以为凭这一句可以在纠纷时占据上风,其实这种“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维权防范意识,促进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守法诚信经营。

05

扬中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吐司产品时作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30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中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吐司产品时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罚款12万元。

2023年4月14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扬中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吐司随机抽样7个品种进行检测,其中鲜奶炼乳吐司中反式脂肪酸实测值为0.61、蛋黄奶酥吐司中反式脂肪酸实测值为0.37,检测结果与吐司包装上“不含反式脂肪酸”内容不符。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吐司包装袋上印有“本店全线手工吐司经四大权威机构检测证实 不含反式脂肪酸好吃更放心”内容,且店堂内货架上宣传牌印有“不含反式脂肪酸 全线手工吐司产品 结论来自检测机构”等内容,进行了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5月30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越来越关注养生和健康食品,商家也不断用各类养生、健康概念花式营销吸引消费者。在各种“健康食品”宣传中,“不含××” “低××”“富含××”等是常见的卖点,对消费者来说,这些商品也更有吸引力。商家在宣传时要符合商品的实际情况,只顾营销噱头是不可取的。

06

某房地产镇江分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

自立收费项目加价收取电费案

2023年3月2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房地产镇江分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2021年10月10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材料,反映当事人在对租赁的商铺进行转供电时加价收取电费,要求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经核查,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自立收费项目向终端用户收取0.39元/度的用电服务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通过该案的查处,市场监管部门清理了辖区内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行为,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07

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

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3年11月27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房地产销售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万元。

2023年7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房地产销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经查,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将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一律视为要约邀请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豁免,而对出卖人与买受人在逾期履行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中存在明显不平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平等,实质是加重买受人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润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房地产是关系到民生领域的行业,而房屋合同更是关系到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利用房屋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以及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本案,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努力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08

张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案

2022年11月7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网上购买的减肥胶囊服用后有头昏、恶心、呼吸困难等症状。执法人员初步研判可能存在非法添加的情形,经筛查送检,减肥胶囊中添加有化学物质盐酸西布曲明(国家禁止添加)。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该行为背后可能隐藏一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犯罪链条。2023年3月16日,句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共同办理。经共同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从2021年起,从网上购买“桑叶粉”、“玉米淀粉”、“盐酸西布曲明”等原料经混合后灌装于各种颜色的胶囊中作为减肥食品在微信朋友圈等网上进行销售,已销售减肥胶囊4万余粒,库存2万余粒,涉案金额75万元。

张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等待刑事判决。至此,这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减肥食品的犯罪链条已全部铲除。

西布曲明副作用大,会造成心率加快、血压增高,严重时可导致中风甚至死亡。早在2010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即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近年来,年轻女性朋友热衷“减肥”“瘦身”,急于找“快钱”,不顾身体健康一心投入“减肥药事业”,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伤财又伤身。减肥是对健康和美丽的追求,要尊重科学,讲究科学,制售假减肥药害人害己,切忌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

09

江苏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9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苏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堂中悬挂“可以治疗26种常见慢性疾病”的宣传牌。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以体验活动、参加庆典等方式,利用经营场所悬挂宣传牌、锦旗以及面授等宣传形式,对其所售产品(均为普通食品)、服务开展虚假宣传。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当事人对其销售的普通食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5月5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经后续整改落实情况跟踪检查,当事人已将店堂内的宣传牌和锦旗拆除,未发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10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2023年7月18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张某生产销售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涉案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023年7月3日,经群众举报,丹徒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张某制售假冒牛栏山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假冒“牛栏山”商标的白酒两个批次近500箱,现场存放有用于制造灌装假冒白酒的原料酒二桶近6吨并存放有大量标示“牛栏山”商标的空瓶、瓶盖、手提袋、外包装箱;现场发现灌装机、压盖机,空气压缩机、扫码仪等生产设备和工具,违法案值3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因其构成犯罪,丹徒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铤而走险利用各种方式方法制假售假,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与公安机关共同对案情进行研判,取得共识,市场监管部门就违法行为界定、非法产品追溯等环节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依法办理移送手续,有力推动了案件查办工作。案件的查办对行业从业者起到了警示作用,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来源:中山东路4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镇江发布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