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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I 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典型问题及工作思路探析

刘丽洪 道琼斯风险合规 2022-07-26


编者按


从FATF《四十项建议》看,对现有客户业务关系进行持续的尽职调查(以下简称持续尽职调查),是对现有客户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之一。然而,看似简单的措施,当面对上千万、上亿的客户数量,及其“天量”交易时,金融机构落实持续尽职调查措施将面临巨大难题。从目前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措施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与国际标准、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差距较大。本文结合监管实务和经验,解读国际标准对持续尽职调查的要求,指出当前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工作存在的典型问题及成因,并对金融机构实施持续尽职调查的方法和路径提出了建议。


一、国际标准对持续尽职调查的要求

FATF《四十项建议》的第十项建议规定的金融机构 “可采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如下:……(d)对业务关系采取的持续的尽职调查,对整个业务关系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正在进行的交易符合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业务、风险状况(必要时,包括资金来源)等信息吻合。

第十项建议的释义规定,“各国应要求金融机构通过审查目前保存的信息,确保客户尽职调查所收集的资料、数据或信息的时效性和相关性,特别是对高风险客户而言”。

从上述标准看,笔者认为

(一)金融机构不但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还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的存续期间,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

(二)金融机构应持续地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关注客户身份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确保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与客户当前实际情况相符,及时根据客户身份信息评估或调整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三)金融机构应对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交易进行监测,确保客户发生的交易与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洗钱风险状况相符,否则应当采取尽职调查措施或管理和控制措施,并考虑提交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

(四)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根据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对洗钱高风险客户加大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测的频率和强度;

(五)持续尽职调查与可疑交易报告有交叉,但是持续尽职调查更强调对客户身份信息的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

  二、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从监管实践来看,一方面,当前不少金融机构对持续尽职调查的内容和开展程序存在不少疑惑;另一方面,现有法规对持续尽职调查的要求也不是很明确(《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提出持续尽职调查的要求)。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工作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其成因如下:

(一)管理架构不明晰,实际操作风险敞口较大

1.管理架构方面

(1)没有构建清晰的持续尽职调查管理机制。

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庞大而复杂,涉及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支行(营业部)等层面,涉及客户、产品、渠道、运营等多个业务条线。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支行(营业部)等不同层级的职责是什么?客户、产品、渠道、运营等业务条线的职责是什么?不少金融机构在管理机制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定。金融机构的总行(总部)、分行(分公司)、支行(营业部)等层级之间,客户、产品、渠道、运营等业务条线之间,在涉及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方面存在各自为战、缺乏工作协调与协作、缺乏信息共享与沟通等问题。

(2)没有制定完善的持续尽职调查内控制度。

当前,不少金融机构有关持续尽职调查的规定,零星见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高风险客户管控、可疑交易报告等内控制度规定中,没有形成系统的、完善的持续尽职调查内控制度。什么时间点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客户出现什么样的异常行为或异常交易时,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对不同重要性和风险程度的客户,对应采取什么强度的尽职调查措施?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中缺少这样的关键性条款。

(3)没有开发强大的持续尽职调查信息管理系统。

当前,不少金融机构没有开发具有持续尽职调查功能的反洗钱系统。金融机构把有关反洗钱工作的科技资源更多地投放在可疑交易监测或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方面。在面对上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客户数量,以及这些客户对应的“天量”交易的现实情况下,金融机构不开发出功能强大的持续尽职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很难有效地开展持续尽职调查,该项工作就会成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4)没有配备专门的持续尽职调查管理队伍。

金融机构要做好持续尽职调查工作,需要一支专业的、充足的、稳定的队伍,尤其在负责客群管理的各业务条线。当前,不少金融机构尚未在管理客户的业务条线配备负责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也未建立专门的团队负责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有时由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岗或客户经理岗兼任。在可疑交易分析岗和客户经理岗工作量已经“饱和”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很难做好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更重要的是,持续尽职调查和可疑交易报告本质上是反洗钱的两个阶段,并不能互相替代。

2.实际操作方面

(1)客户身份信息异常,未采取持续尽职调查措施。


  • 个人客户登记的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1999)规定的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编码规则;


  • 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年龄小于45周岁,但是身份证件有效期为长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五条规定: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 个人客户年龄超过70岁,但职业登记为“体力劳动者”“在职脑力劳动者”等通常非高龄客户从事的职业类别;


  • 个人客户同时是金融机构的机构客户的法定代表人,职业却登记为“失业、无业或离退休”等情况;


  • 个人客户在金融机构有种业务,各业务条线留存同一客户的信息差异较大,个人客户在信用卡条线或个人贷款业务条线留存了客户的单位名称,该客户借记卡业务条线职业却登记为“失业、无业或离退休”等情况,个人客户的职业登记为“失业、无业”等情况,却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领取薪金;


  • 个人客户存在“同一手机号码对应5个及以上不同客户”的情形,地址登记为多省份地址;


  • 机构客户登记的营业执照号码不符合编码规则,甚至营业执照有变造的痕迹;


  • 机构客户存在“5个以上客户登记同一授权办理人”的情形,甚至“同一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相同身份证号码)对应多个姓名”的情况;


    例如,15个机构客户的注册地址为多省份地址,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各不相同,短期内经由同一授权办理业务人员陈某以开立账户形式与某行建立业务关系,且均称陈某为其单位员工。其后,上述15个机构客户均先后由王某、李某统一授权办理业务人员,与该行维系业务关系。上述15个客户当前实际经营地址均为“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1单元10C室”(面积为28.45平方米,均由北京×有限公司无偿提供)。其中,10个客户在某期限内由于“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的突然启用,且大量资金迅速进出”触发预警。


  • 机构客户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或吊销营业执照,客户状态为“正常”。


(2)机构客户或个人客户(产品户除外)涉及有权机构查询,未采取持续尽职调查措施。

  • 机构客户或个人客户涉及公、检、法机关查询;

  • 机构客户或个人客户涉及监察委员会协查;

  • 机构客户或个人客户涉及人民银行行政调查;

  • 机构客户或个人客户涉及海关或税务部门协查;

  • 机构客户或个人客户涉及其他有权机构协查。


(3)客户交易与身份信息、业务状况不匹配,未采取持续尽职调查措施。


  • 客户办理的业务与客户正常金融行为不符


    例如,张某,在某证券公司办理的业务特征如下。①该客户一段时间内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累计转账金额较大,多银行主辅资金账户累计转账金额较大,且具有“快进快出”的交易特征。20日内,该客户资金转入累计600万元,共10笔,资金转出累计600万元,共10笔。②该客户近年来发生的证券交易金额较小,只有28万元,与银行账户和资金账户累计转账金额较大、多银行主辅资金账户累计转账金额较大的交易特征不符。


  • 客户存在“一人控制多人”的异常特征


    例如,某证券公司存在 20个IP地址共涉及6组不同的客户群体,且均存在疑似“一人控制多个客户的证券账户,故意拆分资金,隐瞒账户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异常情形,具体异常情形是:


    ①多名客户留存的地址相同或相近,其中14名建立客户号日期相近(5日以内),有一定关联关系;

    ②存在同一人控制多个客户交易的异常情形。

    多人使用同一IP地址、使用过1个相同MAC地址、使用过1个相同IMEI地址、使用过相同的UUID地址进行交易;

    ③存在多个客户短时间内同向交易同一股票的异常情形。


  • 客户留存职业与累计交易金额不符


    例如,李某,年龄二十岁左右,职业登记为“在校学生”,工作单位登记为“无”。不到一年时间内,该客户贷方累计交易金额约为12亿元,贷方累计交易笔数为400笔,借方累计交易约为12亿元,借方累计交易笔数440笔,累计交易金额巨大,且存在“单笔交易金额巨大”“账户资金快进快出、过渡性质明显”等异常交易特征,上述交易行为与客户登记的职业不符。


  • 客户留存职业与办理高风险业务行为不符


    例如,朱某,年龄三十岁左右,职业登记为“在校学生”,工作单位登记为“学生”。不到一年时间内,该客户共发生3笔大额柜台存现交易,存现金额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750万元,存在“单笔、累计存现交易金额巨大”等异常交易特征,上述交易行为与客户登记的职业不符。


  • 客户经营规模与累计交易金额不符


    例如,某机构客户注册资本为10万元。短期内,该客户累计借方交易金额2400万元,贷方2400万元,交易规模与注册资本不符,并存在“集中转入,集中转出,快进快出”的异常交易特征,每日借方交易金额与贷方交易金额基本相同,单笔交易金额整千或整万。该客户交易对手共60个,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客户法定代表人与其交易对手赵某等4人控制了多家公司,上述自然人和其控制的公司账户存在大量转账交易,关联特征明显。


此类问题还可以总结出很多,例如,未对通过信用卡溢缴款的方式进行跨境POS机刷卡的客户,开展持续尽职调查措施;未对开立NRA账户且交易存在异常的客户,开展持续尽职调查措施等。

(二)原因分析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方面,当前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认知,还停留在登记法规要求的自然人客户九项和机构客户二十项基本身份信息的水平上,没有认识到反洗钱工作需要对客户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才能有效降低洗钱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所有客户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难度非常大,在金融机构决策层、高级管理层没有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知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并无动力真正推动此项工作。

  三、对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的建议

面对“海量”的客户,以及“海量”客户对应的“天量”交易,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情况异常复杂,难度非常高,且工作量巨大。这就需要金融机构有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持续尽职调查工作进行保障;有完善、操作性强的内控制度,对持续尽职调查工作进行规范;有功能强大的管理信息系统,对持续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科技赋能;有一支专业、充足、稳定的队伍,为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人力支持。

(一)构建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管理机制

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是做好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的保障,金融机构应做到分工明确,“守土有责”。

在总行(公司)层面。总行(公司)负责制定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的持续尽职调查内控制度;负责开发和维护持续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的检查和监督;负责指定涉及跨业务条线、分行(分公司)客户的归属等。

笔者认为,划分客户归属的原则是:客户归属明确的,“谁的客户谁负责”;客户归属不明确的,“谁得益谁负责”或“谁得益大谁负责”。还可考虑“谁见客户谁负责,谁办业务谁负责”等原则;贯彻上述原则仍分不清归属的,经高级管理层研究后,由反洗钱牵头部门指定负责部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做好客户的持续尽职调查,甚至可以说做好反洗钱工作,一个重要前提是金融机构需将客户划分出归属主体单位,压实主体单位责任,否则容易出现“反洗钱牵头部门一家忙乎,其他家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局面。

在分行(分公司)层面(管理类分公司除外)。分行(分公司)负责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客户管理的各业务条线部门,或者在分行(分公司)层面设立专门的团队,按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工作。分行(分公司)应将在持续尽职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各方面问题,及时反馈至总行(公司)层面。

在支行(营业部)层面。支行(营业部)负责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对客户开展现场的尽职调查措施。基层“一线”展业人员或客服人员在接触客户过程中,会获得客户大量的“活信息”,这些信息甚至会对客户洗钱风险的判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一线”展业人员或客服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及时补录至持续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

一方面,金融机构应考虑建立持续尽职调查工作质量评估或监督机制,尽量防止出现“尽而不查”“查而不实”“实而不控”的现象;另一方面,如果同一客户在不同时段、不同条线、不同渠道、不同场景触发持续尽职调查,各部门应通过管理机制、工作流程或持续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共享信息,避免出现同一客户的多部门持续尽职调查结果互相矛盾的情况。

(二)制定持续尽职调查工作内控制度

结合当前实施的以及即将实施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考虑目前金融机构面临的外部威胁案例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工作内控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及情形。

(1)考虑规定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和身份信息更新及时性的条款。

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期限、职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益所有人时,金融机构应及时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并更新客户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

客户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提示客户更新相关资料信息;对于未在合理期限内(例如3个月内,或经过高级管理层审批)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情形,金融机构应终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2) 考虑规定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现客户身份信息或留存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异常,应采取持续尽职调查。

异常特征包括但不限于[1]

  • 多个机构客户(5个以上)注册地址相同或相近、注册时间相同或相近;

  • 多个机构客户(5个以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受益所有人为同一人,且来自本地区外(尤其是贫困地区人员);

  • 多个机构客户(5个以上)登记同一手机号码或授权经办人员,且机构客户注册地互不相同;

  • 机构客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码不符合编码规则;

  • 个人客户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不符合编码规则;

  • 多个个人客户(5个以上)登记同一手机号码,且住所地互不相同;
  • 多个个人客户(5个以上)登记同一住所地(一家人除外);
  • 多个个人客户(5个以上)由同一人代理开户或办理业务。

(3)考虑规定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采取持续尽职调查。

(4)考虑规定客户身份或业务与其行为或资金交易不匹配时,采取持续尽职调查。

金融机构应关注现有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与客户身份信息、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不合理的情况。此部分也是金融机构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的核心,难度最高,工作量最大,此类异常特征包括但不限于(以银行为例):

  • 多个不同客户(5个以上)网银、手机银行交易对应同一设备号、手机号码或者IP地址;

  • 机构客户频繁发生“公转私”或“私转公”交易,交易方式以非柜面业务为主,交易涉及全国多地区;

  • 交易备注出现会员号、币、充值等敏感词,交易IP地址涉及境外跨境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交易对手涉及全国多地区;

  • 机构客户开户日期与注册成立日期相隔时间较近,资金交易规模与常理(企业成长规律、业务规模、行业知名度、注册资本等)明显不符;

  • 客户单笔交易金额呈现明显规律性,规避大额交易监控,接近或等于整数金额、整数倍数金额、规律性特征的金额、带有标记性的小数等;

  • 客户夜晚或凌晨时间段交易笔数、金额占比较高,有悖于正常交易模式(娱乐、餐饮等行业等相对正常情形除外);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交易规模远超正常水平,单笔金额、累计笔数或金额与个体工商户业务规模明显不符;

  • 个人客户频繁出现转入资金后迅速提取现金,不留余额,单笔柜面取现金额频繁接近大额标准(接近5万元)、自助设备取现金额有关联的笔数累计接近2万元限额;

  • 个人客户在境外或边境城市自助设备频繁发生接近限额的支取现金,或频繁进行POS机消费;

  • 个人客户职业为职务犯罪高发职业,发生大额现金存取;

  • 个人客户账户资金余额或交易规模、方式,与客户年龄(未成年、老人)、低收入职业明显不符。

  • 此类异常行为或交易还可以总结出很多,例如:资金流速发生明显变化、客户倾向于洗钱高风险金融产品或服务、与洗钱高风险地区客户或洗钱高风险客户频繁发生交易等。


这些异常特征可能与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内容有交集,甚至不易区分。在此要提示的是,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更强调对客户身份信息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把控。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则更强调在客户身份信息真实、完整、有效的情况下,客户的交易出现异常,是否提交相关客户的可疑交易报告,此可疑交易报告可能涉及什么上游犯罪等。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更像是为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提供“后勤”支持。

2.开展持续尽职调查的契机及频度

金融机构在恰当的时点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工作,是有效降低洗钱风险的必要条件。金融机构开展持续尽职调查的时机主要有三类。

(1)定期工作安排触发的持续尽职调查。

  • 客户身份信息异常类触发持续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考虑对此类情况每季度、每半年开展持续尽职调查。


  •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结果定期审核触发持续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设定开展持续尽职调查的频率。例如:


-- 低风险客户每一年或两年定期审核时触发持续尽职调查;

-- 中风险客户每半年或一年定期审核时触发持续尽职调查;

-- 高风险客户半年定期审核时触发持续尽职调查,甚至结合客户的重要程度,可考虑在每天、每周、双周、每月、每季度触发持续尽职调查。


笔者在此要特别建议的是,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质量较差,金融机构应考虑加大对中、低洗钱风险等级客户开展持续尽职调查的频率。


(2)不定期工作或突发事件触发的持续尽职调查。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公检法部门查询活动、人民银行行政调查活动、其他有权机关查询活动等涉及的客户。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持续的尽职调查。

(3)全天候监测异常交易结果触发的持续尽职调查。

  • 客户身份或业务与其行为或资金交易不匹配。例如本文“应考虑规定客户身份或业务与其行为或资金交易不匹配时,采取持续尽职调查”中举例的这些异常特征。


  • 特殊类型客户被标记需要全天候监测交易,以降低风险。例如,最高洗钱风险等级的某些客户、有理由怀疑客户是“壳公司”却暂时无法拒绝开户的客户、有理由怀疑客户“买卖银行卡”却暂时无法拒绝开户的客户等。


3.开展持续尽职调查的具体措施

可用于开展持续尽职调查的措施是多种多样的,金融机构应考虑风险为本、成本可控的原则,结合客户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选择一种或几种措施组合开展持续尽职调查工作,切忌不可“一刀切”。金融机构可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可采取的内部措施。

  • 询问和客户有接触的本机构业务人员,了解客户情况;

  • 查看客户在各业务条线留存的资料和交易情况,评估合理性;

  • 加大对客户交易监测频次,延长监测客户交易的时间段,进一步观察客户交易的变化情况;

  • 依据有关法规和客户的事先约定,限制交易的频次和额度,或暂停非柜面业务;

  • 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延续、中止、终止业务关系。


(2)可采取的外部措施。


  • 通过互联网、外部数据库、官方网站、客户网站获得客户职位、业务范围及规模、客户舆情等信息;

  • 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同业询问了解客户情况[2]

  • 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公安、市场管理、居委会等部门或机构了解客户情况。


(3)可对客户采取的措施。

  • 以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了解客户的最新身份信息,客户的交易目的或资金来源;

  • 要求客户提供最新的证件信息,或辅助证件信息;

  • 要求客户提供其他有助于解释交易异常的信息资料;

  • 赴客户实际居住地或办公地查访,了解情况。


上述措施都是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其中有些措施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有些措施的成本较低,难度较小。金融机构可根据监管要求、自身风险偏好、合规资源投入情况、客户的重要程度和客户洗钱风险状况,自行选择采取持续尽职调查措施。笔者建议金融机构总部将工作中常见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以使金融机构基层营业网点人员“按图索骥”,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极端情况。

(三)开发持续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

金融机构拥有一套功能强大的持续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是做好持续尽职调查工作的关键。为了提高监测效率和反洗钱资源承受能力,对于客户身份信息异常类监测标准,以客户为中心进行监测,标准化比较简单,限于文章篇幅,不在此讨论。对于“客户身份或业务与其行为或资金交易不匹配时”类监测标准,建议以“客户群组”的方式进行监测,具体如下。

 1.监测标准全面性评估

金融机构应首先根据FATF等国际组织发布的指引、有权机关发布的风险提示或通报,本机构面临的外部威胁案例,结合本机构的客户群体、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业务规模,评估出本机构应采取的持续尽职调查的监测范围和监测内容,并制定出本机构的监测标准。上文“(二)制定持续尽职调查内控制度”部分对监测范围、监测内容、监测标准提出了建议。

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应在自身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框架内,确保监测的范围、监测的内容、监测标准能够有效降低本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系统开发应用后,可单独定期或结合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定期评估机制进行。

2.客户群组分类

金融机构通过此环节,细分出行为或交易相似的客户群组,并计算出客户群组的边界值,以发现有异常行为和交易的客户。实施客户群组分类,金融机构可考虑两种分类方法。

  • 按传统“职业”分类。例如,个人客户按照“学生、农民、家庭主妇……”等细分划组,也可直接将类似低收入职业划分为“低收入”群体。然后根据上述职业特征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关联到本机构上述职业特征客户的全部交易数据,基于专家经验抽样测算客户群组边界值。或者直接用上述职业特征客户的全部交易数据,基于机器学习,利用K均值聚类法测算客户群组边界值。


  • 按资金支付动态值分类。例如,个人客户按照“账户无定期理财产品,余额较低,且资金支付低活跃” “账户有定期理财产品,余额较高,且资金支付低活跃”“账户无定期理财产品,余额较低,且资金支付高活跃” “账户有定期理财产品,余额较高,且资金支付高活跃”等分类。本文限于篇幅仅采用“高、低”两级分类,金融机构机构可采取三级、四级、五级组合分类。在此分类的基础上,金融机构还可以再结合客户办理业务的洗钱风险情况进一步分类。测算客户群组边界值的方法同上。


3.监测指标阈值校正

金融机构持续尽职调查监测的范围、内容、标准,是通过制定的监测指标和阈值实现的。在同一个监测标准下,不同重要程度、风险状况的客户群组应该运用不同的阈值。阈值是在客户群组的交易数据做统计学多维的分析(例如正态分布)后,金融机构再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客户规模、业务规模、合规资源投入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4.分级异常预警报告

分级异常预警报告,就是在对监测指标赋分时,对高风险的监测指标采取高赋分值,当客户的实际交易数据偏离该监测指标阈值越大时,赋予更高的调整分值,确保异常交易或行为能够及时预警,并得到优先处理。同时将异常预警报告按照分值高低排列,金融机构可考虑将高分值异常预警报告推送至经验丰富的持续尽职调查管理人员,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提高处理准确率。与此同时,金融机构要对历史异常预警报告进行评估,验证监测指标赋值分数和调整分值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金融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数据共享情况、数据质量情况,甚至金融机构的系统架构情况,将制约持续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最终能实现的功能;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持续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为实现某些监测标准的功能,可能要利用第三方数据库

(四)建立持续尽职调查管理专业的队伍

第一种模式是将持续尽职调查岗位设立在分行(分公司)经营单位管理客户的业务条线。第二种模式是在经营单位成立专门的持续尽职调查团队。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考虑到当前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采取第一种模式,因为第一种模式更符合《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精神,更能体现业务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第一道防线”的初衷。

备注:
 
[1] 以银行为例,特征中“5个”是笔者的个人意见,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该阈值,下同。
[2] 据了解,一些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尝试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建立地区“联防联控”机制。


作者:刘丽洪,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来源:反洗钱实务”微信公众号


注: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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