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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营改增】我国金融业“营改增”的配套改革

2016-05-27 CF40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



原创声明:本文节选自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内部课题《我国金融业“营改增”问题研究》,转载请注明出处。此课题报告完成于2015年10月。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CF40立场。



除了设计科学、合理的计税方案,实现金融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进和平稳过渡,还需注意和完善以下方面的配套改革。


  • 延续原有免税政策,保持政策稳定性


考虑到政策的接续性和税收环境的稳定性,对于原营业税制下的优惠政策应继续保留,同时为鼓励金融业加大对特定群体的服务力度,应对特殊型业务给予免税支持:


一是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金融业务范围(见下表)。


行业

业务类型

银行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即回购交易)、同业存放、同业存单、同业借款、同业代付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投资和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发行的债务工具等。

助学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贷款等债券类产品的转移不纳入金融商品转让范围

保险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

一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

出口货物险、农牧保险、部分国际航运保险

 

二是原营业税优惠的项目应继续优惠。例如对应收未收保费、无赔偿奖励等允许一定程度的扣减;对于不良贷款产生的逾期90天以上的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冲减等。


三是具有公益性、民生性质的政策性保费收入,应免征增值税。例如,面向教育、农业及其他需要扶持的公益事业的利息收入,交强险等政策性保险应免征增值税。


四是新兴业务在计税基础中应加以扣除。金融行业发展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创新的重要作用,为鼓励金融创新,新兴业务实现的收入应该免征增值税。

  

  • 推行电子发票制度,降低操作成本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凭票抵扣制度,与营业税的最大不同就是发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都视同现金管理。按照传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规定,在金融业后端,鉴于金融交易频繁、交易量巨大,若按照当前金税工程“凭票抵扣”的规则,开票任务十分繁重,金融业增值税发票操作管理难度极大。一是金融业交易频繁、数据量巨大,开票任务十分繁重;二是大量采用电子交易、自助服务和跨地域服务,如何确定开票机构、开票方式,如何保管、寄送发票,甚至遇客户不索要发票时如何进行处理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金融机构的总分支机构的大量系统内往来、银行同业交易、甚至是跨国清算交易等都是根据相关系统的电子数据报文记账,逐笔开具发票很不现实。


基于征管成本低、系统改造时间短,实现税收征管理念的进步和发票管理手段与方式的创新,可以采取如下几种解决方案:


一是将银行现行的交易凭证视同为发票,这在2009年以前是有明文规定的;


二是采用电子发票,即将银行开票系统与金税工程进行对接,直接生成电子发票,由金融机构按一定时段提供交易明细流水,并直接计算出可抵扣的金额,下游企业据此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抵扣;


三是如必须采用纸质发票,则首先应针对银行业的特点出台具体的发票管理制度,其次应统一银行业发票的样式;最后要能允许跨地区统一开票。


  • 汇总纳税问题


金融业基本上都实行统一法人、总分经营模式,而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按照属地申报原则进行管理,这种模式虽然比较好处理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关系,但也存在与金融业经营模式相悖的问题。比如,总机构统一签订代销合同,统一开票,但具体销售行为又是由各分支机构完成的,这样就会存在着开票主体、收入确认主体和纳税主体不完全一致的问题。另外,总分机构之间存在大量的系统内部往来,对于金融机构法人整体来说并不会增加实际的收入和支出,但要将某一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又需要分别确认收入和支出,增加大量的无效工作量。因此,对于金融业这种跨地区总分经营的企业,为避免总分机构销项税和进项税配比不均衡的问题,建议增值税应当比照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统一纳税,分支机构可以按照适当的比例进行增值税预缴,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预缴率可以参照航空业的做法。


  • 税会差异问题


税会差异问题是实际纳税申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合理的税会差异能够有效体现税收的特性和国家政策导向,但是不必要的税会差异不仅增加了纳税操作成本,而且加大了税企之间的分歧,也不符合征税的确定性原则。比如,现行银行业应收未收利息确认的营业税规定与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及银行实际操作均存在较大差异,改革后应保持一致。又如,外币收入的人民币折算率与会计处理差异问题。目前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按照营业额发生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是按照期末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鉴于当前我国税收体制仍较大程度基于会计核算的现实情况,改革后的税收制度应尽量保持与会计制度和银行业实际操作的协调,减少不必要的差异。


  • 实行弹性税负补偿,保持行业税负稳定


金融业“营改增”的税制一旦确定很难修改,但未来市场化改革将对金融业的经营空间产生压缩,现阶段难以准确估计税制改革带来的影响。因此可以考虑建立弹性税负补偿机制,在税负超过一定水平(比如5%),采取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方式加以补偿,以避免出现融资租赁行业受“营改增”影响停止售后回租业务的不良现象。


总之,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是符合国际税改方向,且有利于金融机构稳健发展和提高对外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金融业由于其业务特殊性,增值额能否科学、准确、简便核算将成为决定增值税税制是否可以发挥中性优势的关键。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金融业“营改增”已经成为此次改革的“攻坚战”,制定金融业增值税方案,应仔细研究金融业的经营特点,从大局着眼、细处入手,按照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充分借鉴和参考国际成功经验,并考虑国内经济转型时期金融行业所处的市场化环境以及行业发展对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选择相对比较合理、可行的计税方案,制定适度、可持续的税率水平,从而真正发挥“营改增”促进服务行业发展并实现结构性减税的改革目标。



该课题报告部分成果近期陆续发布,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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