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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古籍点校的版权问题

武幼章 IP控控 2023-08-26
著作权法不关心啥目录

   著作权法不关心作品的材质、用途、制作方法、尺寸大小、创作动机、作者原来的声誉、作品的受众以及受众的使用习惯、接受程度和被许可人的整体风格,不关心作品的主旨、内容是否正确,不关心作品是否私密、是否有针对性,不关心作品中涉及的人物是否特定主体,不关心业界是否认可、是不是体育运动,不关心是否高智商、高难度、高技术性,……,也不关心作品有没有某种功能。 

古籍点校的版权问题


作者:武幼章

来源:在线推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402575571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五六年前议论过一次<链接>古籍汇编整理的版权问题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99ad301014tdn.html,最近又和朋友议论到这个话题,补记一下)


Z(朋友):<链接>来议议!如何保护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


“中华书局1959年第一版点校本《史记》和1982年第二版点校本《史记》在分段、标点符号及文字等方面存在近700处不同,由此使得二者在取舍、选择、整理等方面形成不同的独创性,故二者构成不同的作品。”有区别只能说明后者更准确,并不能说明其有独创性!正确与独创完全不是一回事!


一部古籍大多有几种版本,出版者须选用较好的本子作底本。但原始作品一定只有一个,所谓较好指传播过程中错谬数量少,绝非创作。


 <链接>点校-搜狗百科http://baike.sogou.com/m/fullLemma?ch=wx.item&lid=10865055&src=wechat&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链接>专家观点:如何保护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


古文点校并非是为了创作出违背古文原意的新内容,而是要通过艰苦的劳动,找到并展现原本就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这个观点我赞成。


“古籍点校是古籍传播的前提,在促进古籍作品及其寓意传播等方面显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话大谬,点校绝不是传播的前提,虽然重要,但是也不能无限拔高。从民事权益角度救济或不正当竞争倒是一个较好的思路。


W(我):赵兄转的两个帖子还未点开,仅就赵兄的点评说几句:与众不同的点校就是独创性,与是否正确无关(也未必正确,第二版点校本未必比第一版“正确”)


五六年前在一个研讨会上议论过这个话题(<链接>古籍汇编整理的版权问题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99ad301014tdn.html--见文下),供赵兄参考。


W:【“古籍点校是古籍传播的前提,在促进古籍作品及其寓意传播等方面显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话大谬,点校绝不是传播的前提,虽然重要,但是也不能无限拔高。从民事权益角度救济或不正当竞争倒是一个较好的思路。】……此话正谬不谈,这段话与版权无关,属于没用的话。


中国人常常在谈正事的时候不知不觉地说一些没用的话,白白分散了听者的注意力。 


<链接>没用的话尽量不要说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99ad30102xesa.html


W:【古文点校并非是为了创作出违背古文原意的新内容,而是要通过艰苦的劳动,找到并展现原本就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这个观点我赞成。】……虽然是原本就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但是我用与众不同的方式表达出来,我还能保证与古人的表达不同(古人没有标点句读),我的点校本为什么不能受版权保护?同一部哈姆雷特的不同的汉译本可以各自受版权保护,同一部古籍的不同的点校本为什么不可以各自受版权保护?


Z:个人认为点校随着好的底本的不断被发现,新技术的发展,研究的深入,必然趋于一致。 


重复必然出现,闲来无事我也曾玩过,没有底本,全凭个人感觉,错谬较多,但正确的也不少。 


错谬之处,自然和他人差异很大,但不能说独创。正确的地方和别人一样,但论抄袭或者侵权,却也不能认同。 


因为正确结果只有一个,表达有限。


W:<链接>著作权法不关心什么?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999ad30102x1ay.html     

著作权法不关心作品的材质、用途、制作方法、创作动机、作者原来的声誉、作品的受众以及受众的使用习惯、接受程度和被许可人的整体风格,不关心业界是否认可、是不是体育运动,不关心是否高智商、高难度、高技术性,……,也不关心作品有没有某种功能。


今天又加了一条:著作权法不关心作品的内容是否正确。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


哪个更正确?著作权法不关心。


Z:嗯,这个观点我接受。 


但是另一个问题依然存在,这就是质量问题,用今天的话说,


每个专家也罢学者也罢,孜孜以求一个正确的结果,而正确的结果也就是作者的本意只有一个,表达自然也是一个,只要正确就一定一样。 


著作权法不关心对错,但点校者不能不关心,换到今天的作品可能就是违反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W:裴多菲的《自由与爱情》有n多个汉译版本,精典传世的只有殷夫的“生命诚可贵”。(中国人)后人要提引用裴多菲这首诗,几乎只能用唯一“正确”的殷夫的版本。没人会质疑殷夫的译本有版权吧?道理是一样的。


<链接>“生命诚可贵”的原文是什么?作者是谁?http://ask.rednet.cn/question/58943


Z:我感觉翻译和点校不同,翻译发挥余地大,也允许有限度的发挥,比如林纾和王振孙、夏康农的译本截然不同。


点校目的在于纠错和方便阅读,从这个角度讲,校和点也不同,


尤其是现代标点的点,确实有独创性,从这个角度,我部分赞成您的看法。


但是校没有独创,如您提到的论语,无论如何发挥,极其有限,比如民也许是人字,但除了民和人之外,恐怕很难找到第三种可能了。 


W:【我感觉翻译和点校不同,翻译发挥余地大,也允许有限度的发挥,比如林纾和王振孙、夏康农的译本截然不同。】……翻译和点校确实不同,用翻译的例子是为了打比方,道理是相同的。


【点校目的在于纠错和方便阅读,从这个角度讲,校和点也不同,】……关于点校的目的,著作权法不关心什么的清单里已经有不关心创作动机了,


【尤其是现代标点的点,确实有独创性,从这个角度,我部分赞成您的看法。但是校没有独创,如您提到的论语,无论如何发挥,极其有限,比如民也许是人字,但除了民和人之外,恐怕很难找到第三种可能了】……关于校没有独创性,如你所说,校的独创空间极其有限。没有独创就没有版权,这个不需要讨论了,但是有几层意思值得再多说几句。


一、独创是一个客体有版权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有独创也未必一定有版权。


二、点校本有没有版权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我想说的是,这次讨论的话题是点校本有没有版权,所谓点校本,通常是指对有一定篇幅的古籍所作的有一定量的点和校,所以,


1、【点校本有没有版权】的问题有别于【对古籍作个别点校有没有版权】,


2、【点校本有没有版权】的问题要把点校本(古籍原文经今人的点和校而形成的新的版本)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而不是只看点校本中的校有没有独创性,


3、古籍原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点校本如能构成新的作品,其独创性通常体现在今人的点校使得本来没人读得通的古籍能够读通了,或者使得古籍能够读出新的意思了,


4、具体到某一个点校本,有没有独创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的作品,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5、我此前举的“民可使由之”的三种点校的例子,是为了说明著作权法不关心作品的内容是否正确,如果要考察其是否有独创性,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赘述了。


四、还有一个有意思的关注点值得说一下。如你所说,校的独创空间极其有限(说“校没有独创”有点极对),因此,校的工作能够为点校本的独创性所作的贡献通常也是很有限的。而且,一旦有考古发现(或者其他新发现的古籍版本)证实,你的校的结果与古籍完全相符,那么你的校的工作只是恢复或者说还原了客观事实,独创性也就无从谈起了。



附:链接一



古籍汇编整理的版权问题

作者:武幼章

发表时间:2012-05-09


作者注:昨天下午在文艺会堂参加“古籍汇编整理的版权问题”研讨会,主办方安排速记员听打,下面是我的发言的记录稿。(真心佩服速记员,虽有少数错别字,但是大体上能记下来,不容易。滥竽充数,即兴发言,错误观点和记录差错请各位自行甄别。)


跟我提起这个会议的时候,我说如果没有其他的事就一定来学习,真的是很好的学习机会。因为原来对古籍整理著作权的问题涉及不多。刚才听了各位专家的演讲,戴教授从古籍整理方面上了一课,朱国雄和王勉青又从古籍整理的版权方面。任老师的手写资料,我建议把它打印出来。


我刚才听了各位专家的讲法,我针对这些问题包括对刚才专家的意见有些自己补充的想法。主要的议题,除了第一题戴教授做了详细的说明和理解。大家更多的是围绕第二点:古籍的标点、辑佚、古籍的整理、注释和汇编有什么关系?我的理解从题目本身来看,大家的认识比较一致的是古籍的整理、注释和汇编的著作权关系、法律问题争议不是太大。争议比较大的是标点和辑佚,它是不是享有著作权?刚才朱国雄念了国家版权局的批复,我以前没有这个印象,但是他刚才念的,我不是太同意批复里面主要的观点。主要观点就是对古籍标点本身不具备,我觉得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很多问题很难一概而论,说它是享有版权的或者不享有版权。平时对古籍这方面了解的不多,但是我印象很深的有一句话,是愚民政策的一句话: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老百姓可以用他,驱使他,但是不要让他明白道理。早几年又看到另外一个:民可,使由知;不可,使知之。这两种意思完全不一样,至少我自己的理解这两种标点意思完全相反。


回过头来说,我觉得对古籍的标点,第一我不同意古籍的标点不具备独创性,我认为是有独创性的劳动。我举不出其他的例子,但是我设想一下,如果有一段大概一两百字的古文,历来我们只看到没有标点的古文,戴教授经过多年的研究对这段古文加以标点。而且使得我们在阅读的时候有了自己的理解,看懂了。如果仅仅把这些标点符号抽出来,孤立的看,这里面有几十个标点符号是不是构成著作权的作品,大家都认为标点符号没有太多的思想在里面。但是这个时候我就认为不应该把这些标点符号单独出来看。而是这些标点符号和这些字形成了整体,这些整体我认为它至少可以构成我们的理解。如果是翻译作品,原来它是英文的或者俄文的,我把它翻译成中文的。


我们可以确认古人创作这个作品的时候是没有标点的,它就是几十个字一口气下来的。那么我加以标点以后,觉得加了标点的和原来的文字,整体形成一个新的作品。我认为这样的作品整体完全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我把这些标点符号拿到,原来的作者是版权,现在除了我们要尊重他的手工权以外,别的财产权就不提了。但是加了标点以后是谁加的,他在原有的作品上演绎出来的,我觉得是完整的著作权。


另外一个是辑佚有没有著作权?这稍微有点纠结。我刚才在想怎么打比方怎么跟这件事情贴切,我后来想了一想是不是有点像我们去参观秦始皇兵马俑,把这些碎片想办法拼成一个完整的兵马俑。这些碎片是散在比较大的区域里面,它里面可能同时又好几个兵马俑的碎片在里面,然后想办法一片一片的拼起来,拼成拿剑的、骑马的。我现在能想到的是这个例子,辑佚有点像这个。第一,我要把这些碎片找出来,然后把它拼起来。古籍整理当中的辑佚好像有点类似于这个。


(沈文忠:我们往往比较有名的古籍往往是有点像这个,如果真的把它完整的辑佚出来就等于拼成真正的兵马俑。)


(戴建国:讲到辑佚,日本有一个法学史家,他做过一家辑佚书叫《唐令拾遗》,这本书亡页了。按照唐令原来的基础加以编辑,部分的恢复了原貌,认为它是传世之作。)


(朱国雄:它本身就是一个汇编的,这个著作权问题就很明确了。)


我个人认为如果标点按照我刚才举的例子,我认为它的经过标点符号以后形成新的作品,它的著作权是有的。刚才听了几个专家的讲法有点理解什么是辑佚,我对于辑佚形成的作品,它的著作权是不是完整的或者不是受著作权保护?我有点纠结。因为我打的例子是把兵马俑的碎片拼接起来,这个过程是非常伟大的,投入了大量的心血,但是拼起来以后的作品越是拼的水平高,越是还原的水平高,作品的版权越不属于我。为什么?因为这个作品是几千年以前秦始皇年代当时的工匠塑的兵马俑,凭什么说现在搭起来的兵马俑就变成我的作品了?我的想法是我复原的越完整,越符合原貌,我的作品权益在我这方面越弱。所以我说我很纠结。


可能有些事情我的权益、我的成就不仅仅是以著作权的法律来调节的。这些问题原来都没有想过,对标点和辑佚著作权当中的法律关系和属性,我目前是这样的理解。


关于整理、注释和汇编,我想大家的争议不是太大。


接下来是第三个问题,其实第二个问题要和第三个问题结合起来来看。比如标点符号,如果经过我的标点以后在作品里面有所体现,我对这个作品的著作权是完整的。因为对于古籍整理的研究,包括标点、辑佚、整理,其实几百年几千年以来不断的有人从事这一个工作,或许有一个作品历史上几百年以来不断的有各种各样的标点法,有各种各样的成果。可能我标点的时候也是借鉴了或者在前人标点的成果基础上有我的一些新贡献在里面。这个时候我觉得如果它构成著作权,意义上比较完整的作品,还是要考虑。我在方面实在太无知了,我现在想到的要考虑两种关系:一种是通说,就像我刚才举的宁可使由知,不可使之知。这种标点法是不是在学术上比较新的,还是以前早有这种观点了?如果前人从来没有按照我刚才讲的标点法,是我第一次提出的,还是以前就有争论或者怎么样,我在这个基础上提出我的看法更系统。


第三个问题它是学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刚才戴教授说它既是学术道德问题又是法律问题。我非常赞同。如果我对前人的成果不加说明就做成我个人的成果。如果今天戴教授向大家做一堂普及课,这里面的引用是性质不一样的。因为如果做一个普及课的时候,我当然尽可能的把别人的也说明。但是普及的时候为了现场的气氛或者其他的效果,做太多的说明会影响我这节课的效果,甚至底下的都不是专业的,我只是普及一些现在也有这种观点。如果是在我的学术论文上,把别人的成果不加说明和在一些普及不太专业的场合,没有做很规范的说明,这种我觉得可能也是需要加以区别,加以考虑的。


我认为肯定还有其他的因素是需要考虑的,但是我现在想到的就是这两种来判断。我还是一个想法,平时也有别人就其他的问题给我打电话说是侵权还是不侵权。我说侵权不侵权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情况。这种在古籍整理更重要,因为古籍整理说不清。我估计法官还会着急或者邀请文史专家来看,在文史研究的领域,大家认为这种情况是不是对别人的情况进行了侵权。


刚才任老师提到在著作权法修改当中有古籍出版单位提出来,要把著作权的全项增加注释权和整理权,我个人不是太同意。如果我的一部作品,别人要做,把它复制、翻译、演绎,这个必须经过我的许可,除非法定许可的特殊性。但是我的一部作品,别人要加以注释,要加以整理、加以研究,我觉得这个权力不在我的控制,既然我把这部作品发表了,对这部作品的整理、研究、评点、批评应该社会的权力、公众的权力。这是我个人的观点,虽然可能不对,但是我还是这个看法。


刚才任老师提到著作权发修改草案里面,把原来有的汇编权拿掉了,我看了一任老师的打印稿,后面有一条是汇编形成的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归汇编作者享有。汇编权也不是作者的,别人把我的作品汇编了,汇编以后形成新的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我现在是这样理解的,别人要汇编我的作品,其中或者是部分或者是全部用了我的作品,他用的时候就好比他要拿去拍电影或者其他的使用,是要经过我的同意的,这个时候不是汇编权,是使用权从著作权的权属来看,我个人不是太同意把一部作品的整理权和注释权也由作者控制,这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研究。


我想起早几年黄浦法院的法官曾经跟我谈起过一个纠纷,原告是钱钟书的基层人员,被告是一家出版社。出版社出版了钱钟书的《围城》这部作品的注释本。我个人当时跟法官交流我的看法,这个汇教本的问题是出在原作的复制,我印象当中当时原告还主张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对一部作品进行汇校。


(朱妙春:就是把钱钟书的一二三四,不同年代的摹本不停的在底下注。)


(戴建国:这个应该不成问题。)


古籍整理的原作者已经进入公有领域,问题是钱钟书的作品。带来的问题就是把钱钟书的一部小说原作的这部分要用,至少会产生著作权的问题。但是我当时的看法是,钱钟书的这部小说进行批注、评点,甚至于说哪里做得不对,这个权利不应该在原作者手里。整理权和注释权不应该由作者控制。 


谢谢。我现在能想到的就是这些。


(插话)我再说一下,把标点符号抽出来肯定不存在保护。我刚才的意思是这些标点符号和文字放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作品,因为原来的作品很确定的知道是没有这些标点的。加了这些标点以后,作品的意思不完全跟别的意思是一样的。他认为这两种标点法的意思是一样的。如果从来没有人加这些标点,我是第一次加了这些标点,我认为它就是一个新的作品,我用当代的形式做了一个新的作品。


(插话)刚才李庭长讲到黄浦法院判决的案例,您其中提到一个说法,第一部分是文言文,第二部分是现代的译文。这涉及到体力了,它是一种新的体力,我觉得体力好像不在,当然可以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我在判断他是不是抄的,这是一个因素。我的看法是,哪怕是新的独特的体例,我不大赞同体例由我来控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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