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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 “清华”不是驰名商标,广州中院,你信?——判赔50万!

广东高院 IP控控 2024-01-02


核心观点:


1、“清华”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一审法院: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理由:清华大学主张本案“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仅提供了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不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清华大学对于使用该商标的市场份额、销售领域、利税、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市场声誉等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清华大学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该商标近几年的市场份额、地域、宣传情况等事实。故清华大学主张本案“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构成驰名商标。理由:清华大学系一所有着逾百年历史、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大学,“清華”商标在学校、教育服务领域构成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本案中清华大学已提供其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无须对众所周知的事实举证证明的规定,清华大学在中国境内已拥有众所周知的知名度,故本院对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2、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有“”的标识是否侵害了本案“清华”商标的专用权:

一审法院:没有侵害“清华”商标的专用权。理由: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其主要从事“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但聚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是用在热水器等商品上的商标,两者在产品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属不同的经济领域,从事的行业相距甚远。因此,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标有争议“”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系清华大学生产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不致损害清华大学的利益。

二审法院:侵害了“清华”商标的专用权。理由:聚阳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空气能热水器产品及其包装箱上使用“”标识,并在其公司网站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空气能热水器属于第11类商品,而清华大学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函授课程等,两者属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将被诉标识与本案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相比,被诉“”标识在组成要素上包括聚阳公司的“”注册商标、“J.Y.QHWP”及“清华王牌”。对于习惯使用中文的中国相关公众来说,被诉“”标识中的“清华王牌”相对于图形、字母而言更容易引起注意,也更便于呼叫和记忆,故“清华王牌”是被诉标识的核心部分。进一步分析,“清华王牌”由“清华”和“王牌”组成,其中“清华”二字与本案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形态上存在简体与繁体的差别,该繁简体差异不足以产生实质有效的区分效果,而“王牌”含评价之义,相较于“清华”而言识别性不强。因此,被诉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基本完整包含了本案注册商标,被诉标识与本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合议庭:王静、邓燕辉、郑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粤民终1734


上诉人(一审原告):清华大学。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邱勇,该单位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飙,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信达,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骆达荣,男。

住广州市白云区,系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华帝炉具店经营者,经营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华大学因与被上诉人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阳公司)、骆达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华大学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改判聚阳公司、骆达荣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人民日报》首页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道歉声明;

3.判令聚阳公司、骆达荣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7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7.8万元;

4.判令聚阳公司、骆达荣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清华大学主张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据不足,属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清华大学对我国贡献良多,是我国最知名、最受尊敬的高等学府之一。“清华”是中国人对清华大学约定俗成的简称,“清華”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清华大学提供的商标异议裁定、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清華”商标长期作为驰名商标得到保护,清华大学已完成该项举证责任,“清華”商标属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一审法院要求清华大学提供证据证明“清華”商标近几年的市场份额、地域、宣传情况等,是不恰当的。一所综合性大学的声誉如何,是与这所大学的师生为国家、民族、社会所做的贡献相关。

2.被诉侵权产品上的被诉标识会损害清华大学的利益,侵害本案商标权。本案“清華”商标与被诉标识构成近似,被诉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是“清华王牌”,“J.Y.QHWP”是“聚阳清华王牌”的首字母,只是呼应“清华王牌”,而图形部分较小,且不属于可呼叫部分。聚阳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称为“清华王牌升级版3D空气能中央热水机”,并在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气源热泵热水器(机)推广目录(第二批)总将被诉侵权产品的品牌称为“qinghuawangpai清华王牌”,可见聚阳公司一直都以“清华王牌”作为被诉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另外,“王牌”只是表示产品品质,不具显著性,故被诉标识最核心的识别部分是“清华”两字,与本案商标完全相同,被诉标识与本案商标构成近似。被诉标识使用在热水器等商品上,会使社会公众以为其与清华大学存在特定联系。学校办企业或者与企业合作是常见的,如“清华紫光”、“清华同方”等。本案商标是驰名商标,加上清华大学一贯的理工科优势,社会公众看到使用在热水器等电器上的被诉标识,会联想到该产品可能是清华大学创办的企业生产或其生产企业与清华大学存在许可、合作、监督、监制等特定关系。本案“清華”商标与清华大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被诉标识如果没有造成误认,就会淡化本案“清華”商标的显著性。聚阳公司明知清华大学在理工科享有很高声誉,其使用含有“清华王牌”字样的被诉标识明显有搭便车的故意。本案被诉“”标识的中“”系聚阳公司注册商标,与清华大学旗下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203421号及第1638030号“”商标相比,核定使用商品类似,标识近似,构图风格雷同,实际使用中采用相同的颜色搭配,其主要区别仅有图中的一圆或一方;其中的拼音部分“qinghuawangpai”对应的汉字正是与本案驰名商标近似的“清华王牌”,在隔离的情况下比对,社会公众必然联想到清华大学或“清华同方”,两者实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会造成混淆。因此,聚阳公司、骆达荣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聚阳公司、骆达荣辩称,驰名商标是个案认定,清华大学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商标是驰名商标,清华大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是聚阳公司自己的“图形注册商标+J.Y.QHWP及清华王牌”,与本案商标有明显区别,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商标注册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使本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聚阳公司、骆达荣的行为亦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清华大学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


清华大学于20143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聚阳公司、骆达荣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聚阳公司、骆达荣在《人民日报》首页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道歉声明;

3.聚阳公司、骆达荣向清华大学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整以及清华大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7.8万元整;

4.聚阳公司、骆达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1121日,清华大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清华”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25974号,注册有效期自19981121日至20081120日止。2008109日,该商标经核准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1121日起至20181120日止。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函授课程、教育信息、培训、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收费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制作、组织文化教育展览。


2010414日,聚阳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0414日至20204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包括电炊具、微波炉(厨房用具)、冷却设备和装置、水龙头、消毒设备、暖器、热水器、灯。


201359日,清华大学的代理人杨书飙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在公证员唐某1、公证员助理廖运娜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保全证据专用电脑,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en.com”后,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点选上述页面中“聚阳文化”项下“资质荣誉”,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3)点击上述页面中“品牌授权书”项上“授权书”框,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4)点击后退键,返回上述第(2)项页面,点击“中国知名品牌认证”项上“荣誉证书”框,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5)点击后退键,返回上述第(2)项页面,并打印该页面;(6)点击上述页面中“中国著名品牌认证”项上“荣誉证书”框,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7)点击后退键,返回上述第(2)项页面,并打印该页面;(8)点击上述页面中“名优品牌认知”项上“荣誉证书”框,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9)点击上述页面中“企业概况”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0)点击上述页面中“新闻资讯”,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聚阳:获‘联合国(中国)采购定点采购基地’指定供应商”,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1)点击上述页面中“新闻资讯”项下“聚阳风采”,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2)点击上述页面中“清华王牌3D空气能全线中标,位列中标名单前三甲!”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3)点击上述页面中“产品中心”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4)点击上述页面中“3D系列空气能”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5)点击上述页面中“国韵(青花瓷)”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6)点击上述页面中“产品中心”项下“工程系列空气能”,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7)点击上述页面中“地暖型空气能”项上图片,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8)点击上述页面中“产品中心”项下“太阳能热水器”,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19)点击上述页面中“真空管集热器太阳能”项上图片。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0)点击上述页面中“招商加盟”,进入相关页面,再点击“联系我们”项下“销售网络”,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1)点击上述页面中“广东”,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2)点击上述页面中“湖南省”,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3)点击上述页面中“云南省”,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4)点击上述页面中“福建”,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5)点击上述页面中“山东”,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6)点击上述页面中“贵州”,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7)点击上述页面中“江苏”,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8)点击上述页面中“山西”,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29)点击上述页面中“广西省”,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30)点击上述页面中“湖北”,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31)点击上述页面中“四川”,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32)点击上述页面中“河南”,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33)点击上述页面中“江西”,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34)点击上述页面中“浙江”,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35)点击上述页面中“重庆”,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36)点击上述页面中“河北省”,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37)点击上述页面中“广东省”,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聚阳文化”项下“聚阳视频”,进入相关页面,点击“派发分红股”,播放视频;(38)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gov.cn”,按enter键,关闭页面;(39)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du.com”,按Enter键,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40)在上述页面“百度一下”框中输入:“工信部网站备案查询”,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41)点击上述页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进入相关页面,在该页面上方输入“www.miibeian.gov.cn”,按enter键,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42)点击上述页面中“公共查询”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43)点击上述页面中“备案信息查询”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44)在上述页面“网页首页网址”框中输入:“www.dkren.com”,在“输入验证码”框中输入:“de7zc”,点击“提交”,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45)点击上述页面中“详情”,在弹出的“请输入验证码”框中输入“C1W30”,点击“提交”,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46)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du.com”,按“ENTER”,进入相关页面,在“百度一下”框中输入“佛山工商局”进入相关页面,点击“佛山市红盾信息网”,进入相关页面,在“企业资料查询”项下“项目”框中点选“企业名称”,在“企业资料查询”项下“内容”框中粘贴:“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企业资料查询”项下“验证码”框中输入“2417”,进入相关页面,点击该页面中“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进入相关页面,并打印该页面;(47)返回上述第(45)项页面,点击该页面中“www.dkren.com”,进入相关页面,浏览,关闭相关页面。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上述操作步骤以及打印页面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3)粤广南方第04702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件记载了www.dkren.com这一地址属于聚阳公司。


2013619日,清华公司的代理人杨书飙与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员唐毅、公证员助理陈欣一同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杨书飙向该店购买名称显示为“清华王牌升级版3D空气能中央热水机”的产品一件,同时取得编号为“0001672”的销售单一张。购买完成后,公证员唐毅对取得的商品、销售单等进行拍照并将其封存。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3)粤广南方第063000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清华大学当庭出示了公证购买证物,该被诉侵权产品名称为“清华王牌升级版3D空气能中央热水机”,该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有“”的标识。聚阳公司确认该产品由其生产,骆达荣确认该产品由其销售。


清华大学为了证明本案“清华”商标是驰名商标,其分别提交了“清华智慧”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包含清华的驰名商标名单、“清华吉融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清华大学的校庆资料、商标局第10117117号“清华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第10144807号“清华光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第8531327号“清华天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第9909296号“清华同方小童谣TSINGHUATONGFANGXIAOTONGY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第4285435号“清华紫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关于第9074459号“清华源QINGHUAYUAN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标局第10429945号“水茂清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关于第8311342号“水墨清华”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等材料,即本案“清华”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据查,1911年,清华大学(原名清华学堂)设立,现是国内外公认的著名综合性大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本案“清华”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二、聚阳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有“”的标识是否侵害了本案“清华”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中,清华大学主张本案“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仅提供了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聚阳公司、骆达荣对本案“清华”商标是驰名商标事实提出异议,而清华大学对于使用该商标的市场份额、销售领域、利税、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市场声誉等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清华大学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该商标近几年的市场份额、地域、宣传情况等事实。故清华大学主张本案“清华”商标为驰名商标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案中,聚阳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标识的行为实质上就是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商标性的行为。聚阳公司生产的空气能中央热水机上标注了“”标识,实质上就是聚阳公司的注册商标“”与“清华王牌及JYQHWP”的组合作为商标性使用。清华大学的“清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1类,其主要从事“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但聚阳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是用在热水器等商品上的商标,两者在产品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属不同的经济领域,从事的行业相距甚远。因此,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标有争议“”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系清华大学生产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不致损害清华大学的利益。因此,聚阳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标识的行为没有侵害清华大学本案“清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综上,清华大学主张聚阳公司、骆达荣擅自将本案“清华”名称、“清华”商标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侵犯了清华大学的“清华”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清华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580元,由清华大学负担。


经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清华大学为证明其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清华智慧”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2006年下半年认定驰名商标名单、“清华吉融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清华大学的校庆资料、商标局第10117117号“清华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等证据。其中,《商标局2006年下半年认定的87件驰名商标名单(一)》包括“清华大学(清華)”商标,其类别及使用商品/服务显示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2013)商标异字第23904号《“清华吉融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记载“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项目上。该商标于2006年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清华吉融及图’中含有文字‘清华’,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落款时间为2013723日;商标局《第10117117号“清华洞”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记载“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鉴于异议人‘清華’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清華’商标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落款时间为20155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记载“本院经审理查明:清华大学的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现在清华大学已经成为一个设有理、工、文、法、医、经济、管理和艺术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在全国高等院校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和加强。近年来,清华大学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数量,申请专利数量,SCIISTPEI收录的论文数量等方面在全国高等院校的排名均在前两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到清华大学视察、参观,许多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也多次访问清华大学并发表演讲。在实际生活中,‘清华’已经普遍成为人们对清华大学的简称。”清华大学的校庆资料显示“1911-2011清华大学百年校庆”、“XXX在庆祝清华建校百年大会讲话”、“清华迎百年校庆力争10年内跻身世界一流学府”等内容。经查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成立于1997625日,其发起人之一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清华大学系其股东。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199784日、2000713日在第11类部分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203421号、第1638030号“”图形商标。


又查明,聚阳公司成立于201032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发电机、节能热水器、空调、热泵、空气净化器、水净化处理器、太阳光伏产品、生活电器配套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聚阳公司网站相关信息及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显示,目前聚阳公司生产、销售的空气能热水器产品有“清华王牌”和“帝康”两个品牌。聚阳公司网站上的“企业概况”显示“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阳),全球领先的热水需求解决方案供应商,深入感知客户需求,全面推进国际化发展战略,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打造全球领先的实验室及检测中心,拥有自主研发的‘清华王牌’与‘帝康’两大主副商标品牌,为全球客户及合作伙伴提供高科技节能热水设备,目前聚阳自主研发的‘清华王牌3D空气能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聚阳以中国广东佛山为总部基地,并在北京、云南、上海、深圳、香港等城市建立研发、贸易中心,占地约80000平方米,携手全国500多家代理、经销商约5000多人共同服务于新能源事业……”聚阳公司网站显示其销售网络覆盖至广东省、湖南省、云南省等23个省份多个区域,销售区域的负责人及地址等具体信息在该网站均有显示。


再查明,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售价3800/台。被诉侵权产品公证购买时获取的《热泵保修卡》右侧显示“清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及聚阳公司名称、地址及网址等信息,下方显示“清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清華企業”等字样或标识。被诉侵权产品主机包装箱上贴有带“清华企业”字样的包装带。(2013)粤广南方第047020号公证书显示聚阳公司网站相关页面左上角显著位置均有“”标识。


清华大学在一审庭审中主张根据聚阳公司在(2013)粤广南方第047020号公证书所附视频中所作的关于销售分红的自述确定其侵权获利,并据此确定赔偿数额。如聚阳公司的侵权获利无法查清,请求法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清华大学为证明其合理维权支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两张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金额为6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及《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清华大学是本案第122597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认定聚阳公司生产、销售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骆达荣销售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合清华大学的上诉理由和请求,聚阳公司、骆达荣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1.本案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2.聚阳公司、骆达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民事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一、关于本案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第八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原告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清华大学请求认定其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交了“清华智慧”等商标异议裁定书、“清华洞”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清华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相关记录及清华大学校庆资料等证据。本院认为,清华大学系一所有着逾百年历史、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大学,“清華”商标在学校、教育服务领域构成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本案中清华大学已提供其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无须对众所周知的事实举证证明的规定,清华大学在中国境内已拥有众所周知的知名度,故本院对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清华大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商标近几年的市场份额、地域、宣传情况等,进而对本案“清華”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二、关于聚阳公司、骆达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第十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本案中,聚阳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空气能热水器产品及其包装箱上使用“”标识,并在其公司网站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宣传、推广。空气能热水器属于第11类商品,而清华大学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函授课程等,两者属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将被诉标识与本案清华大学注册商标相比,被诉“”标识在组成要素上包括聚阳公司的“”注册商标、“J.Y.QHWP”及“清华王牌”。对于习惯使用中文的中国相关公众来说,被诉“”标识中的“清华王牌”相对于图形、字母而言更容易引起注意,也更便于呼叫和记忆,故“清华王牌”是被诉标识的核心部分。进一步分析,“清华王牌”由“清华”和“王牌”组成,其中“清华”二字与本案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形态上存在简体与繁体的差别,该繁简体差异不足以产生实质有效的区分效果,而“王牌”含评价之义,相较于“清华”而言识别性不强。因此,被诉标识的核心识别部分基本完整包含了本案注册商标,被诉标识与本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清华大学主张其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驰名并对其进行跨类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应以“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要件。清华大学作为一所众所周知的综合性大学,其对理工科领域的人才培养及科研贡献尤为突出,拥有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多项国家技术发明奖并申请专利,旗下设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称,在“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等服务领域为一般公众广为知晓且享有极高声誉。学校、教育、培训服务与使用被诉标识的空气能热水器分属不同领域,两者在商品/服务性质、消费对象等方面虽然存在差异,但基于清华大学具有众所周知的知名度及其在理工科领域享有的极高声誉,并结合聚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清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清華企業”等字样的使用情况等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标有被诉标识的商品来源于清华大学或其关联企业,或聚阳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华”二字得到了清华大学的许可,或聚阳公司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参股控股、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概言之,聚阳公司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清华大学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不当利用了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的声誉,损害了清华大学的利益。清华大学主张聚阳公司使用被诉“”标识、骆达荣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聚阳公司、骆达荣关于被诉标识与本案商标区别明显,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相同、不相类似,其使用行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侵权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聚阳公司在其产品和网站上使用被诉“”标识,骆达荣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清华大学诉请聚阳公司、骆达荣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清华大学诉请聚阳公司、骆达荣就其侵权行为在《人民日报》首页刊登道歉声明的问题,本院认为,侵权案件中适用的侵权责任方式应当与权利所受到的损害相适应,虽然《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均规定了可以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就法人而言,赔礼道歉只适用于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本案中,聚阳公司、骆达荣的侵权行为是对清华大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鉴于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聚阳公司、骆达荣的侵权行为已对清华大学的相关声誉造成贬损,也即未涉及清华大学人格权利的损害,因此本院不予支持清华大学的该项诉讼请求。关于清华大学诉请聚阳公司、骆达荣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7.8万元的问题。聚阳公司在被诉侵权期间生产、销售的空气能热水器产品有“清华王牌”和“帝康”两个品牌,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聚阳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清华大学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故本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酌定聚阳公司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1)本案第1225974号“清華”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2)聚阳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箱显著位置及其网站推广宣传活动中多处使用被诉标识;(3)本案中聚阳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行为,被诉侵权产品市场销售单价为3800/台左右;(4)聚阳公司成立于2010322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研究、开发、加工、制造、销售、安装节能热水器等,聚阳公司销售网络覆盖至全国多个省市,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5)清华大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8000元公证费、应付律师费及为保全侵权证据而公证购买物品的费用等。关于骆达荣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骆达荣从聚阳公司合法购得后进行销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骆达荣明知其销售的是侵权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骆达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清华大学的上诉请求和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该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清华大学第1225974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三、骆达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清华大学第1225974号注册商标权的销售行为

四、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清华大学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驳回清华大学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80元,均由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及本院分别补交诉讼费用人民币11580元。清华大学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8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长  王 静

员  邓燕辉

员  郑 颖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婵娟

员  黄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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