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方晓红:“图解电影”视频,是类电作品、摄影作品,还是文字作品?

方晓红 IP控控 2023-08-26


文/方晓红 律师



判例链接:

北互法院|中国大陆首部“图解电影”案,一审判决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片来源:图解电影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认定被告注册用户截取的382幅《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图片以视频方式在网络播放,侵犯原告类电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1]那么,截取电影静态画面并以图文解说的方式播放,是类电作品吗?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电影作品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不同的是,电影是由上下相关的一系列画面构成(即一连串在时间上先后互相衔接的画面),通过机器设备进行播放时,能够给观众以画面中的人或事物在运动的感觉。正因为如此,电影也被称为“活动图片”(motion pictures)。[2]类电作品由于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而创作,因此也由一系列画面构成,其保护的也“活动图片”。而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是静止的图片,虽然它们也可以通过幻灯片或者视频的方式播出,但是由于图片之间的内容、时间、动作互不连贯,播放时无法给人以“活动”的感觉,因此不构成类电影作品。但是,如果摄影作品以延时方式摄制、美术作品以连续画面创作后,经过软件处理,使得这些画面播放时展现连贯、活动的画面,这时,由若干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组成的“活的画面”则可以构成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但是,如若对前述摄影图片、美术图片单独利用,它们仍然不是电影或类电作品的片断,而是仍然作为摄影作品或者美术作品保护。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被告的注册用户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类电作品)的画面截成382幅图片(摄影作品),再将382幅图片以图文解说的方式,以静态的图片集或动态的视频展现给网络用户,由于演绎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相互之间并不连贯,视频显示的依然是静止(截图)而不是体现人和事物在运动的图片,因此,该演绎作品不构成类电作品(具体构成摄影作品或者文字作品,需根据文字与图片的权重判断)。北京互联网法院以“流动画面是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类电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作品认定错误。


2019-8-18



[1]2019)京049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83页。

● 方晓红:最高法院“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观点有待商榷

 方晓红:国内首例“反向行为保全案”,实质是法院定性错误

 方晓红|网易云“歌单”商标:通用名词,想说爱你不容易

● 方晓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委托原告代理律师代为送达,违法!

● 方晓红:“黑洞”图片著作权再探讨

● 方晓红:使用“孔雀舞”剪影涉嫌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以及杨丽萍表演者权和肖像权

● 方晓红:与王迁老师商榷:“黑洞”照片是不是作品?

 方晓红:标准必要专利浅谈


IP控控判例查询说明:(1)在公众号对话框发送“最高法”,即可获得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2)在公众号对话框发送“法院”,即可获得地方各级法院判例汇编。(3)在公众号对话框发送“2017”,即可获得2017年各级法院典型判例汇编。

欢迎扫码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