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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18期)-2019年第18期--驳回复审专辑(第四条、第七条)

方晓燕 IP控控 2023-08-26


申请人

商标信息

评审观点

决定+适用法条

驳回复审决定

杨锋

 

申请商标

30129803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存在反复申请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标识作为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易误导消费者,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2755681


6898421


海南海岛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042881


1、申请人名下在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百余件类似组合形式的标识商标。  
 
 2、申请商标由“高铁”+“情”构成,“高铁”为高速铁路简称,为行业术语。且,申请人还申请了大量类似组合形式的标识,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所指情形。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鉴于申请商标不含消极的、负面的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212035

1、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近1000件商标,其中包括:“红袍芯”、“江小酒江小酒”、“狭者荣耀”、“神雕侠侣”等。
 
 2、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近1000件商标,其中包括:“红袍芯”、“江小酒江小酒”、“狭者荣耀”、“神雕侠侣”等,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厨厨(舟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200725

1、申请人名下商标共计七百余件。
 
 2、除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且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中共潍坊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宣传部

 

申请商标

21947970


1、商标局的驳回理由为:该标识中含有“潍坊”,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且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2、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设立单位是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属于中共潍坊市委下属的国家政府机关,申请人的设立是专门用于服务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基于法定的管理职责注册申请商标,虽然与申请人的名称不完全一致,但是其核心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同时,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3、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申请注册潍坊高新开发区和潍坊高新传媒LOGO标识的函”及其附件(原件)。
 
 4、我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  
 5、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申请人中共潍坊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名义不符,存在实质性差异,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  
 
 6、申请商标中的“潍坊”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使用的情形。  
 
 7、申请人为中共潍坊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宣传部,其作为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申请商标的主体资格。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枪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332982

1、经查明,申请人还申请了大量节日、星座、二十四节气等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2、申请人向我局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时,其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知识产权代理”经营项目,故申请商标在自然花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新天鹅堡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285649

 

1、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60多件商标,其中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共申请注册210多件商标。
 
 2、申请人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共申请注册210多件商标,大量商标与游戏名称完全相同,其行为对他人在先权利(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大量囤积商标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中山市金山河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898136

申请人大量申请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标识作为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山东绿爱糖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147509

1、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1300余件商标。
 
 2、根据查明事实可知,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1300余件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广州市韦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602836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视觉效果、图形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2、此外,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数量巨大,许多申请模仿他人在先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明显超出合理需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正当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5088423

8736215

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129717

1、引证商标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近1000件商标,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8545339

重庆亚细亚航空票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876177

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嘉兴市欧阁进出口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3302757

1、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还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4289186

邹平

 

申请商标

31645020

申请人除申请此件商标外,还集中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具有囤积商标意图,其申请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亦会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喜泉百货商行

 

申请商标

29526214

1、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甘宾”、“赣宾”、“陕宾”、“浙宾”、“鄂宾”等商标共计117件。
 
 2、依据查明的事实, 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甘宾”、“赣宾”、“陕宾”、“浙宾”、“鄂宾”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多为省份简称与“宾”字组合形式的标识,申请人此种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及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的意图难谓自己使用之善意,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广东如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5622928

1、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之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项目。  
 
 3、申请商标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运送乘客、船只运输等服务上,亦不会对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4、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申请商标之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申请人将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在与其商标代理服务无关的运送乘客、船只运输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情形。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  

驳回。

 

法:

第十九条第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1555469

深圳市阳光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421022

1、申请人在第41类、第35类、第36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1500余件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在第41类、第35类、第36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有15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故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7729369

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共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609167

1、至我局审理时,原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80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麦硕”、“麦爵”、“麦念”、“鹏誉”、“鹏致”、“鹏皇”、“贺优”等。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绿创区块链 LVCHUANG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绿创”,且整体未形成新的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手册、传单、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名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文具、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海报、印刷出版物、期刊、包装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申请商标中的“区块链”为一种分布式数据存储、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其用作商标使用在纸或纸板制广告牌、传单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5、根据查明事实,至我局审理时,除本案申请商标外,原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80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麦硕”、“麦爵”、“麦念”、“鹏誉”、“鹏致”、“鹏皇”、“贺优”等,原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6、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使用性。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已转让至广州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主张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5476188

17143829

30381223

8049225

1381824


洛阳健特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6667593

1、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2019年2月25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答辩的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在香烟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且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2、首先,申请商标由文字“豫国香 YUGUOXIANG”组成,指定使用在烟草等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之情形。其次,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王永志

 

申请商标

28504476 

1、除本案申请商标之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其余二十多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他人已在天猫网站上使用的商业标志相同或相近。  
 
 2、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正当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业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七条的原则性规定,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周秀强

 

申请商标

31461980

1、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属不同权利主体。  
 
 2、申请商标系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中航”,与引证商标三仅一字之差,完整包含了其文字“中文旅”,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申请了大量与国防科工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他人的在先权利可能造成损害,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商标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同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5、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3380523

26221577

30958676

国绵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017648

1、申请人名下共计236件商标,其中有大量知名企业字号、国内外老字号品牌、苏州园林建筑等名称标识,如“怡和行”、“义元生”、“兰亭”等。
 
 2、申请人大量申请知名企业字号,“谦顺安”作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上海久安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306929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空间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大量申请与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近似标识作为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易误导消费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5992971

22181031

22181031A

30017447

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1398738

1、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近1000件商标,其中包括:“红袍侠”、“江小酒江小酒”、“侠者荣耀”、“神雕侠侣”等。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二至六经核准转让至上海侠客岛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4、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近1000件商标,其中包括:“红袍侠”、“江小酒江小酒”、“侠者荣耀”、“神雕侠侣”等,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四条、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8562360

28581917

29169547

27184714

16438145

27895298


新天鹅堡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30987237

1、申请人申请了大量游戏相关商标,对他人的在先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标的不正当意图,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智能玩具;玩具;比例模型套件(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偶;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oom”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驳回。

 

法: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6053996

13499088

范思哲公司(原申请人:潘建荣)

 

申请商标

29330570

1、我局经审理同时认为,申请商标原申请人潘建荣曾申请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发表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已经因为商标转让而变化,并且申请人对原申请人的行为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商标法》第七条是对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不应适用该法条作为驳回商标的法律依据。未见申请商标原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证据。  
 
 2、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潘建荣于2018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5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申请商标转让给本案申请人范思哲公司。
 
 3、原申请人潘建荣曾申请注册多件商标,其中还包括第7458610号“YSL及图”商标、第7450424号“LV及图”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4、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若共存在“水护目镜;防眩光眼镜;眼镜;光学镜片;救生网”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原申请人潘建荣曾申请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驳回。

 

法:

第七条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768495

G786235


杨锋

 

申请商标

30474631

1、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五在部分商品上申请删减并已核准。  
 
 2.申请人大量申请注册含“惠普”或与“惠普”近似的商标。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删减之后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铁丝、金属焊条、普通金属艺术品、非贵重金属制艺术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其余复审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指定使用的金属衣服挂钩、五金器具、金属门、金属锁(非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构成近似标识,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5、经查,申请人大量申请含“惠普”或与“惠普”近似的商标,该行为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6、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标权及请求认定其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非本案审理范围,不予评述。

驳回。

 

法: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17282514

8034425

27504162

28721310

29634360

29634361

12126393

北京聚尚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7881313

1.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我委驳回复审审理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2. 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饿了么”、“农夫果园”、“瓜子”等商标共计1445件。
 
 3、我委认为,依据我委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共1445件。除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饿了么”、“农夫果园”、“瓜子”等与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陆地车辆马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优信拍一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优信拍”,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5、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驳回。

 

法: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引证商标

26668859

广州枫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764466

指定颜色


申请人先后将英国画家等作品作为商标注册,涉嫌恶意抢注他人作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驳回。

 

法:

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河北冰川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9334992


1、经查,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商标多为网络直播人员姓名或网红的姓名,如 “呆妹儿”、“琪小煮”、“高火火”、“敖厂长”、“王校长”、“错觉老中医”、“巫拉拉”、“猪芳芳”、“轩子巨2兔”、“旭旭宝宝”、“韦神”、“M哥”、“妃凌雪”、“蓝战非”等商标。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已在审查程序中驳回或经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  
 
 2、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可见,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应在于使用。同时,申请商标注册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多为网络直播人员姓名或网红的姓名,如 “呆妹儿”、“琪小煮”、“高火火”、“敖厂长”、“王校长”、“错觉老中医”、“巫拉拉”、“猪芳芳”、“轩子巨2兔”、“旭旭宝宝”、“韦神”、“M哥”、“妃凌雪”、“蓝战非”等商标,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同时,对他人的在先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驳回。

 

法: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长春市众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280209

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592件商标,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驳回。

 

法:

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成都市雀友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商标

28956303

经查询,申请人大量申请了多件含行政区划简称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使用需求,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驳回。

 

法:

第七条、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镜湖区久铭日用品经营部

 

申请商标

29404138

申请商标“JumpBall.io”为一款手机应用,同时申请人还申请了大量手机应用商标,对他人的在先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囤积商业标识的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驳回。

 

法:

第七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方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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