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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立法回顾及其趋势

​蔡鹏 王梦迪 中伦视界 2022-07-31

前言

《电子商务法》年度观察,是我们自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就相关立法、司法、执法活动、未来趋势、以及电子商务领域重点热点问题等进行综合评述的分析。本系列文章展示了《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和监管趋势,重点评述了电商领域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如知识产权、数据保护、新型社交电商等。我们将以五篇系列文章的方式完整地展示给读者,具体包括:


  1.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立法回顾及其趋势;

  2.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执法、司法回顾及其趋势;

  3.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与数据保护;

  4.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问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5. 电子商务平台责任问题与电商新模式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一年有余。按照国家网信办的统计[1],2019年我国网络零售额达到10.6万亿元,提前一年完成“十三五”设定的10万亿元目标;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对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贡献率达45.7%,接近半壁江山,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渠道。特别是COVID-19疫情带来的生活、商业和国家治理方面的变化,促使企业和消费场景产生了诸多改变,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已经迫在眉睫。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其技术、网络和平台优势,不仅形成了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而且也迎来了发展和革新的契机。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电子商务领域立法活动活跃,不仅涵盖了全国人大、行政、司法等主要法律渊源,还涉及到行业协会等颁发的自治性文件。


有关立法充分体现了电商作为互联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呼应了互联网多层次治理体系的整体实施;而随着数字化带来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在整体监管层面也越发趋于治理的精细化和重点问题突出化。


一、行政机关之电子商务“新规”


在国家法规层面,自2018年8月30日《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有关政府机构在电子商务法的框架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促进、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包括:


序号

颁布或生效时间

发布主体

法律、法规名称

分析说明

1

2018.12.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2] 

该意见为电子商务主体的登记问题提供指引。

2

2019.06.17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等

《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3] 

着力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严厉打击网络市场突出问题,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维护良好网络市场秩序。

3

2019.10.3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专项行动的通知》[4]

明确行动中的重点主要针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综合性平台、商品交易平台、二手车交易平台、网络订餐平台以及社交电商平台等,侵害消费权益行为易发多发的平台网站、APP,集中整治平台主体审核不严等问题。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如下:


序号

颁布或生效时间

发布主体

法律、法规名称

分析说明

1

2018.12.05

国家发改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内的38个部委

《关于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在该备忘录基础上形成了《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日生效。

2

2019.06.1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

严厉打击在线销售侵权假冒和盗版商品。

3

2019.09.01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规程(试行)》

明确电商平台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程序对接关系,将涉及电商领域专利侵权投诉的前期投诉、答辩、证据交换均放在电商平台完成;平台经营者认为案件复杂的,可在征求投诉方和被投诉方书面同意后,将案件移交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快速处理,省去了投诉人重复提交材料的程序。

4

2020.01.15

中美双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贸易协议中,对打击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盗版、假冒商品达成一致,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链接等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


在跨境电商规范方面,国家也释放出鼓励、支持的信号,颁布的具体文件内容如下:


序号

颁布或生效时间

发布主体

法律、法规名称

分析说明

1

2019.12.15

国务院

《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5]

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示范和探索的空间。

2

2019.10.26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6] 

明确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问题。

3

2019.12.2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

《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7] 

整体上更加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司法机关之电子商务“新规”


《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后,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探索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颁布或生效时间

发布主体

法律、法规名称

分析说明

1

2019.12.2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补充、完善了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贯彻执行《修改决定》时,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8]

2

2019.12.2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

该指南指出在审理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坚持“严格保护”基本价值导向,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

2020.4.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该意见指出要完善电商平台侵权认定规则,加强打击和整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同时,也要追究针对电商平台滥用权利、恶意投诉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回应权利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维权诉求,完善“通知-删除”规则等在内的电商平台治理规则等。

4

2020.6.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中美双方对严厉击网络平台盗版、假冒达成一致的背景下,中国对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中“通知-删除”规则的具体运用给出批复意见,例如保全措施的申请、“必要措施”的范围、“错误通知”的认定、转送通知的规则等。

5

2020.6.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最高院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的原则;同时,明确了关于“自营”的概念,并对“通知”、“不侵权声明”应包含的内容、认定“恶意”、“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参考因素、“必要措施是否合理”的考量因素等问题作出规定。

6

2020.6.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知识产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提交等内容做出规定,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7

2020.6.15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制裁力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表明未来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监管和打击的严格态度。


三、行业协会之电子商务“新规”


行业协会因其自身行业优势,更谙相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和痛点,因此其公布的相关行为规范对行业内的企业具有重要参考作用。自《电子商务法》实施以来,尤其在COVID-19疫情影响下,网络直播及直播带货迎来热潮。针对直播行业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并顺应未来直播行业的发展,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相关规则如下:


序号

颁布或生效时间

发布主体

法律、法规名称

分析说明

1

2020.06.11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

《视频直播购物运营和服务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

该直播规范就直播购物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商品质量要求、经营者管理、直播人员、MCN机构服务、物流外包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均做出了详细规定。

2

2020.6.24

中国广告协会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的行为提出规范,并自2020年7月1日施行。

3

2020.6.30

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会

《直播电商人才培训和评价规范》

该规范系国内首个针对直播电商从业人员的规范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等对直播电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管理,规定了直播电商人才的技能层级、专业知识基本内容、技能培训与实训、人才测评认证等相关内容。


四、电子商务领域立法趋势


自《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以来,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新问题新模式的监管以及电子商务法下相关规则的运行和适用,相关部门在积极调整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具体内容如下:


1、全国人大相关立法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将会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具体到电子商务领域,《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则、网络服务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效力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一方面吸取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设定,作为互联网行业的通用规则;另一方面也为电子商务领域相关问题的处理构建了制度框架。因此《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电子商务领域的后续相关立法值得持续关注。


另外,针对电子商务法下的“通知-删除”规则,2019年1月4日,全国人大发布《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第71条对专利侵权相关的“通知-删除”规则作出规定;2020年7月3日,全国人大发布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将该第71条删除,这表明“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平台的基本规则不会有太大变化,即使在处理专利侵权等复杂法律事务方面,立法仍会倾向于原有的“平台预审核”架构,而非直接以“司法审核”替代。2020年8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二审稿在著作权保护客体制度、著作权权利内容制度、著作权权利保护制度和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方面均有较大调整,加大了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与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重点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个人信息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述司法解释的未来颁布,将会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不正当竞争问题以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司法指引和参考。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完善网络交易规范制度,促进网络交易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在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基础上,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4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法规内容包括:市场监管总局将制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章,完善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根据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结果,修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网络监管法律制度;将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和完善互联网广告管理。上述法规将会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品标价问题、广告违规等常见问题作出相关规范和监管。


4、商务部相关部门规章及行业标准


针对社交电商这一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2018年5月31日,商务部发布了《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社交电商相关的主体登记、商品信息与广告、电子合同、交易保障、社交电商平台的责任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针对《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具体规则,第一,关于信息公示问题,2020年2月12日,商务部发布了《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下,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信息公示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第二,关于电子合同问题,2018年5月31日,商务部发布了《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


5、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


根据2020年1月15日中美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以下简称“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内容,双方约定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其中,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盗版和假冒”问题。一方面,对中国打击网络侵权的执法程序作出约定,“包括有效的通知及下架制度”;另一方面,双方对电子商务平台应履行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予以明确,并约定“中国应规定屡次未能遏制假冒或盗版商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能被吊销网络经营许可”。


在打击网络侵权行为时,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中提出,中国应“免除善意提交错误下架通知的责任”,换言之,只有在权利人非善意或恶意提出错误下架的通知时,才需承担责任。因此,我们认为,这一条款将“错误通知”的责任定位在过错责任。该条款与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的内容相对应,不同之处在于归责原则。《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前半句中的“通知错误”并未区分善意或者恶意,但后半句中明确了“恶意通知”的法律责任。执法机关认为:“前半句中的“错误”,并非指的是权利人主观上的错误,而是指“通知”本身存在错误”。[9]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发布后,我们认为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会做出相应调整:在“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中,权利人因发出“错误通知”而需要承担责任时,其主观过错成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


五、结语


根据上述各部门的立法计划,在2020年,立法和执法部门将在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以下领域或问题上进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行业标准的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包括通知-删除规则、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电子商务平台盗版和假冒问题打击等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问题)、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消费者保护相关问题(包括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互联网广告、电子合同订立等)、电商模式问题(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的创新与发展)等。根据上述立法趋势,我们认为,上述领域的合规以及风险防范,是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的重点工作。


我们会在《电子商务法》年度观察系列文章的后续文章中详细分析上述具体问题中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及合规义务,敬请关注。


[注] 

[1] http://www.cac.gov.cn/2020-03/24/c_1586598816015742.htm

[2] 国市监注〔2018〕236号。

[3] 国市监网监〔2019〕118号。

[4] 国市监网监〔2019〕211号。

[5] 国函〔2019〕137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7]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6号。

[8] 最高人民法院:《重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中国人大网,2019年12月26日。

[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电商领域知识产权法律责任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7期。


The End


 作者简介

蔡鹏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科技、电信与互联网, 合规/政府监管

王梦迪  


北京办公室  知识产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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