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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拟制定出台征地管理条例

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我市拟制定出台《汕头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送审稿)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2017年,我市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条例》。施行以来,在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土地管理的新要求,做好配套衔接的需要,更好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部署,起草上报了《汕头经济特区征地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据了解,条例(草案送审稿)新增了部分内容,比如:

明确涉及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地的,应当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成片开发建设征地。


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次完成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明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形成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充分听取意见。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制约问题,条例(草案送审稿)对原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比如,提出: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证据收集。


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确认。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对调查结果采取见证、公证等方式留存记录,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妥善处置,不能妥善处置的,不得继续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又比如,条例(草案送审稿)提出: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


县(区)应设立征地预存款账户,申请征收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费用足额预存至征地预存款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



来源:头融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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