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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指引

海口税务 2021-12-10



  一、政策内容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每年12000元(最高可上浮20%至144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证件上需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的人员,被企业招用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招用企业可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至7800元)依次扣减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证件上需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政策适用群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的人员,以及招用上述人员的企业。


  三、政策适用期限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期限到期时未享受满三年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满三年。


  四、申请减免流程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的规定,核实其是否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五、相关材料


  1.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的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3.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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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设计:海口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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