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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宁夏女律师被判无罪后,又被律协再次“公审”

宾曰语云 宾曰语云 2024-03-06 16:14 安徽

宾语|文

宾曰语云(ID:Lzkj328)|出品


你们有没有想过: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一个人的人生!”


“什么是法律?是天理,是国法,是人情!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还记得电影《第二十条》主办检察官韩明在听证会上那振聋发聩的陈词吧?《第二十条》述说着韩检察官的“当事人”王永强、郝秀萍这样的普通人对于法律和公平正义的期待,不仅让我们学到了法,也让我们看到了明媚的希望。

曾经办理过多起疑难案件,曾经无数次在法庭上说过“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宁夏女律师马云婵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在代理一起涉黑案时,案子还没结束,她这个辩护人就成了“嫌疑人”,盐池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及律师协会,导致她的律师执业工作被吴忠市司法局叫停,执业证书年审被暂停审验。

一审无罪,二审无罪,马云婵的生活总该“云”开雾散了了?没有,虽说法律还了她清白,“不法”却仍然在纠“婵”着她:吴忠市律协根据盐池县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决定中止马云婵的会员权利。

律协处分的依据是: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  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按照惯例律协中止会员权利后,会提请司法局做出停止执业的处分。

马云婵要求把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给她一份,却被法院拒绝了。直到两个月后,马云婵才在听证会开始前看到了决定她执业命运的“司法建议书”。

根据盐池县检察院的指控,2018年11月,吴忠市利通区宁夏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马云婵受委托担任严金礼的辩护律师,马云婵在会见当事人严金礼后,按照严金礼的要求给其妻子带话将涉案证据进行转移或扔掉,严金礼的妻子按带话内容实施了转移证据的行为,马云婵作为辩护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应当以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责。

2019年10月31日,马云婵因涉嫌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罪被盐池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至2020年12月1日移送盐池县检察院起诉。检察机关于2021年3月向盐池县法院提起公诉。

马云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严金礼从未跟她说过转移借据、合同等证据的事情。

盐池县法院审理认为,马云婵帮助当事人转移证据,但未帮助毁灭证据,公诉机关指控马云婵的行为构成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马云婵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023年8月7日,盐池县法院判决马云婵无罪。

一审判决后,盐池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吴忠市检察院支持抗诉。马云婵则认为,本案中,所有会计凭证非但没有湮灭、消灭,反而被完好无损地送交公安机关,并作为杨红青案件中的证据使用,证据效力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一审判决认定她“帮助当事人转移证据”的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吴忠市中级法院认定,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支持抗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马云婵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尽管法律一次又一次为马云婵正名,但马云婵却是一次又一次被人刁难。

微信公众号千千法言披露:

马云婵以为二审裁定下来之后,就可以恢复执业了,毕竟她已经四年没有执业了。2020年12月,从案子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起,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不再为她开具任何律师函件,而且还禁止她接案和开展任何律师业务,2021年到2023年,连续3年,吴忠市司法局对她的律师证进行暂缓注册。


2023年9月,马云婵所在的律所要强行解除与她的聘用合同,开始马云婵不愿意签字,律所就派了三个律师到她家中逼她签字,如果不签就睡在她家不走,于是万般无奈下,马云婵不得不含泪签收了。

被强行解除聘用合同后,麻烦他爹一次又一次给麻烦开门——麻烦一次又一次地找上门来:

今年13日,马云婵接到吴忠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说是吴忠市律协近日接到盐池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反映她在代理严某礼刑事案件中,(存在)“帮助带话干扰司法诉讼活动”,请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委托手续、接案笔录、会见笔录、判决书、书面申辩材料等材料。

122日,吴忠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又给马云婵下达了一份《听证告知书》,告知马云婵“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在马云婵的要求下,221日,吴忠市律协惩戒委员会给她下达了《听证通知书》,决定3月4日下午,在市司法局召开听证会。

直到这个时候,马云婵才看到了决定她执业命运的“司法建议书”,认为马云婵虽不构成罪名,但“帮助带话干扰司法诉讼活动,违反刑诉法第44条第1款”。

刑诉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盐池县法院在挥舞权力的大棒时,是不是要说明白马云婵“帮助带话干扰司法诉讼活动”,这“带话”带的是什么话,“干扰司法诉讼活动”是如何干扰的,出现了什么后果,马云婵的带话行为,违反了《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哪一条哪一款? 

尽管吴忠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说得明明白白第一,在案收集的证据可以证实,本案所涉证据已经上交给公安机关没有实际毁灭,未出现毁灭证据的实际后果;第二,证人证言反映,马云婵有带话行为但不能把带话行为扩大解释为毁灭证据

尽管吴忠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认定“原公诉机关指控马云婵构成辩护人毁灭证据罪不能成立”,盐池县法院还是坚持认为马云婵的“带话行为”“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要求律协对马云婵作出处理。

接到盐池县法院要求对马云婵作出处理的“司法建议书”后,本该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娘家人”吴忠市律协,没胆量向盐池县法院追究马云婵是如何“带话”,怎么“干扰司法诉讼活动”的,向马云婵伤口上撒起盐来却是毫不手软。

荒唐的是,据马云婵说,开听证会时,听证会上调查员陈述的事实,恰恰就是检察院指控后被法院驳回的“事实”(下图)。

法院的无罪表明已经否定了检察院的指控,律协竟然把检察院的指控作为指控马云婵的证据,马云婵审判了一次

听话的律协,哪管他们的做法是不是在毁掉一个人的人生。在看到宾曰语云这篇文章时,不知道他们的心痛不痛。作者:宾语)(宾曰语云微信公众号:lzkj328)

来源 | 宾曰语云  ID号:lzkj328

编辑|夏荷 

审稿|宾语

出品 | 宾曰语云  ID号:lzkj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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