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接前】2018年处理交通事故变化之二(公安部第146号令解读)

2018-02-26 杨崇付 交通事故咨询

见上文:公安部第146号令规章解读之一

第五章  简易程序


19.修改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为:①财产损失事故;②当事人伤势轻微,且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③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第23条)

    解读:新规实际上缩小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伤势轻微需要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能适用,而旧规对轻微伤事故可以直接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另外涉及危险驾驶犯罪和交通肇事犯罪的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比如醉酒驾驶造成事故的,就算单车轻微财损事故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实践中绝大部分的伤势轻微事故均是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处理上,新规选择了公正优先,以防伤人事故简易程序处理后,当事人产生纠纷所带来的证据缺失问题。2018年5月1日新规施行后,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而适用简易程序的属于违章办案。适用一般程序处理往往需要扣车检验鉴定,详细勘查事故现场制作各种材料,安排多名民警制作笔录,基层办案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这样无疑会给本来就任务繁重的基层交警队雪上加霜,同时也给当事人因为扣车、接受调查询问、等待事故认定等带来较大麻烦。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被排除在法院的司法审查之外,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而法院一般都对事故认定不作实质审查,直接采信认定书内容,当事人不服交警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只有复核或者信访了。

 

20.新增简易程序处理事故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在认定书上注明情况即可。(第24条)

    解读:旧规对简易程序处理期限未作规定,一般理解为应该当天处理完毕,然而有些小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异议、对责任认识不同、不愿意签字,有的交警为避免矛盾,久拖不决,甚至形成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在处理期限上的倒挂现象,加上少数基层交警队采取乱扣车进行施压的情况,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故认定书通常被视为一种机关公文书证,系交警队依照法定职权作出,当事人签字与否,不影响认定书在司法上的证据效力,但有其他证据充分否定认定书内容的除外。

 

第六章  调查

 

21.修改收集证据的要求“客观、全面、及时、合法”为“合法、及时、客观、全面”。(第28条)

    解读:调换了一下顺序,合法、及时优先。

 

22.新增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开展深度调查;对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开展深度调查。(第29条)

    解读:这既是交警队的权力,可以深究事故深层原因,追查案件线索。这同时又是交警队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有权申请交警队公开深度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当事人凭深度调查结论等证据材料,将可以向与事故有关的过错单位或者个人追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很多复杂的源头性的问题,比如车辆滥造、车检渎职、驾考渎职、建路渎职、养路渎职、运输企业违法违规等,有望通过深度调查制度形成打击和威聂。

       交通事故的发生背后有诸多深层次原因,前不久公安部交管局的一份文件被广泛传播,文件主要内容是引导超标电动自行车事故受害人向厂商追究法律责任,由于其他政府部门在管理上的失职渎职(比如超标电动自行车严重泛滥),今后这种隔山打牛的案件预计会越来越多。

 

23.删除事故现场处置“避免发生交通堵塞”的规定,修改到达现场的救护车优先于勘查车安排停放。(第30条)

  解读:救人工作第一,安全工作优先于保障畅通,为了保障安全允许道路堵车,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

 

24.新增法医有权确认人员死亡,明确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机构要具备资质。修改尸体停放可在有条件的场所,不再限于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第31条)

  解读:新规中有权确定死亡的人员有三类:①急救人员;②医疗人员;③法医。确认死亡的应当在相关文书材料上签名,以上三类人员应当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25.新增事故现场询问当事人、证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第32条)

  解读:当事人最早的陈述往往是最真实的,防止作虚假陈述或者翻供,音视频资料还可以结合第一现场的痕迹物证情况,综合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情况。

 

26.新增勘查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现场的,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第33条)

  解读:调查取证的主体应当是持有相应处理资格证书的交警,聘请的人员在性质上属于专家证人,只能协助、提醒交警调查取证,以免遗漏关键证据,但是不能代替交警行使职权。

 

27.新增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后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第34条)

  解读:解决有些死亡事故案件中无法提取驾驶人血液的问题,但是交警队在有条件提取时未提取,事后造成无法提取的,仍然属于违章办案。

 

28.新增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第37条)

  解读:拒绝配合交警调查取证的,属于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妨害公务罪等犯罪行为。

 

29.新增辩认工作规定: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肇事嫌疑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被辨认嫌疑车辆不得少于五辆;肇事嫌疑车辆照片不得少于十张。尸体辨认不受数量限制,辨认人在辨认时可以要求不暴露自己。(第38条)

  解读:规定很详细,来自旧的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内容,上升为规章后,未达法条要求的属于违章办案,在复核中可能被责令重新调查、认定。

    新规还赋予了辨认人不公开地进行秘密辨认的权利,以保障辨认人安全作证。

 

30.删除扣车的同时可以扣留行驶证的规定,新增严禁交警队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第39条)

  解读:不再扣留行驶证后,交警可以在核查证件时进行拍照、复印等方式取证记录。这里的不扣留行驶证仅限于扣车行为中不再同时附带扣证,对于行驶证本身作为证据材料的,比如附有肇事嫌疑人指纹、血迹,或者其他证明案件事实需要的,仍然可以按照规定扣押。

    作为检验鉴定对象或者附有证据的事故车辆,本来应当由办案机关进行妥善保管,该法条似乎在要求交警自建停车场,这在很多地方是做不到的,一般都是指定社会停车场定点保管,如由当事人选择社会停车场保管事故车辆与物证保管规定相悖,与办案实际也有相互矛盾之嫌。

    新规章本意可能是防止交警队乱扣车乱收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是用于保管事故车辆的停车场还是应当指定的

 

31.删除了未涉嫌犯罪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扣押物品的规定,只规定了涉嫌犯罪的扣押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实物不宜移送的,使用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第40条)

  解读:虽然新规章在不涉刑案时不再扣押证件物品(规章本来无权设定强制措施),但是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扣留证件的,以及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扣留相关证件物品的,应当可以依法采取扣留或扣押的强制措施,或者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调查取证。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扣押行为,是刑事侦查的司法行为,不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删除交警队对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的规定,改为不属于交警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未移送处理的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即可。

  新增交警队办理危险驾驶罪的侦查职权。(第41条)

    解读:案件调查后移送出去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未移送的未要求书面通知(告知即可)。

    旧规第30条规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与旧规第83条(新规第109条原文沿用该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本规定处理相互矛盾。新规施行后,交警对车辆在道路以外的通行事故具有管辖的职权和义务,不得以已告知不属于道路事故为由进行推诿。

 

33.完善因抢救事故伤员需要交强险或者救助基金支(垫)付费用的,交警队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或者救助基金。

  新增需要垫付丧葬费用的,交警队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时告知可向救助基金书面申请。(第42条)

    解读:体现了新规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也是落实交强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做法的开个证明材料让当事人自行去向保险公司要钱。新规施行后,交警队有职责直接向保险公司或者救助基金送达书面支付通知。

 

34.新增交警队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逃逸案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军车涉嫌逃逸的应当通报军方。(第43、44条)

 

35.新增逃逸案件中道交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的,交警应当在侦破后及时向救助基金书面告知逃逸人情况。(第48条)

    解读:逃逸案件侦破后没有告知交强险公司的义务。在法律上,保险公司对逃逸事故交强险理赔金没有追偿的规定。最高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12〕19号)仅支持交强险公司对①无证驾;②酒毒驾;③故意造成事故三种情形的侵权人可以追偿,不包括逃逸的侵权人。

 

36.新增对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修改对精神病的鉴定单位为: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第49条)

  解读:对于精神病的鉴定,旧规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根据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省政府指定的单位如果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出具的材料不属于鉴定意见,属于法定的重新鉴定理由。

 

37.新增检验、鉴定费用由交警队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第50条)

    解读:办案经费本来应由国家财政负担,但是某些基层因经费保障和利益驱动,违法乱扣车乱收费乱鉴定现象一直难以消除,本条规定再次表明了公安部一贯的官方态度和重申依法办案。

       伤残评定、财损评估是为了确定事故损失金额需要才进行的,故一般不属于办案需要。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需要评估的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这些鉴定费用就是上了法院也是判决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的。


(未完待续)

答案见下篇,上篇文未测试题1参考答案为C。

       简析:A为醉驾已涉刑事犯罪,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B选项李四C1开中货属于准驾不符,应当保护现场并报警;C为伤人事故,应当由持有初级以上资格证书交警处理;D是危化品车事故,应当立即报警并应急处置;E为无人伤轻微财损事故,应当安全取证后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再行协商或者报警处理。查看原题请点留公安部第146号令规章解读之一 处下拉到文未位置。

点击更多:

公安部146号令:事故处理新规章全文

摩托车能否上高速由什么决定?

实习期禁止驾车上高速吗?       

A2实习期内能不能牵引挂车?

80%的人不懂路口让右规则 

“阅读原文”处查看常见问答汇集

100 34666 100 34666 0 0 3050 0 0:00:11 0:00:11 --:--:-- 7364 100 34666 100 34666 0 0 3050 0 0:00:11 0:00:11 --:--:-- 9354 * Connection #0 to host 37.48.118.90 left intact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