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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理: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年回顾与展望

朱理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24-08-26

编者按: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反垄断法所确立的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双轨并行的执法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也反映和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解决。本文作者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一起来看看。


  原标题: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年:回顾与展望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十年来,人民法院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审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垄断民事案件,及时制止了垄断行为,为维护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做出了重要贡献。十年的实践证明,反垄断民事诉讼已经成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反垄断法所确立的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双轨并行的执法体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年回顾


  回首十年,人民法院垄断民事审判工作在诉讼制度建设、案件审理经验积累和裁判规则明确等方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


  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201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反垄断审判领域第一部司法解释,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和制度规则。与国际上的其他法域相比,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独立性。首先体现在诉讼方式上,反垄断民事诉讼不以反垄断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垄断行为受害人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等待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决定后起诉;其次在事实认定上,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对于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没有法定约束力,仅仅是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如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可重新认定事实。对于行政机关未作认定的事实,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证据和事实独立作出认定。二是原告资格的开放性。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均具有原告资格。赋予间接受害人尤其是消费者以原告资格,是我国垄断民事诉讼的重要特色。三是责任方式的多样性。原告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不仅可以请求就其因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获得赔偿,还可以请求获得禁令救济以及确认与垄断行为有关的法律行为无效。


  审理了大量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7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700件,审结630件(见下表)。



  从上表可知,垄断民事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出增长趋势,呈现如下特点:一是所涉行业或者领域广泛,涵盖交通、保险、医药、食品、家用电器、供电、信息网络等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纠纷案件频频出现;二是案件类型呈现出多样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和垄断协议案件并存,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占全部垄断民事案件的90%以上;三是案件的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很高,如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纠纷案等成为业界关注焦点;四是原告胜诉率很低,几乎所有原告败诉的案件均与证据不足有关,这也反映了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最大困难所在。


  有力推进了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有效制止了相关垄断行为,明确了反垄断法实体条文的含义或者垄断行为分析方法,确立了相关领域的竞争规则和行为标准,推进了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例如,在娄丙林诉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固定价格的横向协议,无需单独界定相关市场,可以根据该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效果直接认定其构成垄断协议;在锐邦公司诉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中,二审判决明确了限制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方法;在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中,法院判决首次探索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相关市场界定原则;在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民事纠纷案中,判决明确了网络环境下相关市场界定的思路与方法;在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中,判决探索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相关市场界定以及超高定价的判断标准。


  反垄断民事诉讼面临的问题


  反垄断民事诉讼在取得重大成绩的同时,也反映和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解决。


  取证难和证明难仍是制约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重要瓶颈。由于证明垄断行为的证据大多由被诉垄断行为人持有,在“谁主张谁举证”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框架下,原告的较高败诉率几乎不可避免。如何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适当降低原告证明难度,成为未来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合同纠纷被错误导向垄断纠纷的现象值得警惕。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纠纷实际上是一般合同纠纷,本不应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多个:部分案件源于当事人对反垄断法的错误理解,部分源于试图利用反垄断法制止合同相对人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部分源于意在利用垄断纠纷阻碍合同履行或者获得不当利益。这种错误导向模糊了垄断纠纷和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值得思考。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反垄断法基础理论和新难问题缺乏深入研究。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研究基本处于对国外理论的消化吸收阶段,缺乏结合中国市场实际进行正确应用的能力。特别是,在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对于经济分析方法的最新进展及其在新兴产业领域的运用知之甚少。


  反垄断法实体规则的含义及部分垄断行为的分析框架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方法、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搭售以及超高定价等的分析框架等,实践中仍存在许多模糊甚至对立的认识,有待于统一和明确。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展望


  反垄断审判实践的发展进一步暴露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薄弱环节,也为反垄断司法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指明了努力方向。


  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明规则,切实减轻垄断纠纷原告的举证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反垄断审判的特殊需求,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防止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切实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原告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垄断行为成立的全部证据,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学基本经验和常识,可以推断出某一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可能性很大的,可以推定该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不再苛求原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告,由被告为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提供反证。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提倡和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其掌握的全部证据,尽力查明案件客观事实。


  强化经济分析方法的运用。加强对专家意见、经济分析报告的程序和实体审查,充分发挥其辅助认定专业事实的功能。专家意见、经济分析或者市场调查报告对于垄断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强化专家证人以及经济分析或者市场调查报告作出人的出庭义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引导双方的专家证人之间进行交叉询问,通过交叉询问和辩论来澄清疑点、发现问题和查明事实。法官也应及时补充经济学基础知识,提高对专家意见、经济分析或者市场调查报告的实体审查能力。要加强释明,引导当事人强化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以及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提高经济分析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加强对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的适用研究,适时统一裁判标准。要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加强对重点实体问题的分析研究,例如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方法、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网络环境下双边或者多边市场的分析框架、反垄断分析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损害赔偿的计算等。启动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二)的起草工作,明确和统一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朱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任编辑:崔静思 蔡莹 编辑:吕可珂 高云翔)


(中国知识产权报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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