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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热点问题答疑及律师解读

前言


老龄化社会来临之际,越来越多民间资本开始投资兴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笔者在为养老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客户对于养老机构备案的问题有诸多疑惑,现特对热点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根据现有法规政策进行答疑和解读,供大家了解参考。


01 问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何要求?


答: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二)服务场所权属;(三)养老床位数量;(四)服务设施面积;(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时间要求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律师解读:受《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调整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除了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外,还需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02 问所有营利性养老机构都需要办理备案吗?


答:不是。在全国层面,只有受《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调整的主体,即《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才需办理备案。地方性法规对备案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解读:备案制度依据的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故对于不符合该规定的养老机构,比如“只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无住宿床位的社区养老日间照料中心”或“只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住宅提供10张以下床位的机构或个人”,均无需备案。实践中,因为办理备案对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等均有适老性要求,有些民营资本为了规避备案问题,采取住宿与服务相分离的模式,即由房东将长者社区/养老公寓内的房屋出售或出租给老人,由运营主体再与老人签订服务协议。有些甚至将服务内容进行了多重拆分(拆分成日间照料、夜间看护、餐饮服务、体检医疗、旅游活动等),由不同的运营主体分别与老人签订不同服务类型的合同。这种方式从法律层面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但如果老人有证据证明房东与运营主体混同,则机构仍然可能被认定为需要备案的主体。



03 问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必须是法人单位吗?


答:不要求必须是法人单位。

律师解读:《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只对“机构”进行了三重限定“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故只要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机构”都可以。因此,笔者认为,合伙企业、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等非自然人组织,均可算作“机构”的范畴。



04 问备案是收住老年人的前提条件吗?


答:不是。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就可以收住老年人。收住前无需备案,收住后10个工作日内,则需要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进行备案。

律师解读:如果养老机构取得营业执照后,短期内未收住老年人,而是在建设、装修机构经营场所等,这期间是不需要办理备案的。实践中,有些养老机构已经存在宣传和收取保证金、意向金等行为,是否属于收住呢?因为此时只建立了将来入住的约定,并未实际入住,笔者认为不应算作“收住”。值得一提的是,在收取前述款项的过程中,极易出现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情形,各养老机构在设计收费模式时应特别注意(笔者的另一篇文章《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费合法合规指引及犯罪红线警示》中有详细阐述)。



05 问应备案而不备案,养老机构是否会被取缔?养老服务合同是否无效?


答:不会。民政部门不能以养老机构不备案就予以取缔。不备案也不会导致养老服务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养老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并无法律规定不备案就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另外,备案属于行政管理规定,不属于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即使违反也不会导致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无效。



06 问应备案而不备案,有什么后果?


答:民政部门有权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现场检查并督促备案。同时,民政部门可将该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的消防、建筑、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领域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律师解读:虽然备案不具备强制性,但是如果企业存在消防验收未通过、建筑设施设备不符合养老机构建设标准、食品药品未办理相应许可证书、特种设备未获得相应许可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民政部门在现场检查和督促备案过程中一旦发现,均可以向相应主管部门通报,相应主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养老机构进行处理,届时,养老机构将可能面临接受调查、限期改正、暂停经营等一系列风险和后果。


07 问养老机构登记后但无法办理消防、食品等相关证件,在其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情况下,民政部门是否可以给其办理备案?


答:可以。养老机构办理备案不需要提交消防、食品等相关证件。养老机构备案后,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在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同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律师解读:养老机构“备案”从性质上属于报备,不属于审批,故只要材料交全,民政部门就应当依法办理。至于其它问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即可,不应作为备案的附加条件。


08 问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需要

律师解读: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的优势,很多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会选择另行成立一个机构、与其它机构合作等方式,但也有医疗机构将养老服务作为医院新增业务,以医院自身名义开展,此时需要先向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在收住老人后10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只是在有些地区没有先例,故建议医疗机构在开展养老服务前,与政府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


作者简介

汪密 律师



业务领域:养老健康、房地产建筑、民商事诉讼


缪祺 律师



业务领域:养老健康、房地产建筑、民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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