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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国有企业通过QDII进行境外投资的合规流程

王斯颖 泰和泰律师 2023-08-26


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2022 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21 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达到 1.7 万亿美元,同比增长 119%,已经恢复到疫前水平。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发展报告2022》,2021 年,我 国 对 外 全 行 业 直 接 投 资 1788.2 亿 美 元, 同 比 增 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前三,连续六年占全球份额超过一成。其中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 1520.2 亿美元,同比增长 13.4%,稳居世界前列。因此,从全球以及我国境外投资的数据来看,境外投资仍然呈现出增长趋势。而在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国有企业亦占有一定比重。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涉及多方位法律法规监管,本文在此就贵州省国有企业通过QDII进行境外投资的流程作简要梳理。



01

贵州省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国家层面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所作出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局等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主要包括:
(二)地方层面就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所作出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02

境外投资的定义

从对境外投资的定义来看,不同制定主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中所作表述不尽相同。

从名称表述上,我国法律法规对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行为通常表述为“境外投资”,但也有规范以“对外投资”进行指代,如《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故在进行相应法律法规收集时,亦需注意对包含“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关注。未免混乱,本文均以“境外投资”进行指称。





03

QDII的定义

QDII,英文全称为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其在国内的法律概念最早见于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发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之中,“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最早的是指满足既定条件,经证监会批准在国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它是在我国境内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市场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境内投资者通过QDII产品间接投资于境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须达到一定条件[i],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同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要开展相应的境外投资活动,还需获得外汇管理局的额度审批[ii]。目前在我国可以成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主体仅限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

[i] 详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ii] 详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04

境外投资的行政审批流程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之规定,企业进行境外投资,根据其所投资项目是否属于敏感类项目(主要以投资项目所属行业是否属于敏感行业及投资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属于敏感地区进行判断)而分别实行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关于通过QDII途径进行境外投资是否还须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在国家发改委于2021年8月26日发布的《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中对以上问题答复如下:“投资通过QDII、QDLP、QDIE等途径开展境外投资,有关投资活动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应按照11号令履行境外投资有关手续”。故即便是通过QDII途径开展境外投资,省内国有企业仍应当根据所进行的投资活动是否属于11号令第二条所称境外投资,决定是否需要向相应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或审批手续。行政部门的备案或审批手续,主要对应发改委、商务部及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

(一)国家发改委或贵州省发改委进行备案或审批

根据11号令等的有关规定,梳理如下:

(二)贵州省商务厅备案或审批

(三)向贵州省国资委履行报送和报告义务

从《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审计办法》第二条对“境外投资”的定义来看,并未明确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进行的直接投资行为。故应当认为即便是通过QDII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依然适用于前述规范。故从避免合规风险的角度来看,仍建议受监管的国有企业履行事前的报送义务。

(四)向贵阳市国资委履行报批义务

根据《贵阳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由贵阳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须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应报批义务。具体如下:

同样,从《贵阳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对“境外投资”的定义来看,并未明确只适用于受监管的国有企业进行的直接投资行为。故受监管的国有企业即便是通过QDII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从避免合规风险的角度来看,仍建议履行事前的报批义务。




05

结语

境外投资不管是项目开展前期、中期乃至后期均涉及不同的行政监管流程和要求。因此,省内国有企业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应当对相关流程进行全面了解与梳理,并结合专业机构的咨询意见,合规有序地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以避免合规风险。



作者简介


王斯颖 律师



业务领域:金融机构、私募股权、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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