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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没特权不可以插队,辞退须依法不可随意

2017-07-19 王学堂 法律学堂

网络图片,与文无关。

 

日前,一段“领导有特权,就可以插队,排号是针对老百姓的”视频在网络上传播。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l0526dr9ivi&width=500&height=375&auto=0

这是2017年7月14日下午,盐城市阜宁县交警大队违章处理中心窗口的一位女性工作人员与前来办理业务的男子争执的视频。

想想老百姓真不容易,车违章了要罚款,已经够心堵的了。

还要跑去违章中心处理,真是心堵+1。

更让人心堵的是,交罚款还要排队。

更更让人心堵的是:排队的时候还有人插队。

相信处理过违章的人都非常讨厌这种不讲规则的行为。

你质疑一下吧,办事人员竟然宣扬“领导有特权,就可以插队,排号是针对老百姓的”。

这真是气煞人不偿命的节奏。反了天了,你!

好在现在是网路时代,于是有图有真相,网络上影响很恶劣,事情结果是: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度重视,于15日上午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发布《关于对违章处理中心工作人员焦爱芹的处理决定》。

 


必须要明确,这种言论是完全错误的,领导没有特权也不可以插队。因此,对焦爱芹予以处罚是有必要的。

但现在是法治社会,作为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的焦爱芹办事必须依法,而处分不依法办事的焦爱芹更须依法

但针对这个处理决定,还是有必要分析一下。

阜宁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总支委会,作出对焦爱芹予以辞退的处理决定。

因为不明白焦爱芹的身份,假定她是公务员(警察),其实这可能是错误的。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明显没有对应法条。

《警察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这里面也根本就没有辞退之说。

其实大家应该知道,这位焦爱芹女士可能根本上就不是警察,不是公务员,或许是公安机关的事业编制、工勤人员甚至说是辅助警察

那问题也来了,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实际上被赋予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所谓的辞退实际已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焦爱芹的言论当然不当,后果似乎也严重,但是否符合上开法条,请读者明鉴。

还有一个问题,阜宁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开总支委会辞退了焦爱芹,这里或许是党总支委员会的简称,这似乎亦不恰当,因为解除合同是行政单位的决策,理论上也应该是行政班子的集体决策,而非党内处分,不应该用党总支委员会的名义,至少这种名义不应该出现在行文上。

还是那四句话: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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