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作何解?跟着学堂学民法9

2017-10-10 王学堂 法律学堂

网络图片。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对比我们熟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与民法总则中的平等是否平等?在民法中到底作何种解释更贴切?

历史实践证明,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哪里有商品哪里就必然有平等原则,反之亦然。没有平等,谈何法治(民法)?平等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没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按照学理解释,这里第四条的平等包括: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试让我分别阐释之。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闻名中外的电影《简爱》有言:如果上帝赋予我财富和美貌,我会让你难于离开我,就像我现在难于离开你一样。可上帝没有这样安排。但我们的精神是平等的。就如你我走过坟墓,平等地站在上帝面前。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即使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如果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其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在一定的财产关系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

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但法律地位却是平等的。我们已经摒弃了国营、全民所有制企业等以所有制形态的划分方式;继续保留了原的城镇个体户、农村专业户等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此外,还有城乡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经济特区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他们在市场上都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品交换和财产流转,这就扩大了原有的民事主体的范围。现行的民法总则第二、三、四章分别以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划分了等不同的民事主体。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平等的法律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这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时应当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即使是行政机关虽然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但是在遵守宪法和法律上与一般的公民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区别,行政机关没有从事违法行为的特权。动辄以国有资产流失、动辄以政府利益保护等为借口要求法外特权都是违反本规定的。

 

更多民法知识,请继续:跟着学堂学民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