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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熊昕案辩护人南昌东湖法院阅卷不成记

辩与呼 2020-11-1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真辩网 Author 真辩君

周泽律师在南昌东湖法院


转自周泽律师微博:


执业权利被侵害的熊昕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为其作无罪辩护的律师也需要维权了!


2019年9月26日(也就是今天)下午,我与斯伟江律师作为熊昕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案新任辩护人到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要求阅卷,仍未遇到承办法官刘国华,阅卷工作未能完成。


此前的2019年9月20日,受熊昕亲属委托并经熊昕确认担任其辩护人的我,到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交熊昕案辩护委托手续,并要求阅卷,也未遇到刘国华法官,没能阅卷,而且其书记员连我的辩护委托手续也不接收,说熊昕之前就更换过辩护人,现在庭都开完了,怎么还要换律师?!


不接收我辩护委托手续,不安排阅卷,这显然不是书记员个人的意思。为此,我9月20日下午曾到江西省律师协会提交了请求帮助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申请。回到北京后,我又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及所在地的朝阳区律师协会作了汇报,提出了维权申请(见附件一)。


因9月20日东湖法院未接收我的委托手续,回京后我安排助理将委托手续直接寄给了刘国华法官。同时寄给刘国华法官的还有我与斯伟江律师要求对熊昕取保候审的申请书(见附件二)。斯伟江也给刘国华法官邮寄送达了熊昕案辩护委托手续及我们共同署名的初步辩护意见。经查,我们邮寄的材料均已被签收。


今天在刘国华法官办公室,工作人员态度比上次好了很多,并给我们联系了正在开会的刘国华法官,但并无结果。书记员告诉我们,被告人在案件开完庭后又换律师的情形,他们还没遇到过,现已经向上级法院作了报告,正在等上级法院批示,暂时不能安排我们阅卷。


附一:

关于律师执业权利及律协会员合法权利受侵害的

情况汇报暨维权申请书


律师协会:


本人周泽,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昕亲属委托,并经被告人熊昕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现因执业权利受到侵害,且作为律协会员的当事人合法权利也受到侵害,特请求律师协会帮助维权。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接受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昕亲属委托后,于2019年9月19日下午到南昌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熊昕律师,由其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了其妻子对本人的辩护委托,并签了致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的《熊昕案变更辩护人的通知》,确认了解除对原辩护人的委托,另行委托本人担任熊昕的辩护人。


当天上午,熊昕原任辩护人张赞宁律师已前往看守所,向熊昕通报了家属准备换律师的决定。熊昕完全同意家属的决定。


2019年9月20日上午,本人在助理陪同下,前往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在东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没有见到熊昕案件承办人刘国华法官,其书记员、奚姓工作人员听说熊昕换了辩护人,很不高兴:“熊昕都换了好几回律师了,怎么还要换律师?”


本人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只要还在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就有权更换辩护人。奚姓书记员表示知道被告人有权换律师,但这个案件庭都开完了,让我们二审再做熊昕的辩护人。本人对该书记员的说法提出质疑:现在案件还在审理中,被告人要换辩护人,对新的辩护人会提出什么辩护意见,法庭都不清楚,就表示要让本人二审再做熊昕的辩护人,难道法院判决结果早都定了吗?书记员马上否认判决结果已定。但本人好说歹说,其就是不接收本人辩护委托手续。


本人认为,东湖区法院不接受本人委托手续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也剥夺了被告人熊昕的辩护权。


在此,本人特请律协帮助维护本人执业权利。


同时,鉴于正被追诉的熊昕目前仍是律师协会会员,也请律协帮助维护熊昕的合法权利。


熊昕律师是在办理一起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向检察官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审查批捕辩护意见时,曾向检察官反映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之后,其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被在会见室(当时借用的是讯问室)外监听的侦查人员冲进会见室,指责其教唆当事人翻供。之后,在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后,因犯罪嫌疑人口供发生变化,熊昕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移送公安机关追诉。


本人认为,熊昕案的发生,是一起严重侵害律师会见权的恶劣事件,应该追究的是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对律师会见进行非法监听的行为,而不是律师受法律保护的不被监听的会见行为!


在某种程度上说,熊昕案是对所有刑辩律师的威胁,也是对刑事辩护制度的严重破坏,更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粗暴践踏,尤其值得协会关注。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9年9月20日


附二:

取 保 候 审 申 请 书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


我们是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是贵院正在审理的熊昕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被告人亲属为被告人熊昕新近委托(并经熊昕确认)的辩护人,现谨依法申请贵院对熊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我们认为,贵院应依法判决熊昕无罪,判决之前应对熊昕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首先,熊昕的行为是绝对无罪的,目前对熊昕的追诉与羁押都是错误的,非正义的。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虽然判决最终要由法院作出,但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和本案的明显事实,任何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够作出判断:熊昕无罪!对于熊昕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作为长期致力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我们当然认为,检察机关对熊昕的指控是完全不能成立的,熊昕是绝对无罪的!一个无罪的人不应该受到追诉,也不应该被继续羁押。


熊昕律师在办理韩某某涉嫌强奸案的过程中,作为辩护人,向检察官提交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时,就向检察官反映了其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到的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的情况。之后,熊昕律师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时,被在会见室(该次会见借用的是讯问室)外监听的韩某某案办案单位民警张某某冲进会见室指责其教唆当事人翻供。此后,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时,韩某某口供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发生变化。因此,熊昕律师随即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追诉。


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正是熊昕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与交流行为。熊昕律师称其系合法、正当履行律师职责,没有唆使犯罪嫌疑人韩某某翻供,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熊昕律师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熊昕律师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其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不应被刑事追诉。


第一、熊昕没有伪造证据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伪造证据的客观行为和可能性。事实上,被指伪造的“证据”根本就不存在。


公诉机关以刑法第306条对熊昕律师进行追诉。但刑法第306条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中,“毁灭、伪造证据”所指的证据,无论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直接“毁灭、伪造”,还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指向的显然都是物证、书证等有形呈现的实物证据,而不包括尚未形成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随时可能改变的口供。至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显然与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言行无关。


毫无疑问,在韩某某涉嫌强奸犯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如何供述,与作为辩护人的熊昕律师都没有利害关系,熊昕没有伪造证据的动机。


至为关键的是,熊昕律师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其在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也没有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第二、韩某某翻供内容其来有自,出于韩某某自己意思表示,不是熊昕律师臆想、伪造或凭空创造出来的。


熊昕律师于2018420日第一次在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韩某某,见到韩福忠右眼有瘀青,询问得知案情经过和韩某某反映的其被公安侦查人员殴打过。熊昕律师认为韩某某案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并准备了《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于2018424日上午递交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批捕部门,并向负责审查批捕的检察官廖宁口头报告侦查机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我见到韩福忠右眼有瘀青等情形。


廖宁检察官当即回答,次日会去看守所提审韩某某。熊昕作为执业将近20年的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将建议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递交检察机关,并向检方报告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的影响。


为了保障当事人韩某某的合法权益,保证韩某某在会见时向律师的陈述与今后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提审供述与辩解基本一致,保障辩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熊昕律师于当天(424日)下午第二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韩某某,并告知检察官将于次日对其提审,提醒韩某某接受检察官讯问的注意事项,如应当与其在2018420日会见律师时的陈述相一致。


为避免只有小学文化、不懂法律知识的韩某某回答时不得要领,熊昕律师帮助韩某某概括了回答的要点,而这些要点均是420日会见时韩某某主动陈述的内容,也是熊昕律师建议对韩某某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书中所反映的内容。这些内容其来有自,是基于韩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熊昕律师臆想、伪造或凭空创造出来的。


第三、熊昕律师被指控“辩护人伪造证据”的所谓“证据”,根本就不存在。

熊昕律师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会见韩某某时,案件刚进入审查批捕阶段,熊昕律师尚未阅卷,也未接触过韩某某的任何证据。在两次会见中,熊昕律师也未形成任何证据提交办案机关,“伪造证据”根本无从谈起,更无任何证据熊昕律师毁灭!至于熊昕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翻供,向检察官作了与在侦查机关先前所作供述不一样的供述,这显然也不是熊昕律师伪造了证据,或帮助当事人伪造了证据。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甚至不认罪,在刑事案件中都是十分常见的现象,我们不能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就是伪造证据。即使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供述与辩解,只要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也是合法的证据,而不是伪证!


第四、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依法享有不被监听的秘密会见权。无论有无教唆当事人韩某某翻供,熊昕都不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也是我国参加的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内容。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被监听的秘密会见权,保护辩护人可以与被告人说一切话,包括辅导当事人如何接受讯问,进行辩解,甚至翻供(这当然有可能违背职业道德,但也不必然违背职业道德,并且仅限于道德范畴),司法机关都不去试图了解和过问,更不应拿着违法监听的材料去追诉律师。否则,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了!而律师也就没有人敢秘密会见犯罪嫌疑人,甚至没有律师敢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诚如是,刑事辩护制度也就不复存在了!


至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受律师会见后,是否改变对自己行为有罪还是无罪的认识,是否辩解(包括狡辩),以及辩解是否成立,翻供是否合理,那是法庭审查认证的范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与证人作证完全不一样,证人作伪证可能构成犯罪,律师教唆证人作伪证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狡辩甚至翻供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在此情况下,辅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解的行为也不具有可责性。因此,本案中,无论熊昕有没有唆使韩某某翻供,熊昕都不构成犯罪。


而按照南昌市东湖公安、检察机关目前追诉熊昕律师的做法,任何刑辩律师都可能被立案追诉。虽然以前也有律师被以教唆被告人翻供治罪的案例,但这显然是不合法的,这样的错误司法实践需要纠正。


第五、熊昕律师被控伪造证据案,该追究的是侦查人员对熊昕律师不被监听的会见权的侵害行为,而不是熊昕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行为。


南昌市东湖公安对熊昕立案、刑拘、逮捕、起诉的主要事实依据,均源于韩某某案办案单位的民警张某某在看守所窃听熊昕律师对韩某某的会见得来的证据。


熊昕律师于2018年4月24日第二次会见当事人韩某某时,借用了看守所第12号提审室。在律师会见室不够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借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施,以确保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结果,被指控包括唆使韩某某向检察机关作出“事先谈好的1000元系嫖资”、“最终只给了被害人100元,是因为被害人长得一般”、“向检察机关控诉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等“虚假供述”的熊昕律师,当天对韩某某的会见过程,偏偏就被办理韩某某案办案单位民警张某某全程窃听了!起诉书称,张某某是在隔壁提讯室提讯他案犯罪嫌疑人,“在走廊休息时”听见了熊昕唆使韩某某作虚假供述的经过。


熊昕律师会见韩某某的过程,都被张某某“听见了”。张某某此行目的是提讯他案犯罪嫌疑人,还是办案单位从检察官处得知熊昕反映警方刑讯逼供的问题后,安排其到看守所“走廊上休息”以便“听见”熊昕律师对韩某某的会见过程,进而找茬,我们不得而知。但无论如何,张某某的行为都是对熊昕律师的非法监听,严重侵害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秘密会见权。因此,张某某监听得来的证据,都是不合法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对张某某非法监听律师会见的行为,也显属滥用职权,应予依法查处!


证据的可采性涉及证据本身是否合法。当一个办案机关的警察,违背刑诉法明文规定,窃听律师和其当事人的保密谈话,而这种违法窃听的结果,变成指控律师的证言,显然是毒树之果。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导致了其证言是不适格的,不合法的。如果这样的证言具有可采性,那么意味着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里,就有类似规定,比如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举轻以明重,在行政诉讼中尚且属于非法情形不具可采性的证据,在关乎一个人生命与自由的刑事诉讼中,当然更应该排在外。


毫无疑问,本案应该追究的,是张某某对熊昕律师不被监听的会见权的侵害行为,而不是追究熊昕律师的会见行为。


其次,即使东湖区法院执意要判决熊昕律师有罪,将本案推向二审法庭,目前也应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前已述及,熊昕律师是完全无罪的!目前对熊昕的追诉与羁押都是错误的,非正义的!


熊昕律师坚决不认罪,即或贵院执意要判熊昕有罪,将本案推向上级甚至更高级别的法院,目前也应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第一、给予等候审判的人非监禁待遇,是保障人权的一项原则。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的规定,等候审判的人不受监禁乃是对人权的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监禁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其采用非监禁强制措施,应为常规。


与此相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或“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根据该规定,对任何案件,只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都可以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的前述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也体现了人权保障的原则。


本案中,熊昕终将被认定为无罪,其行为不应被定罪量刑,对其持续进行长时间羁押,已经严重违背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第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是非暴力犯罪,希望获得公正审判的被告人熊昕,不可能逃避审判,对其取保候审之后,没有社会危险性。


被告人熊昕被指控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系非暴力犯罪,身为律师的被告人熊昕,被取保候审后,非常清楚取保候审应该遵守的规定,不可能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其办理取保候审,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危险性。


而且,被告人熊昕在本案中一直否认教唆被告人翻供,坚决为自己作无罪辩解,律师也为其作无罪辩护。为获得公正判决,熊昕律师无疑会配合法庭的审判,争取无罪判决,而不至于逃避审判。


对熊昕律师取保候审,其不会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至2018年9月13日对熊昕律师刑事拘留,长达数月的时间里,熊昕一直配合调查。这也可证明,对熊昕取保候审并没有任何危险性。不知道公安、检察机关当初决定对熊昕进行拘留、逮捕的正当性、必要性在哪里?!相反,这恰恰说明,被告人熊昕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依法应予取保候审。


第三、以对熊昕继续羁押逼其认罪,是一种滥权行为。


自2018年9月13日被刑拘,熊昕律师已被羁押一年之久,一审已长达9个多月,仍不能结案,远远超出了法定的一般三个月审限。如此长时间不能审结的案件,前任辩护人多次申请东湖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熊昕变更强制措施,均被法院口头驳回,着实让人费解。


据了解,熊昕律师在庭审中自我辩护时曾透露一个情节;在其被羁押不久,警方和公诉人就与其了释放条件——“你写个悔过书吧,只要你写个悔过书,立马便可以放你回家”,被熊昕律师坚决拒绝。这一事实说明,不对熊昕律师采取羁押措施,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性,有关办案人员明知如此,仍然待续羁押熊昕,目的就是逼其就范、逼其认罪。


我们认为,熊昕无罪及对其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不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是明知的,法院也应该是明知的!至少,对熊昕取保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险,是人所共知的!法院对熊昕不予取保候审,只能让我们理解为与公安和检察机关一样,就是为了逼其认罪!——这是一种滥权行为,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对熊昕的长时间关押,已经对社会及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继续关押势必也将对国家及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熊昕律师是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被拘留前正在办理多个案件。被拘留后,当事人纷纷要求退费,该律师事务所原本正常的管理秩序完全被打乱;其正在办理的多个案件无法继续办理,当事人不得不重新找律师,不仅遭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也极大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熊昕律师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履行律师职责,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其最终被判决无罪或由检察机关撤诉,是必然的!无论是由法院判决熊昕无罪,还是检察机关撤诉,最终都必将产生国家赔偿。因此,对熊昕每多关押一天,都意味着给国家造成新的损失!


为了避免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法院应尽快对熊昕取保候审,将其释放!


第五、对熊昕的错误追诉及关押,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继续对其关押,势必给其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对熊昕的长时间羁押,给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案发之前,熊昕是家庭的经济支柱。熊昕的父母年迈且早就退休,熊昕的妻子没有工作,家里还有两个有未成年的孩子,其中一个正在读高三,另一个还在读初中,都处在成长关键时期,都离不开父亲的关爱和照料。


而案发之后,熊昕的家属为了帮其洗清冤屈四处奔波,勉强支撑家庭的同时还面临房贷等各种生活压力,导致整个家庭背负巨债。现在立即变更强制措施,对熊昕取保候审,让其及时回归家庭,可以避免对这个家庭造成更大的损害。


综上,我们认为,熊昕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故特申请东湖法院对熊昕取保候审,熊昕的家人愿意提供担保,盼予准许!


特此申请。


                         申请人:周泽律师、斯伟江律师

                                  2019年9月23日




熊昕是个怎样的人?

点下面了解一下。

辩与呼 | 普通律师熊昕:看守所仰望夜空,坚信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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