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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风暴:中央第二轮第三批督察已问责844人!针对问题,企业如何对照自查!

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面完成督察进驻工作 已办结群众举报问题12732件

据生态环境部消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第三批8个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21年4月6日至4月9日陆续进驻山西、辽宁、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西、云南等省(区)开展督察。截至5月9日20:00,全面完成督察进驻工作。

据了解,有关省(区)高度重视督察工作,将督察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契机,党政主要领导通过督察动员、现场督办、召开专题会议,以及加强约谈问责和立案查处等方式,大力推动督察配合和整改落实。截至5月9日,各督察组受理转办的29133件群众举报(未计重复举报),已办结12732件,阶段办结6393件;立案处罚2575家,罚款19128.21万元;立案侦查160件,拘留95人;约谈党政领导干部1708人,问责844人。

各督察组在进驻期间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严格执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把推动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和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场抽查群众举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与人民群众面对面交流,听取意见建议,得到人民群众的肯定和称赞;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盲目上马“两高”项目、违法采石采矿、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违规侵占湿地、违法污染排放、虚假敷衍整改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截至目前已曝光典型案例32个;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务求督察实效,坚决反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和问责泛化、简单化以及以问责代替整改等问题,不断改进和优化督察流程方法,努力减轻基层负担。

据悉,对已经转办、待查处整改的群众举报问题,各督察组均已安排人员继续督办,确保群众举报问题能够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公开到位。

请对照文中实际督察案例,做好企业自身环保手册



生产企业如何应对中央第二轮第二批环保督查

:“水、气、声、渣”自查整改攻略,供企业参考借鉴。
一、环保合规性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行业准入条件,符合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要求;是否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依照许可内容排污;环保验收手续是否齐全;企业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及“三同时”;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是否齐全;企业现场情况是否与环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重点核对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5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二、环保验收手续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要是对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因此对于部分建设项目(如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如在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未要求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不含施工期临时设施),则不需要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自主验收的验收报告中予以相应的说明即可。
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水、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验收。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固废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不再需要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三、涉废气的自查整改及处理设施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废气检查

检查企业连续产生有机废气处理工艺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检查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2、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区域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3、无组织排放源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4、废气收集、输送

废气收集应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废气收集系统应根据气体性质、流量等因素综合设计,确保废气收集效果。

对产生逸散粉尘或有害气体的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

废气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气体采用集气(尘)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减少吸气范围,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池等)产生的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

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异味明显的固废(危废)贮存场所需封闭设计,废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集气(尘)罩收集的污染气体应通过管道输送至净化装置。管道布置应结合生产工艺,力求简单、紧凑、管线短、占地空间少。

5、废气治理

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成熟可靠的废气治理工艺路线。

对于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术、变压吸附回收技术等对废气中的有机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对于中等浓度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对于低浓度有机废气,、蓄热式热力焚烧技术、生物净化技术或等离子等技术。有回收价值时,应采用吸附技术;无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

恶臭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连续生产的化工企业原则上应对可燃性有机废气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生产的化工企业宜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

粉尘类废气应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或以布袋除尘为核心的组合工艺处理。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废气优先采取清洁能源和高效净化工艺,并满足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

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喷淋处理设施可采用液位自控仪、pH 自控仪和ORP 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宜采用自动加药。

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氰化氢、氯气、光气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进出口要设置采样口并配备便于采样的设施。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宜合并。

四、涉废水的自查整改及处理设施

1、污水设施检查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

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停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2、污水排放口检查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

总排污口是否设置环保标志牌。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水质检查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4、实行雨污分流

按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满足初期雨量的容积要求;

有废水产生的车间分别建立废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过密闭管道送入相关废水处理设施;

冷却水通过密闭管道循环使用;

雨水收集系统采用明沟。所有沟、池采用混凝土浇筑,有防渗或防腐措施。

5、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的处置

废水自行处理、排放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标排放;

废水接管的企业要建立与生产能力和污染物种类配套的预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能够稳定达到接管标准;

废水委托处置的企业,要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审批、转移手续齐全,并建立委托处置台帐。

具备接管条件的企业,生活污水必须接管进污水厂处理

6、排放口设置

每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并设置采样监控井和标志牌。

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管理;

符合《江苏省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的单位,应按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局的监控中心联网。

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规则明沟,安装应急阀门。

五、涉固废自查整改及危废管理

危险废物管理并向当地环保局备案。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1、具备危险废物处置合规四要素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企业依据生产计划和产废特征,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指导全年危

:根据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根据要求规范填写联单相关信息。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根据法规和当地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信息。 
2、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遵守申报登记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组织专门培训。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
应具备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企业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施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13修订)的规定。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之外,企业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
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应符合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也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容器、包装物和贮存场所均需按相关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严格遵守运输要求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和专业人员企业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需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车辆车厢、底板等硬件设施应具有密封性同时又便于清洗;车辆应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和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5、严格遵守转移要求
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企业在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之前,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单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或根据环保行政执管部门的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6、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
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并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情况,企业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置还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3修订)、《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需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六、厂区、车间环境管理
厂区必须全面实施“两化”,即道路场地硬化、其他区域绿化。根据实际情况,生产车间地面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和防腐措施,车间实施干湿分离,车间内地面无油污干净整洁,安装防漏层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为水泥地面并上防渗漏涂料,有条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层)。
厂区内路面硬化,厂区内视线范围地面和墙面内无油污无杂物,尤其是废油桶必须进入危废暂存间暂存。
旧设备、包装箱、废品等杂物不允许零散存放,需要归并一起存放(干净整洁)。
生产现场无跑冒滴漏现象,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罐区和一般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作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
厂区各类管线设置清晰,管道布置应明装,并沿墙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设。
车间内生产区、安装区、半成品区及成品区要划分明确。
七、环保检查现场注意要点
1、企业不能阻挠环境监察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电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督察案例: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公司将排污设施当“摆设”
在第二轮第三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提到,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除焦炉烟气偷排漏排外,新建的脱硫脱硝设施也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应急旁路烟道竟成偷排“暗道”

4月8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第二天,即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晋中市焦化企业问题比较突出,这家企业在第一轮督察中被要求整改,这次我们想看看情况如何。”督察组未提前与地方和企业打招呼,直奔生产现场。

督察人员首先登上了厂区的一处制高点,“站在这里,可以看清企业整体的生产工艺和污染处理设施,便于发现异常情况。”督察人员对记者说。

果然,一个烟囱引起了督察人员的注意。“从烟道走向来看,这个烟囱应该是旁路,在应急情况或有事故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请示报告是可以临时外排使用,而在正常情况下不应排放烟气,但现在明显能看见有发黄的烟气排出。”发现异常后,督察人员迅速开车抵达旁路烟囱。

督察人员发现,通往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烟道被关闭,此时阀门上电子表的开启度显示为0,而通往旁路的阀门则是开启状态。

“为何开合度显示是0?”督察人员问企业负责人。

“电子表坏了,烟道是开启的,只不过显示是0。”企业负责人支支吾吾地说。

为了不打草惊蛇,督察人员迅速拍照取证后,又去查看其他地方。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分钟后,督察人员再次返回原地时,之前打开的旁路阀门已被悄悄关闭,通往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烟道却被打开,且电子表的开启度恢复到正常的65%。

企业公然掩盖偷排事实,堂而皇之地搞起“小动作”,被督察组当场抓了现行。

同时,督察组还发现,旁路还存在“跑冒”情况,即使旁路阀门全部关闭,但由于平时旁路挡板密闭不严,仍有约超过10%的焦炉烟气未经处理经由旁路烟道漏排。

脱硫副产物硫铵不足正常运行产生量的1%

虽然督察人员现场发现企业旁路烟道的在线监测数据有造假嫌疑,但还没有确凿的证据。为了让企业心服口服,督察人员现场立即联系了山西省晋中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现场人工监测。

在等待监测人员赶到现场的期间,督察人员不敢离开现场半步,即使天上零零散散落着雨点,在企业“热情”劝说下,督察人员仍没有到办公室休息。“必须一直守着现场,防止企业再做手脚,将仪器设备恢复正常。”督察人员说。

与此同时,督察组又查看了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结果发现,建成的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上蒙着厚厚一层灰土,“显然是长期未正常使用。督察人员说。

企业采用的是氨法脱硫,在脱硫后会产生副产物硫铵。督察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这家企业2020年焦炭年产量为47.9万吨,以此计算就应该产生1000吨左右的硫铵。然而,企业2020年硫铵生产记录台账上显示,去年只产生了10吨左右的硫铵,不足正常运行产生量的百分之一。

“这也是另一个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的证据。”督察人员说。

随后,督察组将负责企业在线监测运维第三方公司山西世纪天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叫到现场,打开旁路烟道在线监测站房的门,查看在线监测数据。系统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长期稳定在0至几毫克/立方米。“打开旁路偷排,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浓度不可能这么低。”督察组人员说。

就在此时,第三方监测人员仍在辩解其监测的数据没有问题。

但真相不会“骗人”。当环境监测中心的工作人员爬到十几米高的采样平台上,安装完设备、调试好仪器后,仪器显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43毫克/立方米和86毫克/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3倍多。因此,督察组认定,数据严重失真,存在造假行为。

超低排放设施竟被当作治污“摆设”

据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以来,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公司被行政处罚19次,其中涉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处罚占到了2/3,包括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污、扬尘管控不到位等问题,被太谷区生态环境局多次罚款,多次要求限期整改。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整改方案要求,2019年底前晋中等9个地市全面整治焦化行业无组织排放、超标废水熄焦问题,督促焦化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稳定达到焦化行业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公司正是在这时完成的超低排放改造。

然而,超低排放改造后,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公司又因9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行政处罚。

为何完成了超低排放改造,企业却将其当作治污的“摆设”?督察组道出了其中的玄机。

原来,按现有的焦炭生产能力,若要达到污染物完全治理,企业需要投资至少8000万元。然而,据公开数据显示,2018年,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只投资了4000万元,实施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包括对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以及余热锅炉项目进行改造治理。

也就是说,脱硫脱硝设施处理能力严重不足,存在“小马拉大车”的情况。因此,恒达公司长期将约一半的焦炉烟气在未经任何处理的情况下,通过私开焦炉旁路挡板的方式从原有烟道排放,而将另一半烟气通过正常烟道排放,以正常生产排污的假象来掩盖违法偷排的事实。

是谁“放纵”了企业的违法行为?

现场督察结束后,督察组立即将此案件交办给太谷区人民政府。4月10日,太谷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情况报告中提到,已控制问询相关人员9名对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企业在线监测站房、旁路挡板阀门井予以查封。

然而14天后,督察组再次暗查回访时发现,除罚款落实到位外,当地有关部门对数据造假行为无任何调查定性结论,在线监测站房的封条已被撕掉,计划关停的焦炉仍处于装煤焖炉状态。

“太谷区存在等待观望思想。直到5月1日,才依法对恒达煤气化公司4.3米焦炉30万吨产能关停到位,对剩余30万吨实施了限产。”督察组认为,太谷区对企业日常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落实督察整改工作表态调门高、行动落实少,整改态度不坚决。

此外,第三方监测公司也负有直接责任

“现场检查时就已经发现企业的造假手法,也就是人为干扰在线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正常工作,导致无法正常采集气态污染物。在线数据造假涉嫌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因此督察组第一时间要求当地安排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这本是一起简单的移交移送案件,时间上无缝衔接,案情也并不复杂,但过去两个星期了,有关数据造假调查还无法定性,真令人匪夷所思。”督察人员说。

第三方监测公司在日常运维中将数据准确的烟温监测设备作为故障填报,认为是数据失真,也属于指鹿为马。

文章来源: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环境报等

论坛速递

集聚行业先锋,把脉矿业绿色发展,推动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构建合作新模式——7月28-30日“2021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高层论坛”将在有着“众多宫殿”之称的鄂尔多斯盛大召开!

关于举办“2021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高层论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满足矿业绿色发展需求,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补充完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有关情况的函》(自然资源矿保函〔2020〕19号)、《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要求,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联合行业领域知名院士专家团队、矿山企业、环保与修复企业、科研与金融机构,定于2021年7月28-30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举办“2021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高层论坛”。

本届论坛以“聚势、把脉、赋能”为主题,围绕绿色矿山、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新政策、新走向、新机遇、新突破、新模式、新技术等进行分析、交流、探讨;针对不同地区、类型和规模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出解决方案,推动构建合作模块,助力区域绿色矿山高质量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现将大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十四五”县域和矿业集团绿色矿山发展趋势及现状解析

2.绿矿建设、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最新政策、法规、标准解读

3.“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带给矿业绿色开发的机遇与挑战

4.先进适用技术交流

①地质勘探技术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的应用

②矿山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

③物化处置与生物修复应用条件分析

④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赋能绿色矿业发展

⑤尾矿井下充填技术及解决方案

⑥废石场、尾矿库治理与生态修复

⑦5G、AI、大数据技术在绿色矿山建设中的应用

⑧环境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同位素示踪

⑨护坡(边坡)固定与生态修复技术

⑩有机/无机功能材料在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中的应用

⑪国外大型矿区开采引起的地下水污染问题及解决方案

⑫生物成矿颗粒污泥处理含重金属淋滤液

⑬煤基固废高附加值利用产品应用于矿山污染土壤修复

⑭矿区土壤钒的生物地球化学过程与微生物修复

⑮矿区生态扰动监测与评价

⑯油气开发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

5.典型工程案例分享

⑰黄河流域、长江保护区国家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⑱大型矿业、环保集团、社会资本合作的矿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⑲煤矿生态发展工程:昔日矸石山变身汽车场地越野赛赛道工程

6.会议同期活动

⑳技术装备展览展示

㉑矿山企业生态修复工程对接专场

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考察

二、参会人员

拟邀国家部委、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领导,院士专家,矿山企业、大型环保集团、金融机构、高校与科研院所、重点工程技术支持与实施单位、设备厂商代表等。

三、会议成果

通过技术交流、案例分析、模式分享、装备推介、资本对接、项目考察等方式,为矿业绿色发展梳理思路、总结经验、提出解决方案。

四、参会报名(截止日期:7月19日)

1.普通参会:2800元/人,会员单位:2500元/人,在校大学生(凭学生证)1200元/人。交通住宿自理;

2.参会单位报名人数达5人及以上的,享受8折优惠;

3.论坛冠名、协办、承办、晚宴赞助,展位、演讲、会刊、资料入袋宣传合作,请与大会秘书处联系;

4.汇款信息

户  名: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

账  号:110914612910501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1层103-2

五、大会秘书处

大会协调:胡晓帆13126813506(微同)

邮 箱:zhonglm2021@163.com

 中关村绿色矿山产业联盟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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