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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病假管理那些事儿

2017-05-26 蒋雯 张勃 观韬中茂律所

观韬中茂特开设《劳动法系列》专栏,每周将推送一篇劳动法专业文章,与大家分享劳动法方面的最新资讯、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对劳动就业方面的最新研究等。欢迎共同交流探讨。


文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蒋雯  张勃

图 | 李青


为便于员工管理,企业通常会制定一套关于薪酬福利、工时休假以及相应劳动纪律在内的制度要求员工遵守;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因此,对于员工申请病假,企业通常有明确的程序要求。但在实践中,“病情证明单”(病假单)几乎成了保护员工的“丹书铁券”-------即便员工未遵守申请病假程序,只要病假单真实,一般都会被司法机关认可。为了破解“病假单至上”困局,本文将就病假管理中一些较为典型的做法,做简单分析。


1、单位规定“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才能被认定为病假”,该类规定有效吗?


《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劳险字[1992]14号,1992年6月9日)第二条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二、坚持和完善企业职工的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和复工办法。职工疾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单》,并由企业行政审核批准。


以上两处国家和地方劳动部门的通知均表明了对员工应进入指定医院就医和企业行政审批员工病假的肯定态度。但这些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指定医院限制病假,即可安枕无忧。员工在确实患病的情况下还是应当遵循“治疗优先”的原则,即员工有依照患病种类与病情,自主选择可以进行针对性治疗的专门医院。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容易发生单位影响医院治疗工作的情形,从而损害员工的身体健康权。再者,指定就医也可能影响员工就医的便利性(比如员工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而指定医院在数十公里外的上海市闵行区)。


故该类规定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从而存在很大的违法解除法律风险。


建议措施


A.单位的“指定医院”条款不要过分限制员工的就医权,可以从“指定单一医院”调整为“指定多家医院”;比如在公司附近和员工住处附近各指定一家医院;并根据不同的医学分科,指定多家专科医院。既能满足员工的就医需求,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病假监控;令员工开病假单变得没么容易。


B.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请病假的劳动者进行探望,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


2、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病假单,还能被认定为病假吗?


实务操作中,往往有员工既未上班,又未递交病假单的状况。极端情况中,在公司再三催促下,员工仍不理睬。从公司的管理角度来讲,员工无故缺勤的,其行为自然构成旷工。


但问题是,往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后,该员工即递交真实病假单。司法机关通常会据此撤销公司的解除决定(虽然不会认定为违法解除),而认定病假成立。


一般认为,员工延迟提交病假单违反的是病假请假手续中的程序性规定。由于员工的身体健康权更重要,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而剥夺员工请病假的实体权利,此时如果不认可员工请病假的事实,显得不太合理。但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确违反请假手续的,给予适当的处理;如经催讨仍不提交,可以作为严重违纪处理。


建议措施


A、在《员工手册》中设定具体的病假申请制度,可包含病假单递交和补交的办法,以明确的规章制度约束员工行为,有据可依地实现企业的自主管理权;


B、“未交病假单—>旷工—>严重违纪”的处罚逻辑,变为“未交病假单—>严重违纪”,直接将未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病假单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违纪;


C、以邮件、微信、电话以及书面通知等形式多次向员工催讨病假单。这样用人单位也尽到了充分的提醒以及催告义务。


3、如何质疑病假单的真实性?


由于现在开具病假单并不困难,所以假的病假单其实不多见。但用人单位采用合理方式来进行核实查证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核实真假,更在于对医院和医生开具病假单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


当然,企业在查询病假单真假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少问题。比如,医院拒绝接待用人单位查证病假单的情况并不少见。为此,我们建议如下。

 

建议措施


A、要求员工补充提交挂号凭证、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单据等附属材料,以便对病假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系统审查;(最好事先在《员工手册》上约定,员工应当提交该类材料,否则将会有纪律处分)


B、在当地卫生局网站查询病假证明署名医师是否为注册执业医师,执业机构是否与病假证明出具机构一致,执业科室是否与病假证明出具科室一致;进行侧面印证


C、向医疗机构的医务处或门诊办公室核实病假证明是否存在虚假,包括病假证明的纸张、格式、公章是否与医疗机构的一致,病假证明署名医师是否为该医疗机构医师,医师署名是否为医师本人签字,是否有员工挂号诊疗记录等等。

 

上述内容是企业对于病假管理的通常方法,在此与大家分享。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蒋雯律师为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执行合伙人,蒋律师擅长国际贸易、并购、外商投资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蒋律师拥有近15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曾主办过多个非讼的重大项目,包括物业收购项目,股权转让项目、外商在华投资项目、风险投资项目、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新三板项目、资管项目等,并担任众多外资公司、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蒋律师曾荣获上海市第三届优秀女律师。


联系方式:(Email:jiangw@guantao.com)


作者简介: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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