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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解读 | 香港上市制度新的发展方向

2017-12-20 闫芃芃 观韬中茂律所

 


文 | 观韬中茂香港办公室  闫芃芃

图 | 王宝珍


2017年临近尾声之际,香港资本市场迎来了近二十多年来最重大的一次上市改革「1」。2017年12月15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同时发布了两份咨询总结,为香港的上市制度指出了新的发展方向。

 

《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

(“框架咨询文件”)的咨询总结


框架咨询文件自2017年6月16日刊发后,共收到360份来自多个界别的回应意见显示,需要拓宽香港资本市场上市渠道的共识已达成,香港需要吸引高增长潜力的新兴产业及创新型公司来港上市,进而提高香港作为环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建议发展方向包括:

 

  • 于《主板规则》新增两个章节,容许(i)尚未盈利 / 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发行人;及(ii)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在作出额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后在主板上市。


    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00亿元,若市值低于400亿元,须通过于上市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录得10亿元收入的较高收入测试。未有收入公司若根据《主板规则》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适用章节申请上市,预期最低市值须达15亿元。


    生物科技公司的业务活动多受严格规管,因此很适合作为拓宽市场准入予初创阶段公司的第一步;同时大部分未有收入而又寻求上市的公司都是生物科技公司。


  • 修订现行有关海外公司的《上市规则》条文(及相应修订2013年《联合政策声明》),设立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又或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主市场的“高级上市”分类上市的新兴及创新产业发行人来港上市。


《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

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

(《创业板咨询文件》)的咨询总结


基于来自广泛机构及人士的100份回应意见,联交所将修订《上市规则》以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并区分创业板与主板两个板块的上市发行人。


主要修订包括:


  •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及“创业板”均统一改称“GEM”,反映创业板专为中小企而设的新定位。创业板将成为独立市场为中小企服务,不再是转往主板的“踏脚石”。


  • 主要《上市规则》修订

  • 取消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上市的简化转板申请程序;

  • 由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的申请人必须委任保荐人,并须于递交上市申请的最少两个月前委任;

  • 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1亿元增至1.5亿元,并将创业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3,000万元增至4,500万元;

  • 将主板上市申请人于上市时的预期最低市值由2亿元增至5亿元,并将主板公司于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价值由5,000万元增至1.25亿元;

  • 将创业板上市申请人的现金流规定由最少2,000万元提高至最少3,000万元;

  • 规定所有创业板新股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及

  • 将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而主板公司的上市后禁售期规定则维持不变。


  • 收回转授权力


审批创业板上市申请的权力将由上市科转交至上市委员会,收回审批权的时间为2018 年就上市委员会决策制度进行咨询有结果后,或适当的较早日期。修订后的创业板及主板上市规则将于2018年2月15日(规则修订生效日期)生效。


  • 实施及过渡安排


新上市申请人若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现行《上市规则》下的上市资格及要求仍然适用,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所有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前提交、且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尚未失效、被拒绝或退回的创业板转板申请,一概继续根据现行简化转板申请程序处理,其主板上市资格将按照现行《主板规则》进行评估,惟其后只可作出一次更新。创业板转板申请人「2」可于规则修订生效日期起计三年的宽限期内,依循较创业板转板规定宽松的过渡安排申请转板。


香港资本市场的新机遇 新篇章


2016年香港首次公开招股集资总额为二百五十一亿美元,连续两年位列全球第一,自2002年起每年首次公开招股集资额香港均名列世界首五位「3」。但是香港亦面临着如何与时俱进,如何拥抱新科技和新经济,如何巩固自己独特的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的挑战。通过这次公开、广泛的咨询和坦诚、富有建设性的讨论甚至交锋,市场各方求同存异,为香港上市制度拟定了发展方向,同时也是香港程序正义和法治精神的体现。相信藉此次改革,香港资本市场将更加开放、多元,在做好投资者保护的同时,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

 

观韬中茂在香港资本市场领域经验丰富,业务范围涵盖首发上市、收购合并、上市合规等领域。在即将过去的2017年,我们协助客户成功完成了六单香港IPO项目。相信在新的一年,凭借专业、高效及同时提供中国大陆及香港两地法律服务的能力,我们将与香港资本市场一起,迎来更好的成绩。



「1」见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2017年12月15日网志:新经济、新时代,香港欢迎您!

「2」合资格发行人指于2017年6月16日或之前的所有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及于2017年6月16日或之前已提交有效创业板上市申请<并其后成功于创业板上市> 的所有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只有一次更新申请的机会>。

「3」据香港政府2017-18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闫芃芃律师是观韬中茂管委会委员及香港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拥有中国、美国纽约州以及香港执业资格,她专长包括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基金投资等领域。闫律师被《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 )2013—2018年连续六年评为“资本市场及并购领域的杰出律师”;被《亚太法律500强》2018在“公司与并购领域”重点推荐;被《钱伯斯全球》(Chambers Global Guide 2013)评为“资本市场及并购领域的杰出律师”;被《亚洲法律杂志》(ALB China Law Awards 2013)提名 “China Dealmaker of the Year ”。


联系方式:(Email: yan@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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