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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四方馆】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

2017-08-16 浙江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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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不断地发展,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包装和推销是行业大势所趋,随着新事物的出现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有的律师为了一己私欲将在委托办案过程中得知的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披露甚至大肆散布,更有甚者宁可抱着触犯法律的风险,恶意诉讼,通过煽动群众、引导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因此对律师庭外言论进行规范也被提上议事日程。


笔者从我国律师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举措为:明确律师庭外言论的界限,加强律师庭外言论的惩戒,加大司法信息的公开,通过这些举措来规范律师庭外言论,才能既保障了律师的言论自由权利同时不影响正常的司法活动。


作者:郑吉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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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现状


2013年的“李天一案”因涉及明星、未成年、轮奸等极具话题的因素成为民众茶余饭后的谈资,同时该案也成为近年来由于律师庭外发表不当言论遭受处罚的典型案例。该案件判决生效后,对于涉案律师的处罚也紧跟而来。2016年9月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的第五十条明确了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虽然律师庭外言论规范已成定局,但律师界反对声音仍然此起彼伏,那么在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现在,律师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就未决案件发表庭外言论,是否会对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带来影响?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边界在哪里?如何对律师的庭外言论进行法律规范?等等问题,均值得研究。


(一)律师庭外言论的界定


在研究上述问题之前,需要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


1. “律师”是正在接受委托或指定参与诉讼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律师的言论纪律,植根于宪法性的言论自由权与职场上特殊的言论责任之间。当律师已经介入某个具体的案件,并已经接受委托、指派或将会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已经从一个公民身份,变身为“一方利益的代言人与保护者”的身份。商业利益的纽带之强,足以使律师在对民众发表言论时带有主观的倾向性。所以,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属于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并不是否定其言论自由,而因其职场上特殊的言论责任所决定的。


2.“庭外言论”是对正在进行的审判活动在法庭之外发表与本案有关的信息。

保障律师正当说话的权利,根本在于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如实记录在案并在判决书中加以体现,而不是律师在自媒体平台上单方地分析案情以期通过舆论施压审判机关从而达到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二)律师庭外言论的表现


“李某某案”虽已退出热门话题排行榜却余波犹在,案件双方律师你来我往、一言一行均被放在聚光灯下,成为民众的饭后谈资,也成为自媒体时代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影响司法审判公正的典型案例。


1. 不当披露案件信息

王冉律师在开庭之前将辩护词公布在网上。这份名为《李××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书》中涉及同案犯大魏和小魏的真实姓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周翠丽律师则在微博上公开发布属于案件证据范围的鉴定结论、监控视频等,既违反了不公开审理的诉讼制度,又泄露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2. 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

该案另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李在珂律师在记者采访时表示将举报李家一方的法律顾问兰和通过微博诋毁、贬损其本人,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他称,兰和多次在公开场合贬损他指使大魏作伪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这属于诬告和陷害。兰和还污蔑他“造谣中伤,报复陷害”等,并称兰和在微博上污蔑其是“不择手段的小人”。


3. 误导煽动社会情绪

同案被告人、辩护人之间在网络上相互掐架,被告人、辩护人与被害人代理人也互怼上了劲。兰和律师与被害人的代理人田参军律师在微博上进行了一场隔空论战,引起了“吃瓜群众”的围观。


古语有云:三人成虎,如今我国的“吃瓜群众”大有将此发展壮大之势,律师在庭外发表言论,对于正在审判过程中的未决案件,只言片语都有可能带动舆论影响司法审判,更容易误导民众,因此一系列的隐患和风险也由此展开。



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危害



(一)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发表不当庭外言论,很可能引起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风险。有些律师求胜心切,将观点建立在不可靠或者毫无根据的事实之上,通过迎合社会民众的内心评价,存心制造舆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也较易引发侵权的后果,如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特别不利于对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二)影响法官独立审判



首先,律师在庭外通过发表正在进行审理的案件信息博得舆论关注,社会民众不具备法律知识,容易因舆论引导后以自己的内心价值标准来进行评判,即道德审判。律师利用“绑架民意”的方法,干扰法官的公正审判 43 31494 43 13551 0 0 6906 0 0:00:04 0:00:01 0:00:03 6903其次,法官具有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量刑情节在一定幅度内作出判决,即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的状态,但法官不可能屏蔽掉周围所有关于该案件的信息,所以不排除法官考虑到社会舆论的因素而在无形中影响到了这种中立的状态,最终形成或偏轻或偏重的结果。



(三)损害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如今的自媒体时代,是言论自由的社会,公民可以自由行使批评权和建议权,也就意味着允许所有公民对法院进行批评与指责。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权利的行使可以起到司法监督的作用,但某些律师为了一己私利,对司法过程出现的漏洞大肆渲染,煽动社会情绪对司法公信力造成的破坏是无法估量的。



(四)伤害律师整体形象



在“李天一案”中被当地律师协会处罚的7名律师虽然只是律师队伍中的极少数,但却反映出在网络信息发达的现在一些律师的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下滑。这些律师做出了有违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伤害的不仅是其个人更是整个律师行业和律师的整体形象。律师是法律人,就应该是遵循规则的人,就更应该谨言慎行,牢牢把握住自己言论的界限,千万不能越界,否则就会沦为“耍嘴皮子的小丑”,伤害的不仅是律师个人,而是民众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不信任。




自媒体时代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



在网络发达的如今,没有微博、微信的律师恐怕屈指可数,律师作为一名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是需要由市场来筛选的,如此一来,律师为了获得案件的来源,势必需要对自己进行包装和宣传,这未尝不可,即使是在庭外披露信息和发表言论也是一种诉讼策略,并不是说律师在庭审之外就案件必须三缄其口,这是有违言论自由的,那么律师庭外言论的界限在哪里?哪些可以说?哪些不能说?律师说了不能说的话又该如何进行惩戒?



(一)明确律师庭外言论的边界


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边界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从案情信息的发布上,律师不能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上发表与案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更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歪曲、不能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并发布容易形成舆论倾向的情绪性言语,对于真实性案件信息的发表,也可以规定例外规则,如可以公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诉讼请求,有些公众已知的和程序性的不影响审判的信息律师可以与公众共享,与程序有关的言论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让民众监督司法程序的公正。


2. 适当性原则

律师在庭外发布的言论即使是真实的,但还是需要有一定程度的界限。律师不得贬损、诋毁、诽谤、污蔑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或代理人,通过公开他们曾经的违法事件或违背公共道德的事件,以此间接贬低当事人品格,诱导舆论倾向于严惩。关于披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其他基本信息,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遵守忠诚和保密义务。律师更不能煽动群众对法官的职业素质进行质疑,进而损害司法公正。也不能对审判人员进行贬损、诋毁、诽谤、污蔑,否则将会使律师的职业形象受到毁损,也容易引起侵权的后果。



(二)加强律师庭外言论的惩戒


明确了律师庭外言论的界限还不够,还需配套强有力的惩戒措施,这样才能引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强烈的重视,更好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1. 法律惩戒

在英国有藐视法庭罪,包括律师在未决诉讼中向第三人泄露诉讼文件的内容或在代理诉讼时为了影响法庭裁判而公开发表文章的可能性行为。另外,律师投寄或发表以干扰司法活动为目的的信件或文章也可以构成藐视法庭罪。我国关于律师发表不当庭外言论的规范,通常要产生法律后果,即侵犯第三人权益的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来惩治,重点在于当律师的不当言论产生了舆论效应,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和司法公信力时,该如何惩戒呢?对于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在《律师法》中制定对应的法律责任,让律师的违法行为具有处罚依据。


2. 行业惩戒

律师庭外言论本来就是律师执业纪律和律师职业道德所约束的范围。美国实践中律师的惩戒由律师纪律与惩戒委员会行使,主要包括: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公开训诫、不公开训诫等等。我国可以加以借鉴,通过完善和修订《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律师若有违反律师庭外言论规范的行为,在适用上述惩罚的措施上,从自媒体平台的角度考虑,可以规定律师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使用其自媒体平台,暂时关闭账号或停止使用,这并不是限制该律师的言论自由而是对于其因言论不当造成侵害后果的一种惩罚。经过一段惩罚期后,可以允许律师重新申请账号。这些惩戒措施需要规制网络、需要规制媒体、需要在实践中逐渐完善。



(三)扩大司法信息公开范围


采取加大司法信息公开的措施,这样也就相应地缩小了律师庭外言论的空间。案件的信息可以通过更权威、更中立的方式予以公布。


1. 完整公开庭审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以法发〔2013〕13号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法院以多媒体、微博等方式同步庭审过程来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积极推动全部上网公布。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交火”聚集到审判法庭上来,才能以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达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才能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


2. 建立发言人制度

在中国法院网集中公布的新闻发言人的信息资料中,截至2014年9月30日,全国四级法院中有2995家法院设立新闻发言人3281人。自2009年5月至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召开新闻发布会97场次,根据新闻发布月度例会制度,2009年至2014年期间, 2013年召开是新闻发布月度例会最多达18次,最少的2010年、2012年也达15次。最高法借助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这一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的推进,向社会提供充分、权威的信息。




结  语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律师为了“胜诉”、为了“出名”、为了“案源”,而通过自媒体发表庭外不当言论就应该给予相应的惩处。笔者认为,律师的战场应该在法庭上,只有在法庭上经过起诉、举证、质证、辩论等法定程序,民众在信息有序披露中了解真相,法院的判决才能经受事实和法律的检验,所以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律师良好形象这三方面出发,应当对律师发表庭外不当言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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