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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四方馆】律师函不是一封简单的书信

2017-09-14 浙江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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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青航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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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周宇急匆匆地联系我,说他有位好友叫沈平,是金童教育公司(下文简称金童教育))的老总,年轻有为,业务发展得很好,这次有法律业务急着要联系我,嘱咐我务必跟进。

这些年,周宇很关照我,但凡有点业务,他总是想尽办法拉给我。我也会努力办好委托之事,不辜负他的支持。

中午,经过与沈平的交流,我判断这是一起关于两家高考教育培训机构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沈平认为功成教育公司(下文简称功成教育)恶意诋毁他精心经营的金童教育公司,无比愤怒、焦虑的他希望我在今天就出具一封律师函给对方。

委托如此匆忙,而我又因公事人在外地,便马上联系了同事徐杨超律师(我习惯称她为“徐姐”)。我们合作过多次,她在广告法律服务领域已有深耕,专业化程度很高,我很放心。



晚上,我入住天津海河畔的一家酒店,正欣赏着闪烁光亮的“天津之眼”巨型摩天轮。这时,徐姐给我打来电话,说这次的业务没有接下,黄了。

我说:“没事,黄了就黄了,我知道肯定是事出有因,你跟我说说吧。”

“中午沈总跟我联系,听完他简单的介绍,我初步判断这是一起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功成教育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名为《金童,我们来比一比》的文章,内容涉嫌以比较广告的方式恶意诋毁金童教育。”

“这篇文章你看了吗?”

“当然,我仔细看过了。功成教育的这篇文章唯一针对的就是金童教育,通过将高考选考科目最高分、平均分、单科等成绩以及各科80分以上通过率等数据进行对比,以此来抬高自己贬低金童教育。因两家单位都是高考补习类培训机构,属于同业竞争者,所以这篇文章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比较广告。这时,文章内容尤其是文中数据的真实性便是关键,如果内容虚假或不全面,功成教育就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对金童教育的侵权。为此,沈总迫切希望我们今天就给对方发律师函。但当时已近13点,即便跟邮政大哥打声招呼略微推迟取件时间,并扣除当事人对律师函的确认以及律所内部审核所需的时间,留给我的时间实际不足4个小时。”

“时间确实很紧,能做到吗?”

徐姐说:“其实当时沈总连对方的全称都说不清楚。我查了这个公众号的登记单位,叫功成学校,而工商登记的名称是功成教育公司;我再问他能否确定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说‘我也不知道两者之间是否有关,两个都发就可以了吧?反正都不是好东西’。”

“确定对方的主体身份是重要的环节啊,不可含糊。”

“是啊,后来我问沈总,文章提到的你们的选考科目最高分、各科80分以上人数、数学单科成绩等数据是否真实,他说‘是真实的’;我又问他文中提及的功成教育的相应数据是否真实,他说‘不知道’。”

我问徐姐:“有没有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可以查询这些数据?”

她说:“这个问题我也想到了,也问他了,他说没有。我咨询了教育主管部门,他们的答复也是没有类似的可供公众查询的平台。”

……

当连续问了几个问题后,我知道,徐姐确实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核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归纳出草拟律师函时所需要重点阐明的焦点问题,而3个多小时的时间的确过于紧迫,难以保证最终出具的律师函是客观、公正且合法的。这正是这次业务黄了的直接原因。



谈到这里,徐姐的声音一下子轻了许多,弱弱地说:“真不好意思,这次辜负了你的好意和信任。”

而我很坚定地说:“你的做法是正确的,我支持!律师函不是一封简单的书信,它代表了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的专业度与职业操守,不应存在任何本可避免的瑕疵。而在这件事上,我们连一些最基本的信息还没掌握全面,更没掌握扎实,怎可贸然出具律师函?”

徐姐说:“沈总说,‘给我一个初稿,我先放到公众号上。你们也不用查什么,就当他们的文章内容都是假的好了,你们就写几个法条吓唬一下就可以了’。我拒绝了,对他说,‘对不起,可能您的理解有误,律师函的作用是主张权利、化解纠纷,而不是拿来唬人的。我们出的律师函需经过严格的审查,不存在随意出一份初稿的情况,这不仅是对我们律师自己负责,更是对您委托的负责’。”

“哈哈,徐大律师很有职业操守!赞一个!”我笑道。

“沈总又说,‘徐律师,钱不是问题,只要你肯出这封律师函,不管能不能搞倒他们,我们都会考虑聘请你们当我们的法律顾问’。我在电话这头笑了,‘谢谢您的信任,但也请您谅解,这不是钱的问题。我们不会因为您的迫切需求就抬高价格,更不会因为您的高价就随意出具律师函。如果我们出具的律师函中内容有所偏颇,不但不能帮您解决纠纷,反而会引发后续更大的麻烦,而您也会有为此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进而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我们的严谨是对您的负责。您看这样可以吗,我可以晚上加班,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如果没有意外情况,争取明天中午前出具律师函,今天下午在没有做足功课的情况下轻易出具律师函,我们真的不能做。更何况,除了律师函,我觉得还可以考虑用其他方式来处理这件事情……’”

“嗯,我听懂了。之后他没再联系你吧?哈哈!”我问道。

徐姐说:“是的,完全可以想象。”



通话结束后,我打开微信,看到金童教育的公众号在当天15:30推出了一篇文章,文章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一封由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发送对象是功成学校和功成教育公司两家单位,两位律师认为《金童,我们来比一比》的文章内容多处失实,涉嫌伪造信息、恶意贬低金童教育,给其造成了名誉损害。可想而知,第二部分是对功成教育的指责与谩骂。

当晚,功成教育的公众号发表了《这样也算“律师函”?》一文,指出金童教育聘请的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存在多处严重错误,并提供了相关材料证明其并未伪造信息。我看了这些材料,很充分,如果材料是真实的,则初步判断功成教育提供的信息属实。然而,功成教育在文章的下半段又开始了另一番讽刺和辱骂。

凌晨,金童教育的公众号推出文章《关于某机构恶意炒作的三点期待》……

在此后的几天,每当打开微信,我都会留意这两个微信公众号,最终两家机构间的纠纷非但没有解决,关系反而更加恶化。更可惜的是,在这期间,两家教育机构没有把精力放在教育与教研上,也不是在相互PK教学质量,而是在彼此掐架,大打口水仗。从公众号的留言信息中可以看出,关注者多是一些明年要上高考战场的学子和为了子女呕心沥血的父母,想必他们看了这些之后会更加心累。



我和徐姐都很庆幸当初的知“难”而退,没有卷入这场“争斗”。但我们也很遗憾,没有成功说服沈平采用更好的方式(例如将信息查实、证据坐实后再发律师函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来解决问题。之后这起事件是如何发展的,结果如何,不得而知。只是听周宇说沈平至少没有实现当初欲以出具律师函而维护公司权益的初衷。

如今不少律师因出具不严谨、不客观、不复杂的律师函而遭遇执业风险,甚至遭到投诉。前车之鉴,我们青年律师尤其要吸取教训,即使面对高额律师费的诱惑,也必须充分认识这项业务的困难程度,自己是否能够承受,其中是否存在执业风险,甚至是否有更合适的解决方式,否则不仅会给自己,也会给律所甚至是整个律师行业带来不利的影响及后果。

不久,我和周宇聊天得知,下个月他要结婚了,邀我参加婚礼,顺便我也将这次业务没有接成的原因跟他作了解释,他说:“兄弟,你有你的原则,坚持做好自己,做一名靠谱的律师!”

我说,“君子取舍之道,知‘难’而明进退,请海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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