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内个人破产第一案全追踪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同日,专门负责个人破产事务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深·破茧”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线运行,深圳率先以立法建制、机制创新、平台建设为突破口,全面开启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之路。



《条例》正式施行4个多月后,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某收到了来自市中级法院的裁定书——梁某的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正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至此,市中级法院审结我国第一宗个人破产案件,梁某也成为我国个人破产重整的第一人。
从立法到首案落槌,市中级法院立足我国国情及现实需要,推动个人破产改革试点,重视规则研判、审慎推进个案、培树治理规则、着力健全配套,为全面深入实践个人破产制度夯实实践基础。


厚积薄发

率先探索个破立法


2018年10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作报告时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次年2月,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被写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这份指导人民法院改革规划和实施推进的纲领性文件中。


同年12月,市中级法院在调研基础上,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报告》。


作为全国探索破产制度的“试验田”, 深圳具有坚实的改革基础——率先出台全国首部企业破产条例、成立全国第一家破产审判庭和破产法庭、审理全国首家证券公司破产案等一系列具有代表意义的重大破产案件……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深圳市委的支持下,深圳市人大启动立法筹备工作,委托深圳中院起草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建议稿,推动加速深圳个人破产立法进程。2020年发布的《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明确授权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为深圳全面深入个人破产制度改革锚定目标方向。


2020年8月26日,历经上百次讨论、几十场座谈和三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表决通过。《条例》共13章173条,全面规定了个人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大基本程序,债务人行为限制,豁免财产制度,免责考察,破产事务管理以及破产欺诈责任等重要内容。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补足了自然人作为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的制度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在遭遇债务危机时提供法治“安全网”,向社会公众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正面制度导向。在保障债权人利益基础上,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经济再生提供路径,推动形成符合信用经济规律的现代市场理念。


为了更好地发挥《条例》的先行示范作用,保障《条例》的高效实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支持下,市中级法院同步推进实施配套工作,以程序参与主体的需求为导向,打造全国首个破产一体化办理平台即“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程序参与方的在线交互、案件全流程的无纸化办理


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理念深入人心,协助有需要的社会公众及时寻求破产保护,市中级法院及时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培训指导,支持破产管理人协会于今年2月启动面向社会公众的个人破产案件免费咨询服务,为希望申请破产保护的个人提供专业支持。


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和诉讼服务力度,推送个破条例系列解读文章、鹏法微课堂法官解读,梳理了38个与个人破产程序相关的问题,印发便民问答指南、诉讼材料清单、信息化操作手册等,为广大群众寻求破产程序保护提供便利,做足准备。


是否“诚实而不幸”

需经历层层考验


《条例》实施后首月,市中级法院就收到了260宗个人破产申请,至8月初,申请总数上升至640余件。考虑到个人破产的改革试点大大挑战传统观念和现有制度,必须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确保实现改革与稳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只有34宗申请进入立案审查阶段,8宗申请正式受理


在初期,尽管个破申请需求旺盛,但申请人对个破制度的认识、法律后果的理解都有待进一步加深,加上对财产、债务的前期整理不够,导致申请材料审核难度高、退补多、周期长。市中级法院平均每天收到的申请约为10件,最多的一天达19件,每件申请需要核对的信息条目平均有26类,百余小项,材料繁多,任务繁重。深圳中院积极部署,逐一梳理申请情况,及时研判问题对策,逐步探索建立了书面材料核查、电话答疑、一对一面谈辅导等申请分流识别机制。


同时,指导深圳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法律援助力量,对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进行一对一的电话辅导,协助其准备符合立案要求的材料。随后,组织破产法庭全庭法官面谈近300名申请人,对不在深圳居住、未连续缴纳社保、提交材料不合格、未如实申报信息或因过度消费、过度投机、参与赌博等导致负债的这些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申请,依法释明后予以退回处理。也有一部分申请人经过法官释法,认识到个人破产程序的要求和法律后果,评估自身情况后,主动撤回申请或变更申请信息。


5月14日,市中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国的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引发媒体热议,获得学界高度评价。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李某国所述经营损失、实际支出情况与负债数额相差较大,且申请人在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由其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又举新债归还后申请破产。合议庭认为该情况导致法院无法认定申请人具备破产原因,从而裁定不予受理。


在该案中,市中级法院通过书面审查、法官面谈、听证调查等方式仔细审查了债务人申报的债务财产信息和婚姻家庭关系,对债务人是否具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进行了审查论证,防范不正当债务安排、利用程序逃债等行为,为识别债务人是否“诚实而不幸”提供有效经验。


相比之下,个人破产首案中成功重整的债务人梁某的情况则大不相同。2018年,梁某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开始创业,但由于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未能打开市场实现盈利,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债务越背越多,无力偿还利息和滞纳金。


今年3月10日,梁某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个人破产。经过调查债务人财产收入、债权债务、家庭情况,划定豁免财产范围后,管理人协助梁某制作了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在保留生活必需品和每月7700元用于一家四口基本生活费用后,梁某将在3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债权人予以免除利息和滞纳金。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由市中级法院裁定批准。


破产不等于免债

尽力偿债是关键


许多人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误解,以为个人破产等同于不用还钱,但其实《条例》明确设置了免责的限制情况,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类型和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且即便可以免责,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其消费行为、任职资格都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债务人必须全面如实申报并公开其本人及家庭的收入财产信息,接受来自法院、债权人、管理人、社会公众多方的监督。


《条例》保护的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而债务人是否尽力偿债是判断债务人是否“诚实”的重要标准。市中级法院在审查个破申请以及推进案件办理时,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偿债情况的审查,以防范债务人的“搭便车”心理甚至是破产欺诈。


“在梁某个人破产重整一案中,梁某展现出强烈的偿债意愿和努力。在创业失败后,梁某积极找工作谋生;申请破产前一家人节衣缩食一直坚持还款,维持着较低的生活水准;本人及其家人都在破产程序中高度配合,充分、全面地履行了如实申报义务,申报的个人以及家庭财产、债务与管理人最终的核查结果基本一致;重整计划获得家人支持,其太太也拿部分收入一并偿债。”市中级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介绍,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理解债务人的还债努力,充分肯定他的诚意,最终高票表决通过豁免财产清单和重整计划。


由此可见,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尽力偿债仍是对债务人关键性的要求。个人破产制度旨在让债务人放下包袱的同时,调动其重新投入社会经济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企图通过破产“赖账”的行为既不被制度允许,也无法通过程序检验,当然无法获得破产救济。


蹄疾步稳

实现个破改革新开拓


深圳是一个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城市,个人破产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下一步,市中级法院还将继续总结实践经验,持续推动完善系列配套制度,久久为功。


👉健全申请前辅导制度。由于没有个人财务制度,债务人往往缺乏财务管理能力,难以准确全面提供个人和家庭的财产债务材料,这也成为法院审查破产申请的一大难题。当前,市中级法院通过法官“一对一”核实,辅导债务人整理申请、选择适宜程序,下一步将积极探索、支持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依照条例设计,承担个人破产的申请辅导职能。


👉完善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市中级法院加快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协同,加强“深·破茧”平台与其他信息公开平台的互联对接,确保破产信息充分、及时地公开,让破产程序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着力提升破产审判的公信力。深化府院联动,推动破产信息与信用信息的融合和交互,在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的同时,推动其实现信用再生,促进债务人重视信用价值,推动金融机构等涉及信用评价机构完善信用评估机制,助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构建庭外和解规则。《条例》专门规定的和解程序,相比企业破产法的和解程序有较大创新,不仅规定了庭内和解制度,还预留了庭外和解与庭内确认的接口。接下来,市中级法院将参照德国等域外经验,探索设置破产和解前置程序,完善与庭内和解、和解协议确认的衔接机制;引入金融机构、专业中介、法律援助,促进债务纠纷多元化解,为债务人提供多样化、便利化的债务清理方式,也为法院审查判断提供有效依据。


👉完善反破产欺诈机制建设。深圳在个人破产立法、实施过程中,高度重视防范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等问题。通过建立债务人财产申报制度、破产信息公示制度、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等健全反破产欺诈制度,建立透明公开、可追溯的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让债务人“在阳光下破产”。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服务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切实需要。个人破产首案审结,标志着个破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面对不断新增的个破申请和不时出现的问题难点,市中级法院将迎难而上、不断摸索、多点突破,推进个人破产改革纵深发展,为全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经验。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林思霞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