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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用尽新视角:专利权保留规则 | 前沿

2016-06-13 林俏俏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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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编辑:翁双杭

责任编辑:刘小铃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专利权用尽原则是对专利权排他性的限制,指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或被授权人首次销售之后,产品上的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不得再行主张权利,而买受人得自由享用、再销售所购得产品,不受专利权人的限制。美国最高法院在Bloomer案中提出,专利产品一旦售出即不在专利独占范围之内。该原则目的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买受人的利益以及专利保护与商品流通的关系,在各国法中有不同的规制。

专利产品销售兼具了专利权许可和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专利权用尽的售后限制企图使得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产品的初次销售中附带限制性条件,达到排除专利权用尽的效果。这一原则的合理性在于,专利权人可以从干预购买人的使用中获得售后利益。这一原则的设置明显与专利权用尽原则发生冲突。这一冲突是否对专利权用尽产生限制?这一限制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对于限制性条件的违反会导致侵犯专利权或违约责任,或者两者的竞合?学者刘强、沈伟在其论文《专利权用尽的售后限制研究——以专利权保留规则的构建为视角》对专利权用尽原则和专利权用尽的售后限制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对于专利权人所附的限制性条件能否限制和排除专利权用尽的适用,存在绝对用尽和相对用尽两种模式。绝对用尽认为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的独占性因专利产品首次合法销售而耗尽,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沿用这一模式。相对用尽模式认为若不违反专利权滥用或反垄断法等法律,那么专利权用尽原则会受到限制,如若违反则会产生侵犯专利权的法律后果。美国主要采用这种模式。


在专利权用尽的售后限制理论中,存在默示许可论和内在限制论。默示许可论更注重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内在许可论更注重保护使用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默示许可论认为专利权人对首次合法销售的产品可以通过约定对买受人使用和再次处置产品的行为进行限制。内在许可论则认为专利权本身的权利属性是对专利权用尽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限定,而非权力之外的限制,因此不论产品销售中是否有专利使用的限制性条件。内在许可论对专利权用尽的解释相对机械化,且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狭小,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专利权人索取高价,阻碍交易达成,并不利于促进消费和流通。


实质上,专利权用尽的售后限制可以借鉴合同法的所有权保留规则,在此基础上构建专利保留规则。所有权保留规则使得所有权的转移与物的交付行为相互分离,在专利产品销售中也可以如此。专利产品销售中,专利权的许可和专利产品所有权的转移可以分别进行。因此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占有权并不天然得一起转移,专利权人可以限制买受人占有、使用专利产品的方式。


这一篇论文从比较法的角度,综合各家学说,从专利法和合同法的角度对专利权用尽原则及其售后限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刘强、沈伟:《专利权用尽的售后限制研究——以专利权保留规则的构建为视角》,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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