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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框架下网络游戏的分解保护 | 前沿

2016-08-15 黄哲雅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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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游戏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尊重和保护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成为网络游戏产业大发展时代的重要任务。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又是如何对这一产业进行规范与保护的呢?国际关系学院郝敏教授在《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通过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具有开创性、影响力的判例进行梳理,提出了网络游戏要素分解保护的参考意见。


网络游戏产业是目前全球发展最为迅速的娱乐产业之一,然而繁荣背后却潜藏着行业无序竞争的乱象,抄袭成风或成为该产业未来发展的瓶颈。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网络游戏整体并不是受保护的客体。这意味着对网络游戏的保护着眼于游戏中的各要素,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其采取“化整为零”的保护方式。


游戏名称与人物角色名称涉及到著作权保护。“MT游戏案”与“QQ堂”侵权案中,法院都倾向于认为单个名称没有表达出较为完整的思想,不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难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对由数个或多个作品集合而成的系列性作品而言,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却有可能获得版权登记。


另一争议点集中在网络游戏规则上。根据“共同情境法则”,国内外都倾向于认为游戏规则不受著作权保护。与之相对应,有故事性的,情境细节介绍完整的游戏说明书作为文字作品应当纳入著作权保护对象。在美国,游戏规则不受保护的情况也在慢慢改变。法院对规则认定时,剥离出情节、主体、人物关系等作为表达进行保护,以区分游戏功能与功能有关的表达。美国版权局的做法也可借鉴,即详细描述游戏规则的文本可以申请注册,审查标准是是否能构成文字作品。


网络游戏商标法保护的焦点与难点在于网络游戏名称是否构成通用名称。对通用名称的证明,学界有以下观点:一是按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直接证明;二是综合名称由来与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证明;三是游戏风格或游戏模式可能会构成通用名称。比如“大富翁”“连连看”等。


从专利法的角度来看,网游行业内的专利更多是一种商业手段,而非一项技术。“专利钓鱼”是导致这种偏差的主要原因。大型游戏公司由于产品众多、架构庞大而无法将全部技术申请专利,这就给了“钓鱼公司”可乘之机。此类公司持有专利仅为被动等待游戏企业使用这些专利,继而通过起诉获益,这给游戏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知识产权是网络游戏开发商拥有的无形财富,注重保护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有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良性发展。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对游戏中各要素进行分解保护的方式对发展该产业有良性的促进作用,比较法上各国判例也为网络游戏要素的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办法。


参考文献:郝敏:《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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