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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公序良俗如何进入民法裁判? | 前沿

李梦哲 中国民商法律网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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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编纂活动地进行,我国的各部单行法及各种相关司法解释必定将整合于民法典之中。在法典整合统一有其优点,也有其弊端,比如法典的滞后性,必定需要法典之外的法源进行弥补。中南财经政法的张红教授提出此问题,在其《民法典之外的民法法源》一文中,梳理了宪法、公序良俗等法源,并分析了其进入私法裁判的路径。


随着民法典编纂活动地进行,我国的各部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及各种相关司法解释必定将整合于民法典之中。在法典整合统一有其优点,也有其弊端,比如法典的滞后性,必定需要法典之外的法源进行弥补。中南财经政法的张红教授提出此问题,在其《民法典之外的民法法源》一文中,梳理了宪法、公序良俗等法源,并分析了其进入私法裁判的路径。


宪法之于民法的适用,在法律行为和侵权行为中可以分别借助公序良俗和人格权进入民法进行保护。在法律行为中,其无法作为法律行为违法无效之判定标准,原因在于基本权利高度抽离于社会整体价值秩序,与政治经济变迁相对剥离,显然难以从法技术上在个案中提供具体的权利义务指引或法律行为有效无效之判定;但是考虑宪法中基本权利与道德之间的相通性,可以借助公序良俗进入民法进行保护。在侵权行为中,通过“三阶层检验法”可以借助一般人格权将基本权利导入民法:第一,行为侵犯了“保护他人之法律”,即指侵犯任何以保护个人或特定范围之人为目的之公、私法规;第二,实体法中没有此类规范;第三,属于具有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内涵特质的基本权利。


上文提到了借助公序良俗进入私法裁判,那么在公序良俗之法律适用中,我们要注意公诉良俗并非一定以民意之实体化身,而且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对于“媒体审判”必须严加谨慎。例如“公序良俗第一案”之称的“泸州遗赠案”之中,同居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但是遗赠行为是为了答谢张某多年来不辞辛劳、悉心照顾的续命之恩,没有违背风俗,因此否定张某的辛苦值得商榷。同时,在侵权法领域,也可以考虑增加“悖俗故意致损”,弥补对恶意诉讼、纯粹经济损失等法律无明确规定的行为的制裁,进一步发挥公序良俗进入民法法源的作用。


我们追求一部完善的民法典,但是制定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滞后于社会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很多新出现,超出了制定法规定的范围,宪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典之外的法源可能更适合解决这些争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认识到此类法源,并且逐渐完善其涉入民事裁判的路径,以更好地解决民事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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