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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理论标准、原则、规则等的建构问题

曾利沙 思飞学术 2021-03-17

有的学者对构建翻译学持反论,认为翻译学是要搞一套谁也不会遵循的原则或规则,这是一种误解。就翻译原则和标准而言,翻译学的任务主要在于揭示翻译活动中人们自觉的、有意识的主观努力方向和客观规定性在翻译实践中的体现。翻译原则与标准是从众多实践者和理论者们的工作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具有共性的一面。但是,翻译学应确立翻译的一般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明确其相互关系。就我国传统的翻译原则“信、达、雅”而言,王佐良认为严复所论的译事三难(当然已不是处在特定历史时期的严复所论)概括“精炼之至”,涵盖之广(王佐良,1989),从理论研究范畴看,笔者认为原则可作为翻译学起始性的一般性的逻辑基项范畴进行研究。如语用学中格莱斯提出“合作原则”就是会话的一般性原则,它的理论作用是作为语用学基础性理论范畴而存在的。因为就一般性会话而言不考虑任何具体或特殊条件,人们会话必须遵循合作原则。但语言事实并非如此,如利奇提出的“礼貌原则”是会话的特殊性原则,但此原则是将不同的特殊性因素或条件加以考虑的结果。利奇自己坦承,他所提出的礼貌原则并非是对合作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合作原则的互补,或者说一种原则理论的范畴化拓展。同理,翻译理论原则也可以采用范畴化的方式予以拓展,如根据翻译文体和目的,确定一些相应的特殊性原则,如诗歌、文学作品、电影剧本、法律文件、广告等翻译原则次范畴。所谓的次范畴原则就是说在一般原则基础上突出或侧重的某个方面。德国翻译理论家A·Neubert 对不同文体的翻译提出不同的翻译原则,他认为对科技文章应完全侧重于原文,对文学作品主要侧重于原文,对专业文献兼顾原文和译文,对外宣传材料主要或完全以译文为重点。这就是将原则理论视为一个范畴系统的朴素认识,在翻译学理论体系内既有一般性原则,在一般性原则之下又形成相应的、针对性的次范畴原则。但这些范畴仅是一些抽象概括性的指导性原则,不具可操作性,翻译学研究应给予相对精确的描写,以便在实践检验中能给予印证。

有必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翻译“原则”和“标准”这两个易混淆的概念。目前,译学界普遍将翻译原则和标准混为一谈,如将“信、达、雅”或“准确、通顺”视为原则或标准,作为同一概念使用,并将“信”的原则或标准界定为“准确地将原文的思想内容、风格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这种抽象的仅具内在规定性的概念怎样去检验具体的译作?因此,翻译学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就是翻译操作及检验译作要不要标准?如要,怎样定?在实践中应该如何操作?在何种层次上进行检验?Hatim & Mason(19990:5)指出,要探讨翻译活动的普遍规律,在翻译研究中有必要建立一套可供分析的范畴系统,确立一种可供描述的元语言。英国语言学家利奇认为,科学理论的一个前题就是明确性,对客观事物的说明要尽可能明确,应能有客观的方法来检验(Leech.1974:60)。笔者认为,原则是指译者应遵循的努力方向的理论表述,标准则是一组可供操作的参数。比如取“信”原则要求将原作的意义内容、风格忠实地传达出来,那么取“信”必须是基于主观认识之上的能客观定性的客体对象物,是主客统一的结果。如取信“意义”标准的理论依据就应有一组检验“信”度的意义参数,意义参数既是主观认识的产物,又反映客体的属性。但取“信”标准决不是要统一不同译者对同一翻译操作单位的转换方法,如国家产品质量标准检验局对同类产品的检验标准就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要求等一系列相对明确的指标或参数,但具有客观规定性的质量检验标准允许各生产厂家在具体的产品设计、规格、制造方式等参数检验方面有其灵活性——度的规定性。各厂家为了市场竞争提高同类产品质量所致力的具体技术研究和应用不在质量标准检验的规定之内,属于不同层次讨论的问题。


*本文摘自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翻译学理论多维视角探索》一书。书中还有更多精彩内容等着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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