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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 | 京都律师“抽丝剥茧”,集资诈骗改判非吸

张启明,许明 京都律师 2020-02-08

张启明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启明律师代理的两起非法集资类案件宣判,辩护意见均被采纳:四川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庞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改变定性判处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结非法集资类案件辩护经验如下:


一、审判耗时三年,三份起诉书进行指控的庞某非法集资案


1.资不抵债,集资诈骗


2015年11月,检察机关指控庞某于2009年7至2014年11月间,通过注册两家公司,并控制三个关联公司,在自有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某房地产项目开发权,在不具备开发该项目能力的情况下,为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向社会公众虚假投资理财宣传,向1138名社会公众集资诈骗2.72亿元。


2.一年之后,金额追加


在案件审理期间,2016年10月,检察机关再次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追诉庞某还在成都市、攀枝花市、西昌市设立四家公司,向500余名社会公众集资诈骗2.02亿元。


3.二次追加,数罪并罚


案件审理时至2018年6月,检察机关再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次追加起诉庞某于2014年2月至案发在南充市,以其他房屋为抵押,向877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款0.56亿元。


4.若被起诉成功,判决刑期将在十五年以上


检察机关起诉庞某集资诈骗罪的金额近5亿元,涉案投资人1600余人,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追加起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额为0.56亿元,涉案投资人877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否认庞某具有自首情节,如果指控成功,数罪并罚,庞某的宣告刑将在十五年以上。


二、“抽丝剥茧”的辩护


张启明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庞某的委托,通过阅卷并向当事人了解案情,组建辩护律师团队并充分论证后认为,本案系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必须精心、审慎制定辩护方法:


1.以结构图解读起诉书,厘清案件来龙去脉


由于本案有三份起诉书,涉案人数众多,金额特别巨大,牵涉公司十余家,律师团队以起诉书为基础,通过制作结构图,梳理出哪些公司属于集资平台,哪些公司承担项目,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实际联系是什么,房地产项目的施工手续是否完备,当前项目是否停滞,资金从那里来,流向那里,并结合全案口供,厘清本案发生的起因,资金链如何断裂,继而发现本案庞某虽然债务多,但房地产项目有继续运营可能性,具有一定偿还的能力,以从客观方面论证庞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2.剖析司法会计鉴定,提出否定性质证意见


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是非法集资类案件证据的核心,决定案件的定性。本案有六份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通过详细分析司法会计鉴定,提出否定性质证意见:第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方法错误,违背鉴定规则,无银行凭证兑付的利息用报案人自报的金额统计明显不科学,鉴定方法不当,投资人报本金和利息关系到日后对查封资产的兑付,会存在大量兑多报少的问题,统计数据严重失真。鉴定标准中对于部分现金交易适当放宽认定标准不符合鉴定规范;第二,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检材并不充分,侦查机关未能充分调取,尤其是“资金去向不明”实际上是检材不完整导致的,而不是被告人刻意隐匿;第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过程、论证过程与结论并不一致,司法会计鉴定并未针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没有围绕资金去向进行鉴定,部分结论没有证据支撑;第四,超范围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甚至对主从犯等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超出鉴定范畴。


3.重点阐述资金去向,即为非吸开道,又为自首铺路


本案中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由于资金规模大,项目多,公司众,庞某不能完全说出资金的去向,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庞某没有供述资金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属于不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辩护律师通过对全案银行凭证,鉴定意见及供述的综合分析,提出资金去向具有查证的可能性,不是庞某不交代,而是侦查机关不查证,没查清的责任,不能全部归咎于庞某,继而不能认定庞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更不能得出庞某不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要求庞某回忆资金主要去向,庞某撰写自书材料在庭审前提交法庭,供法庭核查。


4.抓住庭前会议机会,与法庭良性互动,达成有效沟通


当然,法庭上辩论远不是刑事辩护的全部,庭审外与审判人员的交流是刑事辩护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本案由于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法庭决定开庭前会议,在会议中辩护律师提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证明能够证明资金流向,但还未提供证词的重要证人出庭作证,以证实庞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庭前会议中提出本案资金流向有查证的可能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手续完备,正常运营,有债务偿还能力,集资款项大部分用于该项目,故庞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而且庞某属于如实供述,有主动投案情节,应当系投案自首。得到了法官的正面回应,达到了沟通的目的,为开庭辩护做了良好的铺垫。


5.寓事理于法理,融感情于案情


法律固然是冰冷的,辩护工作确是有温度的。从案情到法律的理性讨论固然是案件的核心,从事理到感情的感性探讨也是辩护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在辩护工作中,律师得知庞某特别关心两个孩子的生活,原来庞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后,两个孩子没有生活来源,要靠庞某的岳父去蹬三轮车赚取奶粉钱。辩护律师有效的把这一细节融入到辩护意见中,进一步阐释庞某没有藏匿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水到渠成的辩护结果


历经三年的审判,由于前期大量精心细致的辩护工作,以及在法庭有理有据的辩护,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庞某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认定自首,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宣告刑,达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此外,张启明律师所代理北京某P2P公司负责人欧阳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厘清非法集资的门类,紧扣案件特点,深入到资金去向,步步为营围绕案件展开论证,阻却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与法庭良性互动至有效沟通,“抽丝剥茧”开展辩护工作,是非法集资案件辩护的重要方法。


张启明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主要执业领域为涉黑案件、金融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曾获得省级“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等称号,曾办理过“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北京市首例老鼠仓犯罪案件等一系列重特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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