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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昨日深圳住宅楼突然倒塌,谁来担责?

王春军律师 京都律师 2020-02-08

本文作者

王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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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8月28日11时20分许,罗湖区南湖街道渔邨社区和平新居单身公寓楼发生沉降倾斜,事发前社区工作站已发现地下异响并撤离疏散居民,目前无人员伤亡。事发后,罗湖区第一时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处置,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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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倒塌的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阶段(勘探、设计、施工等)的违规或失误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因此,这也导致了工程质量问题的复杂性,给认定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出了一个极大的难题。实践中,在出现一个工程质量问题时,我们很难一眼就能看出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到底是什么,这可能是一方的原因,比如设计出现了偏差,也可能是多方的原因,比如既有设计方设计偏差的原因,也有施工方不当管理的原因,还有可能有建筑物不当使用的原因。只有一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此导致的工程质量纠纷还比较容易解决,如果涉及多方原因,尤其是涉及到建筑物使用者自己的原因时,则会使某一工程质量纠纷变得非常棘手。


上述新闻中所提到的“公寓楼”发生沉降倾斜的具体原因是什么?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分析。可能是承包人施工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设计不合理或出现偏差的原因,也可能是勘察单位的原因,还有可能是多方的原因,现在暂时还无法直接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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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倒塌后,各方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常见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主要有混凝土构件裂缝、屋面渗漏、地面起壳起砂、楼体倾斜倒塌等,从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上对造成上述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划分,主要有建设单位的原因、勘察单位的原因、设计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参建单位中的两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筑物的质量出现问题,我们首先就需要查明质量产生的原因,接着需要确定应对该质量问题的成因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确定了责任主体之后,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可能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鉴于上述新闻中“公寓楼”发生沉降倾斜的具体原因还不是非常清楚,笔者将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述五方主体可能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作一个概述。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说是建筑工程中的领头者,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建设单位常常为了自己的私利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违规建造建筑物,给工程质量留下了重大隐患,由此导致了很多工程质量纠纷。比如:建设单位将主体结构工程转包或肢解分包给其他没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行业标准;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纠纷,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认定显得至关重要。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主要负以下责任:


(1)依法发包。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予以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但承包人必须是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及其持有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而不是分解成若干部分之后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遵守成本、工期和质量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中不得低于成本压低价格,不得任意缩短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4)依法委托监理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所供设备材料合格。如果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且同时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最低要求。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如果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损害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不得违规使用工程。这有两层含义,一是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投入使用;二是对建筑物进行装修,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勘探、设计工作的技术依据,只有满足相关标准并严格执行,才能满足工程对于安全、环保等多方面的质量要求。强调“谁勘察、设计,谁负责”的理念,有助于强化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以下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名义进行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除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项目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就分包的工作成果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了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以及以挂靠形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同时禁止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禁止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禁止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19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5)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设计单位除了依据勘察成果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以外,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外,其设计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也应当注明型号、性能、规格等技术指标,对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不但为施工单位能够按图施工创造了条件,同时也防止因滥用或者错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而造成质量问题。在图纸的设计中,设计单位不能明示或者暗示制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这就避免了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界定责任主体时面临的问题。


(6)履行勘察、设计交底义务。也就是说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由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结论。从合同角度出发,是勘察、设计单位的附随义务。


(7)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于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再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是由多方主体参与并共同完成的,所以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妥善地处置事故,是工程建设中各方主体的共同责任 。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是工程的建设者,是否能严格遵照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对工程质量的最终形成也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施工单位应负以下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对该单位是否有从事某施工工作的资格和能力的评价,是建筑市场准入的条件。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实践中,借用资质的情形经常发生,这不仅扰乱了建设市场的秩序,而且也给工程质量留下了重大隐患,很容易产生纠纷。


(2)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按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前提,工程设计图纸本身已经对工程质量、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作了慎重考虑,如果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或脱离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仅会违背原来设计的意图,还会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另外,施工单位只有明确按设计图纸施工,在发生损害时,才能清晰地划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3)施工单位应履行施工前的产品检验责任。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产品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践表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最直接的原因之一,所以我们一定要尽力杜绝未经检验的产品入场,防患于未然。


(4)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要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施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从实际来看,屋顶渗漏和墙面开裂等工程质量问题最为常见,是工程质量纠纷的“重灾区”,可见,让施工单位对这些问题依法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对减少和妥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显得至关重要。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主要是代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总体来说,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是间接的,因为施工单位本身负有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施工图纸的要求等进行施工的责任,监理的存在只是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主要负以下责任:


(1)监理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包括建设单位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都应依法予以拒绝。另外,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前,应注意审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当发现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请合同双方对错误之处予以纠正。


(3)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遵循“公正、独立、自主”的工作原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公平地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另外,监理单位虽然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开展工作,但其法律地位仍然是独立的,为了保证工程监理的客观和公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者设备供应单位都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以上所述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这五方主体任何一方有违反上述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都有可能会对上述新闻中所提到的“公寓楼”倒塌的工作质量承担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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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楼倒塌后,各方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针对建设单位提供不合格的建材、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等致使楼房质量不合格引发楼毁人亡事件,刑法专门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以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13条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综上,致人死亡不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虽然上述新闻中所提到的“公寓楼”发生沉降倾斜,未造成人员伤亡,但不能完全排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建议与“公寓楼”有关的各方都要积极做好准备,做好“公寓楼”的修缮或拆除工作等,防止因“公寓楼”发生沉降倾斜给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等造成更大的损失。


王春军,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2006年开始律师执业,专业致力于建设工程法律咨询和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服务全面覆盖住宅、商业综合体、园区建设、PPP、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合约规划、招投标、合同审查及谈判、履约管理、工程索赔、验收交付、工程结算及争议解决整个链条在内的全流程业务。

牛明辉,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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